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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资金进入定向资管

发布时间:2021-01-06 06:27:36

① 银行吸收的个人理财资金通过第三方资管公司存入另外银行算同业存款吗

银行吸收的个人理财资金通过第三方资管公司存入另外银行算同业存款吗.不是的、这是银行之间的拆借.

② 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做的东西到底有什么区别,资管公

么么哒,信托由信托公司才能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由资内产管理公司,券商的发容行,我说的资产管理指的是100万起板的那种资管,这是来自哪里,那么资金去向哪里呢?
信托一般直接投资或定向贷款,银行理财产品大多数转投信托或资管赚差价,资管和信托类似,之前发行方不同,在收益方面,信托现在约为8-9%,银行理财3-5%,资管10-12%

③ 银行理财资金能投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吗

银行理财资金可以投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目前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涉及到内各方各面,只要能最容大限度利用资金且风险可控,即可投入该项目,以获得最大利益。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④ 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2)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财富管理范围包括 : 现金储蓄及管理、债务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保险计划、投资组合管理、退休计划及遗产安排。
二、强调的对象不同。
(1)资产管理格外讲究收益率比拼,比如投资者对资产管理者的绩效评估,不仅长期业绩要比拼,短期业绩也要比拼,比如对基金经理的业绩,不仅3年评、5年比,还要半年拼、月月比,这就会给资产管理者带来极大的压力,情绪上的负面效应会带来组合配置的短期化、非理性化,由此给资本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波动。
(2)相比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明显又进了一步。财富管理的主体是人,对象也是人。也正因为如此,财富管理强调根据每一个人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资产配置,比如高风险特征的投资者,不妨给他多配置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妨多配置一些低风险的固定收益或者保本型产品。财富管理主要针对的是投资者个人,不大追求不同产品之间的不必要的比拼。比如一个低风险的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是7%,如果给进行财富管理,年化收益率达到了10%,这在高风险的产品里面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收益率,甚至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这一收益率,但对于上述这位低风险的投资者来说,10%的收益率就远远超过了他7%的预期收益率,这就超过了他的预期,客户就会很容易达到内心的满足。
财富管理更强调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和资产管理。也就是说,它更强调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这一简单朴素的原则,更强调客户内心理财需求的满足。简言之,财富管理才是真正的更高形态的资产管理,是富有人本主义和人文主义色彩的资产管理。
三、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的详细运用: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用:
第一,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证券公司可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二)财富管理业务的详细运用: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账户管理服务是以信用卡作为载体的。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⑤ 银行理财资金可以投资于券商集合资管计划吗

答非所问,提问者应该想了解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和券商资管之间的合作,而不是个人投资者的理解资金的使用。

⑥ 怎样理财比较好

1、银行理财

现阶段,虽然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但最常见和被人们接受的回还是定期储蓄。银行理答财投资门槛较低,只要存钱便可进行理财,另一方面,安全系数也相对较高,不用担心本金受到影响,属于一种比较稳妥的投资方式。

2、保险理财

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也就是在意外发生之时可以通过保险减轻家庭负担。在高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部分保险合同中的分红条款可以有效避免通胀功能,给投保人一定的保障,让本金有所增值。

3、基金理财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4、黄金投资

黄金作为一种避险资产,被许多职场人所选择。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被人们大量购入。从过去40多年的数据来看,黄金涨了五倍,年化收益率也就只有4.9%,基本上就是通胀的水平。

5、股票投资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投资便是通过股票的买卖活动进行投资理财的过程。对于基金、保险、银行投资而言,股票投资风险系数相对较高,但是收益也较高。

