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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21 23:25:49

㈠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单位发展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爱护下,国土人锐意改革,求真务实,国土资源管理方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完成了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摸清了辖区内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建立了土地档案。利用详查成果,完成了市、县(市)、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完成了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为优化配置国土资源提供了科学依据。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完成了城区地籍调查工作,并通过省级鉴定。利用地调成果研制开发了以地籍管理为核心的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开展城区范围内的土地总登记工作,逐步实现了土地登记发证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城域网,利用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实现了地籍登记的网络办公自动化。开辟国际互联网网站,利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及国土资源工作动态,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
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了国土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改革供地方式,变长期以来对土地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供地。出台《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吉林市城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等地方法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了有偿供地,有偿比例逐年增大。
建立并实施了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稳步开展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推进了国土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和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控制了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基本农田保护率保持在88.4%的高水平,连续多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妥善处理国土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了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加大国土资源保护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用矿行为,为全市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深入政务公开,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以淡化权力,强化服务,便民、高效为根本宗旨,政务大厅的服务功能逐步完善。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工作效率极大提高,被省政府命名为全省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加强队伍建设,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队伍正在逐步形成。

㈡ 吉林市土地出让价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②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㈢ 吉林市国土局征收土地区片地价的地类区域

进入国土局官网,即可知道

㈣ 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吉林市发布了《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㈤ 吉林市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哪。

在解放东路与重庆街交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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