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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收益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0-12-20 14:52:09

⑴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适用法定税率企业的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期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第二种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取按月预缴税款的企业,在预缴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本期计划利润额计算或按上期应纳税所得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计划利润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产品销售收入×(上期应纳税所得额/上期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1)货币基金收益营业税扩展阅读: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说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因此,到年度终了后就要进行汇算清缴。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批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分立、终止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⑵ 货币基金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有没有什么条文依据

货币基金分红对应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征不征,免不免,是不是个事

这个问题,看似清晰,其实不然,小编又网络又bing了一下,发现问题真不是很简单,因为网上的专家大侠,税务机关的回复,有的振振有词,有的含含糊糊,真要亮个底牌,没有。恰遇此问题的讨论,因此也了解了我们的客户的操作实例,非常感谢有力地对小编的帮助。
货币基金是何东东

这要查询一下《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Ok,货币基金也是基金,只是投资的对象有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三)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四)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货币基金分红的企业所得税:分红与赎回
在2008年(含)之后,企业所得税法下,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产生的收益的分配,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暂不征收事项,因此不需要并入所得税(含预缴)来计算缴纳。这里的暂不征收通常我们实践当中是直接认作免税事项处理的。至于收益在次月转投资份额时,视为一个新的独立的事项发生,是获得分红之后的投资,前提的身份是分红的部分先认定处理。赎回时,只是将投资收回,不存在再产生投资收益(除非未及转收益的部分,经过计算后分配的部分,而且手续费也一般没有),因此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货币基金分红与其他基金分配方式的不同,还在于某些单位可能利用的基金避税之法,即如明天要分红了,今天重金买入1亿元,分红1000万元后,作“免税”1000万元,余9000万元赎回时,投资损失1000万元,一个转移大法,就带来变脸,不过你税务机关要不认,还真没有一个明确的回击手段,感觉不合理不代表依据规定不合理,人家难道还不能要收益了吗,如果人家分红后100天赎回认不认呢?不过这还是有点得便宜忐忑的心情了。(小编不得不在此处补充一下,避引起异议,只有其他基金分配才有可能避税,净值计算模式的,相当于将成本中的一部分转为分红的才是,非货币基金,货币基金单位投资价值不变,基本是收益增加,明白的,亏也是真亏)

货币基金分红的营业税:感觉要征,却缺乏征的依据
2009年营业税条例修订之后,对于单位买卖金融商品是要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取得的分红,并非买卖的利差,对于分红转份额环节理解是不属于营业税应税事项的,这不同于债券利息的争议,不是一个属性。

赎回基金时,如何适用营业税,目前没有要征税这一说,已作废的财税[2002]128号中的一款曾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作废的理由是2009年之后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在内,因此没有必要单独明确金融机构了,但这种理解将是延续认可的),此时的购回基金是存在单位差价,跟货币基金收回的不变的基金单位是不同的,其单位价格是不变的,相当于是将分红的收回,财税[2003]16号文件只规定了股票、债券分红在转让时要补缴营业税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赎回,据此小编认为不需缴纳营业税,实践中我们了解的案例中对此亦没有缴纳处理,这也是传统基金计算净值与货币基金的差异所在,因此目前来看,这也是因新玩法带来营业税应税判断的差异。

⑶ 各种税收地方留成比例是多少

1、增值税,25%。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进行了试点调整,中央政府分享%,地方政府分享50%。

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地方占40%。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地方占40%。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现行地方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

(3)货币基金收益营业税扩展阅读

1、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2、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以下的税种: (1)增值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资源税。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3)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3、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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