⑦ 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课后测试答案

需要对大资管产品交叉和分业监管进行解析,而其中核心环节就是“如何把握穿透”。 这里有两个环节,一是分业监管环境下,三会对各自的资管产品监管本身是否到位;二是如果三会对自身资管产品监管已经没有大的漏洞,那么各自对穿透如何把握?
一、首先需要搞清楚为什么要穿透,何为穿透这两个核心问题
其实对穿透的含义,笔者总结下来就两个方向,一是产品方向往底层资产穿透识别最终的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其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另一个是往最终客户方向穿透识别最终风险收益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或防止私募产品公众化。
为什么要穿透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从历史教训看,主要是为了防止高风险产品向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错误销售,同时从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为监管盲区发生系统性危机。说白了穿透主要是为了金融消费者信息透明,同时也是为了监管信息透明。
其中往底层资产穿透从监管信息透明的角度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微观角度审慎监管,防止错误销售,以及微观层面符合监管要求,这是单个企业和基层监管人员所关注的信息;另外一个层面是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特定领域过度集中而引发系统性风险,这更多是央行或三会防止系统性风险角度出发为数据统计分析所做穿透,这里的穿透并不意味着微观层面企金融机构在做投资决策时需要穿透考察是否合规,比如最典型的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资管优先级从宏观审慎角度需要穿透,但笔者一直认为微观层面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不穿透。下面将一一分析。
二、关于“穿透”现行监管规则
这里讨论的9中类型穿透中,本文其实重点讨论的是后面4种类型关于基础资产方向的穿透问题。这里的4类底层资产穿透方向一般以微观审慎为主。第三部分系统对接层面则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切入。
1、关于券商基金资管合格投资者和人数的穿透:
证监会的规则主要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证监会认定不穿透的,则可以不再穿透核。
银行理财显然没有列举在上述豁免穿透核查项目里,但如果银行理财直接投资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目前的口径是以银行为主体不穿透。
2、关于定增的人数穿透问题
但上述第一类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条款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同样需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最终合并计算是否超过200人,且这里定增的穿透不区分年限。
银行理财如果参与定增是否穿透则一直有所争议,银行理财肯定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实践中银行理财从来都不做穿透处理;不过为保险起见,仍然需要注意银行理财协议的表述,如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合同是类似专项定增合同,则有蓄意设立银行理财通道绕口定增人数限制的嫌疑。所以合同需要具备一定投资弹性,强化银行作为管理人的其他资产配置能力。
3、关于拟IPO的投资者人数穿透问题
对银行理财和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产品都无需穿透,但是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需要穿透。新三板的最近的新规更严格,直接禁止持股平台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发行,比主板定向增发和IPO更严格。
4、关于信托和银行理财的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鉴于部分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出类似银行理财团购,或信托100的产品,变相绕开。
信托100号称“信托系余额宝”,但不同之处在于余额宝背后的货币基金本来门槛就不高,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信托和银行理财的拆分没有获得银监会的认可,明确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和人数限制。但是网络平台因为不受银监会监管其拆分也难以约束。目前监管机构也无法穿透识别,信息无法获取。
5、收益权拆分转让的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这里大概需要分为两种类型的拆分,一种是债权收益权的拆分,也是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做法,基于收益权完全是一个创设概念,没有法律界定,虽然面临不确定性,但也同时为规避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性约束提供了方便。如果这种拆分完全不涉及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本文的穿透无论是底层资产还是合格投资者都是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产品的规范和监管问题。
另一种是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的份额收益权,虽然法律上类似,没有明确界定,但由于涉及到资管产品穿透问题,是否穿透完全可以由相应的资管产品发行人的监管机构进行裁量。
目前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拆分转让口径是明确需要穿透。基金业协会2015年12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稿)》再次明确这样的原则,即“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6、银行理财关于底层资产的穿透
关于银行理财穿透认定在2014年之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会考虑是否穿透进行相应监管指标核算。2014年年3月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才首次明确提及并强调“解包还原”和“穿透原则”;对于非标债权理财,强调穿透到最后一层非标准债权资产来核算8号文的监管指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针对非标理财进行穿透,对其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并没有任何表述。
是否穿透银行理财所投资的信托券商、基金资管认定非标性质或投资比例或其他禁止性规定比如杠杆融资和评级等。对此种类型穿透的把握显然是监管难点。根据银监会2014年底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管理计划都被认定为需要“解包还原”并穿透识别的范围。这类一刀切看似简单明了,但在缺乏金融产品登记系统支持情况下,或难以付诸实践。后面将详述系统支持的重要性。
专门制定规则穿透识别非标,这种类型的穿透是银行理财特有的。因为2013年8号文银监会独创性地引入非标概念以及相应的4%和35%比例限制。随后的确有很多银行渠道在做非标转标的事情。同样在2014年5月央行领头三会共同制定发布的同业业务规范的127号文中,也继承这样思路,即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识别同业投资的基础资产,进行表内考核和入账。
总体结论是银行理财和同业的监管方向肯定是穿透其他资管识别底层资产,但又加上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活动空间增加自由裁量权。
7、分级产品在底层资产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杆
分级产品在信托和券商基金资管中应用比较广泛。但银行理财分级产品的概念在银监会的整个法规体系中尚未提及。只是在2015年月份股灾之后,银监会只是口头窗口指导银行理财投资资管优先级需要穿透,也即投资权益类的资管产品优先级不是之前讨论的是否为非标的问题,而是直接认定为权益类,所以只有机构客户银行理财或私人银行理财才能投资权益类资管产品的优先级。这一窗口指导显然并没有在各地普遍执行,笔者认为是否合理也尚须探讨。绝大多数地方仍然执行的是限制分级产品银行的比例,比如二级市场配资比例不低于1:3,那么银行优先级部分相对至少有25%的安全垫,其债权属性明显。此外基金业协会2016年可能对“八条底线”进一步进行修订,限制分级资管计划的杠杆,由之前的10被降到2倍。

