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违法吗
原则上是不违法的,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对国有企业使用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专尚无硬性规定。并且国有企业用属流动资金购买理财的情况目前很常见,几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公告称用自有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
但是首先要确定该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里有没有相应要求或者规定,有的企业自身章程是不允许的,章程不允许的话,当然就不可以了。
假如不触及其它法律,公司章程又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就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不过虽然没有规范,但是程序肯定还是要走的,一般企业层面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首要条件,国有企业么,一般来说是需要上级主管的批复。
如果按以下流程操作购买理财产品,是被允许的:
1、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禁止购买理财产品。
2、报方案给上属集团公司。
3、原则上需要国资委审批。
满足以上条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的。
补充:目前很多大型国企都有直属的创投公司,连PE/VC都在投,信托作为风险较低的理财品种,目前都在抢着投。
❷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有哪些了解过吗
你好楼主,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少,但是收益方面,不及诚信贷高啊。这个我持有点赞的态度,它给的年化收益率高,更重要的是,不存有任何的风险。
❸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怎样入账
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贷:银行存款
到期变现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如果是正收益,投资收益在贷方,否则在借方。
正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投资收益
负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拓展资料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❹ 中国银行对公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介绍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商业银行委托,担任其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为理财产品的投资或交易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与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与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各种托管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托管手续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❺ 波士顿矩阵分析银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和活期对公存款账户
没明白你说的是什么?
❻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如何呢是否值得购买啊
我看你我贷就很好,他们有4年历史的公司了,投资在现在做的也是很红火的,你可以尝试尝试啊
❼ 中国银行对公银行理财产品托管是什么
银行理抄财产品托管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商业银行委托,担任其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为理财产品的投资或交易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与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与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各种托管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托管手续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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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我想了解中国银行对公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商业银行委托,担任其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为专理财产品开立托管属账户,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为理财产品的投资或交易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与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与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各种托管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托管手续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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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规范出炉,你对理财产品了解多少
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针对此前市场广泛讨论的“互联网机构能否代销理财子公司产品”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暂时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据《财新》报道,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理财子公司现阶段只允许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司品牌宣传,相关广告视频、图片中不得展示某只产品的详细情况,例如名称、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等。
而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app内理财推荐主页对青银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期限、起投金额等要素均予以了详细展示。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撰文指出,暂时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比如券商,蚂蚁集团,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互联网平台,以导流的形式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都可能面临合规问题,具体代销仍然需要银行。
孙海波认为,《征求意见稿》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由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尚未能够与公募基金站在同一起跑线,或在一定程度对短期内理财子公司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形成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