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销售理财产品
要做好销售就是首先要自己真正认为销售出去的是好的东西,只有这样你才能用最真诚的态度去介绍产品给客户。
销售技巧当然重要,但是销售心态才是销售最核心的东西。
B. 如何把自己的理财产品推销出去
这个就来需要一定的源难度了,因为现在理财产品都不再进行刚性兑付了,所以都会存在损失的风险。可以利用这些产品的历史收益来做一些宣传,但是历史收益也不代表未来收益,不过依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许会有人对他感兴趣。
C. 销售新人如何做好理财产品销售
如果要去做投资理财销售,那么首先,要选择一个大的安全的平台。大的平台一专般而言,实力属会比较雄厚,风控方面也会有所提升,这样的平台经营相对于实力弱小的小平台来说运营会比较稳定,而且有一个好的平台,作为销售人员来说,也容易说服客服购买产品,在资源方面也会多一些。
其次,要了解理财产品的详细情况,在客户询问的时候,能够快速的解决客户的疑惑。
最后,作为销售,那么则需要多了解客户的需求,尽可能的找到适合客户的理财产品以及理财规划,这样才能带来更多的客户。
D. 如何推销银行理财产品
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推销话术比较简单,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投资者重点关注:
1.购买日离销售日有多远?如果一个产品期限一个月,但是你购买日离起息日还有5天,那这个产品所公布的收益率基本就没什么意义,收益率需要打个折才行。
2.分清楚工作人员说的收益率是他估计的收益率还是写到产品说明书里的收益率。
3.区分清楚到底买的是不是银行理财产品,有些银行从业人员会将保险当银行理财卖。
4.区分银行理财的风险等级。比如中行的理财风险评级分为五级,前三级都不需要担心本金安全,但是第四和第五类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保险理财
以某保险公司的富贵人生保险理财项目为例,产品宣传如下:
分五年储蓄,每年储蓄5万元,就能马上享有六大利益:
(一)从储蓄的第二年开始即可获得9000元的固定收益,此后每隔一年都会固定有9000元打到您的帐户上,直至终身。
(二)与此同时每一年约5000元的浮动收益也将准时打入您的帐户,让您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机构理财带给您的丰厚收益。
(三)当然这两笔钱如果您暂时不用,我们还可以以每年4%的利息让它们以复利形式不断生息,只按3%计算的话到80岁可累积到114万元,相当于本金的4.6倍,为您赢取更多财富。
(四)除此之外,在获得收益期间,如您急需用钱,还可以在完全不影响收益的同时即刻取出30万元急用,以确保资金超高的灵活性。
(五)以上说的都是收益,更重要的是您的本金始终安全,并且有两种方式供您灵活选择,1、您可以将本金安全的转移给您的受益人;2、也可以选择在年老时随时提前赎回,用来补充养老。
(六)更加人性化的是上述所有利益全部免税,使您在享有机构理财安全、稳定收益的同时更完整的保全了资产。
看似一份完美的产品,那么收益和风险是否真如产品宣传中所描述的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1. 保险的现金价值随着时间累积,在一定年限后确实会看起来很高。但是你只能死了转让给受益人,而不能直接给自己——除非是申请退保赎回,这样就比那个值要亏很多。因此,保险基本上是一个遗产转让的渠道,但对你自己的生活享乐不是很大的帮助。用年老时账号里的总价值去暗示你这都是你的,而不提醒你这个钱其实是给受益人的,是不合适的。
2. 比较时,往往会拿存银行去对比,说放在银行一年利率才多少多少。但其实如果放在银行连续存N年,如果利率稳定的话,复利计算下来也很可怕。拿自己几十年后的复利加总,去PK 银行一年利息才多少多少的说法,是不合适的。
3. 为了修补第1条带来的疑虑,往往会给你生存奖励金和每年的红利计息等等。但奖励金的来源就等于是你这笔钱的利息预支给你(别忘记,你可是要在这个库里放几十年的复利计算呢),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红利计息最大的问题,是她和你描述的是该保险公司每年的盈利率X%,但这个是指该保险公司的业绩情况,和你计算年度红利用的是Y%。但Y%此时此刻是不知道的!包括销售自己都说不清楚如何制订,只能说精算师会根据每年的X%而定出一个Y%。所以,用整个保险公司的盈利率,让你错误映射以为你的分红计息也是这个,是不合适的。
4.在最后一步说服的时候,往往会说,这个是保本的,而且还有红利这些增值。其实国家政策看好,前途看好,最不济您肯定是保本的,您担心个啥?错。每年通货膨胀3%都说少了(我09年11月写的),现在吉野家一个牛肉饭套餐都小30了亲,09年才1x元吧!没能跑赢银行利率,就是失误!用“这个理财项目至少是保本的”,来让你放开警惕,也是不合适的。
E. 怎么才能把理财产品推销出去
第一,理财产品要合法,公司或平台具有金融资质;第二,参加车友会、房友会,认识高净值人群;第三,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第四,为用户提出合理的理财计划。
F.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G. 企业销售理财产品法律法规
请您详细说明问题,以便可以准确的给您回复。
理财产品通常都不保本。您版可以根据理财产权品的期限,收益,风险等级等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目前,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在主页上有公布,您可以进入主页,点击“理财产品”-“个人理 财产品”-“搜索”,分类您需要的产品信息。如需建议,请联系客户经理了解。(温馨提示:购买前请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H.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