①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专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属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② 证券业务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执业回避责任,要求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③ 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
企业来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源职责是:为企业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④ 证券律师如何开拓业务
一、基金创新业务
基金创新最重要,所以我先讲这个基金。政治上是讲“阶级”的,我今天讲基金,因为这是经济大家庭中的一个元素,因为这关系到一个群体,就是股民,当然美国没有“股民”的概念,他们称为机构投资者。没有股民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同样的没有基金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全世界都是这样的理念,要讲这个经济,必须得讲这个基金。但是我们很长时间我们错位了,我们不太重视这个基金。如果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首先得把这个关注的点往前移,得先关注这个基金。没有一个好的基金,这个市场也是有问题的。
基金不是一个中国的原生态的东西,基金是一个外来品,现在银行等已经开始关注基金。
1、国家主权基金
主权基金就是国家基金,在我国能想的到的是中投、一个是社保。大家说,这个离我们很远,能承担主权基金的肯定是大所,是这样的,这个我毫不避讳,但是这个基金是一定要流向社会的。不要理解主权基金就是一个冷面基金,它也是市场的,它也是有血有肉的。主权基金现在来讲,已经开始投向市场,比如一些上市的企业等。以前都是国家项目,如西气东输啊、南水北调啊等。
所以主权基金要了解两个概念,一是国家基金,是国家委托的一个管理基金,它是市场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2、社保基金
为什么社保基金又单独拉出来呢,因为社保基金是一个稳健,它是救命的。尽管它也可以投向一些市场项目,但是它更强调一个稳健。社保基金现在是分级管理,未来的社保基金是一定走向市场的,但是肯定是投一些非常稳健的产品。
3、专项产业基金
我国的第一个产业基金是船舶产业基金,这个就是投产业的,归发改委管,这个有一个额度,没有100亿元,不要入这个产业基金。这个一定是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挂钩的,这个每五年有一个变化。产业政策一般有四个方面,限制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许可什么。
中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区域经济,如东北经济区、中原经济区等。中国走向国外看国别经济,外资走向中国,看产业经济。
4、专项私募基金(包括PE母基金)
这么多年,我们私募基金,我们大家肯定都知道了,我算这个在中国作私募基金比较早了,大概十几年前,就开始做了。即使这个风险投资也不是我们中国的,也是外来的。最开始的时候外国来的这些基金都只能作外资的。这个专项的私募基金,我们经历了几个阶段,一个是,全部是外资的,后来进行竞争,外资内资均有,大概十年间就是这么走过来的。
专项私募基金在中国发端于深圳,后来就遍地开花了,一个是天津、苏州、上海、北京、武汉光谷等。目前的情况,PE进入了冬天,进入了大寒。我发现只要市场不好,我们所得人就多,因为业务好的时候,人都在项目上,一待就是八九个月的样子,现在我发现我们所得人多起来了,很多人都回来了,一个是要过节了,另一个是市场不是很好。
我们要分析这个形式,目前LP融资特别难,LP毁约特别多,好的项目少。所以这个私募基金的态势我们要知道,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个态势,往上走,走到哪了,走到VC了,当然要走到天使投资,很难,这个天使投资的风险更大。
第二个态势是,横着走,产业并购,我们在做的法律人要关注这个块。所有的私募都有一个期限,一般是五加一、五加二,甚至很特别的有五加三的,这个八年的,在全世界都少。我们有几个项目都在排队,现在审核还没开始就排到2014年了,所以,IPO市场这种形势下,货币市场肯定要好,所以有横着走的态势。
第三个态势是往回走,证券投资基金这个是很可怕的。
对于我们来说,不管往哪走,我们都有机会。我在想,我们在做的做企业的,是不是非得走上市这条路,这是不是一个独木桥。所以是不是可以考虑其他前景。对于企业来讲再造和重组都是一个发现机会的时候。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它是债券和股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的,这个东西有些时候会难以理解,因为这个债券的文书和股权的文书是不一样的,在这里就是债券和股权作一个文件。当然这个设计不是律师单独能完成的。
二、证券创新业务
1、新三板业务
这个新三板业务说了很多年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等几个城市,新三板有可能成为我们律师的机会。因为总量大、门槛低。
2、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及再上市业务
