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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期货

发布时间:2021-01-19 07:43:50

Ⅰ 有关证券法的简答题

四、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的买卖与转让。证券可以在市场上依法买进、卖出和转让,其价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这是证券投资的风险所在。所以国家对证券的交易一般要作出严格的规定。由于证券的品种不同,其交易规则也不完全一样,如股票有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则,债券有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则,投资基金有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但证券交易也有一些共性的规则,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共性的规则。

(一)证券必须合法

证券必须合法包括三项含义,一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是指依照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的证券。依法发行证券除了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即经过必要的审批或核准程序。所谓交付的证券,即出卖人出卖的证券必须是他本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只有“交付”之后,买入者才算取得了对该证券的所有权。二是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三是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如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

(二)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挂牌交易

我国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列明所要交易的证券的名称,供投资者选择。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终止证券交易的情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证券的上市资格,也就是所谓“停牌”、“摘牌”。

(三)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所谓价格优先,即在买入申报时,买价高的申报优先于买价低的申报;在卖出申报时,卖价低的申报优先于卖价高的申报。所谓时间优先,即在同价位的买卖申报情况下,依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均已实行电脑申报竞价,这种价格高低顺序和时间先后顺序,均由计算机处理,从而形成一种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交易时间段的不同,又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是在每个证券交易日上午9:25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然后根据买进和卖出情况,确定一个能产生最大成交量的成交价格。与这个价格相同,或是高于此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此价格的卖出申报,必须能全部成交。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要按顺序进行撮合,将排在前面的买卖委托依次成交。集合竞价成交结束后,未成交的委托和新的委托需继续进行竞价交易,即连续竞价。连续竞价仍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

(四)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纸面形式的证券要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股票须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主要是无纸化形式,即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发行人将证券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对投资人出具证券权利证明卡。目前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全部都是无纸化股票。

(五)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情况。证券的现货交易即买卖必须是一方有证券,一方有资金,双方达成交易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割,一方付钱取得证券,一方交出证券取得资金。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实行次日交割(T+1),对B股实行第二日交割(T+1)。其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合约即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订立的合约,包括: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标的物及其价款的合约;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根据标的物约定价格与当时实际价格之差计算出来的款项的合约;当事人一方将可根据单方意思表示订立前两项合约的权利赋予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权利金的合约。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不能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六)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活动。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垫付资金,供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也不允许证券公司将证券借给客户,供客户交易。

(七)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

为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国家对有关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作出限制。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清算、登记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和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5)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6)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八)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人员买卖股票要遵守有关限制性规定

我国《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九)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在我国,客户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要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交易,交易成功后,还要进行交割、过户等。这都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收费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二是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全部公开,让广大参与者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这些项目。

(十)为客户保密

所谓为客户保密,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示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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