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下证券公司可以像会计师事务所那样以单位的名义向银行发出询证函吗
可以,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机关发函质询,这只是理论。假如你用这种方式质回询你爹,你认为会有答什么后果?估计你得到的只有一巴掌。所以假如你这公司还想继续做下去的话,那就别和政府作对,目前的环境下你必须遵循这个游戏原则。
Ⅱ 证券业务法律尽职调查 询证函 必须回复吗
不同的并购对尽职调查要求不尽相同,有的要求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有的还要求进行业务尽职调查、工程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等等,由于法律普遍渗透于各个业务领域,就会存在一个各类尽职调查内容重合的问题。比如,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要求被收购方提供财务报表,以及所有交易。但同样,这也是会计师在财务尽职调查中要求的内容,我们经常会发现,当律师和会计师同步进行尽职调查时,他们往往会分享相同的资料文件,有时候甚至需要协调使用和合理安排相关文件。那么,律师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应当调查到什么程度呢?这个问题始终也没有一个标准。曾经有一起房地产并购项目,由于律师未对法律尽职调查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认知,结果其过于执着地审核财务报表、计算应收应付帐款及利息,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收取了相当高昂的律师费,却陷入了专业知识不济的窘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呢?笔者认为,标准也有两条:一条是专业资质范围内给出意见;第二条是就法律后果给出意见。
所谓就专业资质范围给出意见,是指律师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资质范围内给出意见,不能把自己当作会计师、税务师、工程师面面俱到的给意见,这不仅对客户是不负责的,对自己也会存有很大风险。所谓就法律后果给出意见,是指律师给出的意见必须存有法律意义,如果不存在法律意义,这种意见也不属于律师服务范畴。比如,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的具体金额,应当是财务尽职调查的内容,而对于这些债权债务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
举例而言,在房地产股权收购中,对于被收购方是否交纳过土地出让金,是律师和会计师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但两者关注的角度应当不同,会计师应当关注在土地出让项下,被收购方是否仍有欠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税款,以及是否会存在利息。而律师应关注由于出让金不交纳是否会存在罚款、土地被收回等法律后果。
Ⅲ 若券商直接引用会计师的询证函,需要执行什么程序
询证复函是为了确认双方的往制来是否属实的一种方式。一般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等往来,对方单位金额超过限额以上的发出函件询证,对方单位核对后直接传给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是对单位往来的符合性与实质性测试的一种审计方法。
Ⅳ 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发询证函吗
证券公司是没有权利向银行发询证函的,只有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有权向银行发询证函。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银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与借款、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本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并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形成业务工作底稿。
(4)询证函证券公司扩展阅读:
为有效防范因银行函证回函不实导致的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银行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一)明确回函的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和制衡机制,实现不相容职责的分离;
(二)规范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明确回函用章;
(三)校验询证函印章,确定其与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方可办理回函业务;
(四)询证函回函人员应注意核查询证函内容及格式、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或影像文件,当发现询证函所载信息与银行信息不相符时,应在回函上按照要求列明不符事项;
(五)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即由函证处理人员根据原始业务记录进行填写,并由主管人员根据授权复核后在回函上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六)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记录中应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等内控程序;
(七)将回函工作纳入银行内审或内控检查范畴,并对所发现问题及回函投诉事项建立缺陷整改、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
(八)银行函证受理部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应当公开透明。
Ⅳ 询证函具备法律效果吗
具有法律效果,可以作为证据。
《询证函》的法律性质判断,究竟是对账函还是催款函,在于文义内容是否有体现催讨还款、主张权利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包括“请尽快依约支付”等抽象表述方式,而不在于“仅为对账而非催款结算”是否积极表述或不表述。因此,若《询证函》仅无上述文义记载,则仍然为对账目的,不影响诉讼时效。
询证作为审计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询和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
银行询证函是向银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作出确证答复。
企业询证函是企业在财产清查中为了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而寄送往来单位的一种核对函件。常见的也就是会计师年底审计时需向银行询证账户余额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银行当然是根据银行实际的账户余额出具了。有些银行在询证函上盖章还收费的。
【询证函的分类】
根据被询证人的不同,询证函可以分为:
1、银行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存款银行及借款银行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一般为资产负债表日,下同)银行存款的余额、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借款的余额、完整性和估价。
完整的银行询证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销户情况、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担保、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托收票据、信用证、外汇合约、存托证券及其他重大事项。
2、企业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特定日期债权或债务的存在和权利或义务。企业询证函通常包括双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来款项余额。
3、律师询证函:向为被审计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决诉讼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律师费的结算。
4、其他询证函:向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门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的保险合同条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或注册资本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