所有涉及退市的这些企业,几乎都是用红筹出去的,就是用VIE模式出去的。中国政府跟很多地区有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只要有的就是有一个监管的问题。美国、欧洲等没有这些,这个在监管上可能就松一些。这一些人,怎么回来,实际控制人问题、期权问题、产业政策问题等,对律师来讲都是智慧的考量。每个企业都有每个企业的个性,要好好的研究。现在境外上市都处于停滞状态。
3、国内主板及创业板退市及再上市业务
过去这个情况不存在,但是现在存在了,现在深交所已经有两三个企业要被强制退市。这些企业退市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再上市还是其他。这些,我们律师都要好好发现,这是一个机会。
4、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实施派生业务
这些都是我们律师的业务,律师可以帮助修改公司章程
5、境外上市业务(老业务、新作为)
境外上市业务不要关注其他,就关注香港,目前取消了“456”制度,现在我们要加强香港的建设,香港现在已经很热了,尽管欧债的阴影还存在,但是,香港不同,香港交易所在大陆作推广的时候,他说,我是中国的国际资本市场,上海深圳是中国国内的资本市场。从这些意义上来讲,香港是我们一个上市的载体。
现在在证监会挤压的企业太多,如果不解决,问题可能很大。
6、保荐人律师业务(招股说明书编制)
尽管上市审核停了,但是保荐人的业务没有停止。他们依然在选项目,发现项目,现在保荐人也在选律师,我们自己有一些大的项目,保荐人自己也在请律师。目前我知道已经有了几家律所的团队,专门做保荐人律师。目前有几个项目是需要律师做的:
一个是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编制,如历史沿革等,还有一块是核查业务,律师可以做工作底稿。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是,保荐人的收入,一个纯量收入,一个是增量收入,所以有些需要律师。
我们再想,有没有可能,律师做保荐人?我们曾经讨论过,一个是分两步走,律师先起草招股说明书,很多国家,都是律师进行协调。第二步是,律师做保荐人。每一个行业,都需要有人站出来为这个行业做些什么。
7、股权激励业务(要有智慧、要有远见、要有规则)
有些企业,现在是留不住人的,所以在股权激励业务上,我们律师大有可为。
三、债券创新业务
1、政府债券
不要仅仅理解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也可以发债,现在又授权了十个政府发这个集合债,大多是程序性的东西,只要政府出现新的债,我们就盯住。不要把他看得那么高深,
2、可转股债券
2013年3月1号马上就要生效实施了,不要注册地证明了,不要验资了,这个会计师就说了,这个违反公司法。证券律师开创了中国产业律师的先河。律师在金融资本这种义务,多多少少已经有了。一个问题,非上上公司有限公司可不可以发债。
3、企业债
4、金融债券
5、高收益债券
6、境外人民币债券
四、公司创新业务
1、国际并购
对于国际并购来讲,似乎还有很多新兴市场。去年我去俄罗斯,我发现这个俄罗斯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它的资源不可想象,俄罗斯目前比我们滞后,其富裕程度也可能受到影响,他的这些资源、能源、生态非常难得,那水清的不可想象。以莫斯科红场为中心方圆六百公里没有一个工厂,最重要的是,它最近在进行第二轮私有化,私有化的三个标准:
首先,透明,关注终极持有人,现在俄国开始关注终极持有人。第二,一步到位,所谓私有化一步到位,是国有部分不保留的。三是,程序要公开,防止腐败。如果俄罗斯要做私有化,这个市场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国际并购来讲,我们大有市场,再比如说缅甸,缅甸一夜之间,全部美元化,美国重返亚洲首先重返的是缅甸。缅甸有很多资源与中国对接的,总之一句话,关注国际并购。德国二战后的很多企业没有接班人,第一代老了,第二代,不接,第三代接不了。所以,我们就会有机会。所以国际并购非常重要。
2、产业整合
产业链分上游下游等一系列的东西,产业整合很重要。
3、内部控制
4、完善战略
5、财务管理
五、标准制定与证券业务创新
全球标准化最强的是美国,美国甚至在政治形态上做标准。事实上,任何东西都有标准,美与丑、好与坏等等。律师来讲,最重要的是标准意识。
一是标准的制定者,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需要努力、勤奋,最优秀的律师是制定标准的律师。以前更不容易,因为以前的标准是国家制定的。创造标准有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二是挑战标准,敢于否定,否定什么呢,就是挑战标准。当要素市场活跃的时候,可以进行挑战。
二是,执行标准,执行标准的前提是找到标准。我现在不带徒弟了,以前我带的时候我是把我写的东西,给我的学生。我一个文件,无论改过几次,我都留着,有痕迹,我就让他看这些。所以说,这个标准很重要。
三是,找不到标准,这个就急啊,这个得点播一下。我们的法律被翻译成哈萨克文和维吾尔文,需要一年的时间,我们的司法解释,需要三年的时间,我们的民族律师怎么办。所以这个标准很重要。
六、证券争议与业务创新
我不是一个诉讼律师,三十二年的律师,只是在开始的时候做过几个诉讼业务。八十年代的时候,我就知道我一辈子不做诉讼律师了。我对诉讼这一块来讲,可以说没有什么经验,我对诉讼律师非常敬佩。我认为证券的争议,应该是证券律师与诉讼律师之间的,你只有证券业务不行的,只有诉讼经验也不行的。所以对于这一块来说,是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首先是发现争议,不要理解为只有证券赔偿才有诉讼,在证券发行阶段也有诉讼。美国一部分律师专门研究中国的招股说明书。比如中国人寿在美国上市的当天,被诉讼了。最后的结果当然是和解掉了,在美国几乎所有诉讼都是花大笔费用和解的,或许这是美国律师的一个生财之道。