⑧ 资产管理计划和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

资管计划和理财业务最大的区别是:

(1)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都会给定预期收益率,而且通过银行的管理都能达到预期收益率,渐渐地在储户或者投资者心目中,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保本保证收益的,虽然银行理财的销售人员在给客户的风险警示书上明示“理财非存款,投资须谨慎”,但在客户的心目中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本保收益存款。

而从银行自身的理财投资运作来看,由于所投资的债券资产可通过折溢摊收益率来计提理财产品收益并锁定;非标资产的话,并不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净价没有波动,只需按照持有的时间来计提收益率,因此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1元是恒定不变的,随着理财期限的延续,单位净值均是往上升的。

在理财产品到期兑付的时候,可以通过续发理财或者转回自营账户来实现本金和收益的兑付,收益其实是可以锁定的。在管理费的收取上,银行传统理财产品除了扣除一定的托管费和应分配给客户的收益外,余下部分均计入管理费,这也是银行理财产品遭到最多诟病的地方,因为很多学者、专家认为作为代客理财,本质上应当是为客户进行财富管理,银行应当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余下收益应分配给客户。

(2)新近推出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则不设定预期收益率。像工行所发行的资管计划则是设定一个收益率临界值,超出该临界值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若未达到该临界值设定了管理费回拨补偿客户投资收益的机制。从而在管理费的收取上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有本质的不同。

至于在具体的操作上,我个人认为并没有本质的不同,资产的投向也应该没有很大变化、除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引入。 其实,资产管理计划的首批试点规模区区200亿,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20亿(印象中好像是),对10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其实只是杯水车薪,理财直接融资工资相较于理财账户资产投向中的信贷类资产也是很小量的,对于券商等通道业务的压缩效果很小。但是银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出政策意义更大吧,一个很好的政策导向,路漫漫吧。

资料拓展

资管不设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之前银行的(自销)理财业务收入除了托管费和销售手续费,银行会以投资管理费的名义获取对于理财投资到期后超过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超额部分。资管业务也收取托管费和销售手续费,但管理费不是以投资收益的超额部分收取,而是以规模比例和(或)收益比例收取。

说白了,理财的超额收益全归银行,资管的超额收益大部分归投资者。网上有人提到资管相比理财取消了“刚性兑付”,其实这不能算两者区别,因为之前理财达不到预期收益的现象也有发生,但是大部分消费者依然无法理解理财非存款的观念,所以这属于金融普及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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