其次是促成争议,这个或许有人不理解了。事实上,对于证券律师来说,促成争议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现在来看很少。下情可以上达,但是上情下达不了。我最愿意看得是,律师工作报告中关于这个出现问题的解释和解决方法。对于已经否定的东西,你怎么去描绘、怎么去陈述,这个是亮点。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有些企业受到处罚了,这个处罚,有些律师就这个描述写三四页,绕来绕去,这是亮点,每一句话都是一个创造,这样的描述,我都会摘出来,与其他同事分享。
还有就是介入争议和总结争议,介入争议就是我们律师了,有些律师很不注意总结,我现在是老了,注意总结了,但是很多年轻律师还是不注意。现在有个现象,写书的律师比看书的律师多。到了今天我们才意识到,在一个律所中,非法律人员也是我们创收的基础,现在我们工具有,信息化有了。所以我们会不时的看见,新的主张出现。尽管如此,在西方来讲,包括英国这些传统的老牌的法律国家,他们的大律师,他们照样要看判例。如英国的律师学院,大律师想拿到律师资格外,你的前提除了基础的外,你得跟大律师吃十四次饭,这十四次饭大概要三年的时间。我们或许三天就完了。
七、证券业务收费新解业务收费
现在一些中介收费、融资收费,都是律师服务的一个方面,律师不要把自己给限制住了。靠纯粹律师技能的来取得收入,不是一个好的律师。评价一个律师的收入、消费,是个很重要的地方。我们要发现我们纯量的律师技能收费,没错,这是我们的立足之本,我们也要利用我们的智慧,去收费。当然要控制风险。
对于收费来说,现在有一个现象,不给钱,给你股权。对于个人所来说好说,但是对合伙所来说很麻烦。我们国浩律师所是禁止的。我们所有的收入是现金,不能以股权折换。这种情况是不是一概拒绝还是一概接受,要根据个案来分析了。
商业价值分析,你有多大的退出可能或机会。
法律价值分析,你所提供的服务是纯量对价还是增量对价。
我是一个重组律师,
八、证券业务执业心得
一个好的商业律师,首先,你必须有国际视野,没有国际视野,你做不好商业律师,中国与国际是荣辱与共的关系。二是要有中国智慧,对于深圳的、北京的、上海的,你得有当地的智慧。所以在做项目的时候,我们会找当地律师。也就是说,我们要有本土智慧。我经常偏远地区的律师说,你千万不要自暴自弃,你所在地方的智慧,别人没有,我们也需要这样的律师。第三点是,得有伟大的创意,法律是循规蹈矩的吗,不是的,法律也需要创造需要突破。企业要走产品线,律师事务所也要走产品线,人家没有的我有,人家有的我优,创意是无处不在的。现在专业越来越细化了,现在大学里就有专门做招标文件的。最后一点是科学的方法,律师没有方法是不行的。
专业精神与信仰崇高;
操守坚持与学养儒雅;
方法科学与理念先导;
责任践行与团队再造。
希望2013年对我们律师来说是一个新的春天。
谢谢大家
⑤ 我该在律所公司证券部待下去吗
如果是来大型律所的话自 那公司证券部应该是业务最多收入最对发展也最好的一个部门 如果是小所就没什么业务了 就没必要留恋了 楼主的专业背景确实更适合做知识产权律师 去公司做专利这条道路太狭窄了 没什么前途 不建议选择 现在公司里的专利业务一般都是找外面的专利代理公司做 只有极少数大型公司有自己的专利保护的部门 没什么机会
⑥ 擅长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有哪些
君合律师事务所 网址是:www.junhe.com
盛峰律师事务所内容 网址是:www.lawyer8.com
金杜律师事务所 网址是:www.kingandwood.com
⑦ 怎么理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体现了《证券法》的要求。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为明确《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行为,现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下列情形,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应予禁止: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
(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据的专项法律意见,或者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专项法律意见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将该法律意见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供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作为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或者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之前,律师事务所已经与发行人签订了有效委托协议,并约定发行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不适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⑧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权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⑨ 律师事务所办理证券业务需要资格吗
只要复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制以~~~不需要什么条件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