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员工私自向客户写保证书推荐银行理财产品算私售吗
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银行员工私自代售理财产品绝对违法,而且出事银行是不会承认的,只会推得一干二净。建议还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心理也踏实。
B. 银行理财安全不
不能说绝对安抄全,但相对比较稳健袭。根据资管新规要求,未来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就不靠谱或风险“大”,主要还是看产品背后所投资的资产标的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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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为什么银行职员自己几乎不买银行卖的理财产品
虽然说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柜台就设在银行营业厅内,但是它跟普通储蓄业务的窗口是不放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理财产品跟储蓄业务分属银行的不同体系。所以理财产品不像银行储蓄,是可能会产生亏损的。
而很多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经常向咱们无知的普通投资人推销高风险的投资产品,这产品不出事还好,一出事就悲剧了。
那么银行理财到底有哪些套路呢?
套路一
除了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以外,有时候还会代销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有很多小伙伴就上了套,本着赚取收益的目的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却被销售人员混淆了概念,买成了保险。
保险没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能不能获取保险金是不确定的。而且银行卖的保险,基本上都是理财型的保险,保障的功能很小,所以就算你想买份保险,最好也别选择银行。
套路二
有些时候银行会把代收产品当成自发的产品卖,可能还会向客户隐瞒风险。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买的其实不是银行的产品。而风险也不是银行承担的。
套路三
销售人员介绍的预期收益率中所提到的年化,并不是到期后能拿到的收益比例,而和收益的计算陷阱都没有那么简单。收益套路是无穷尽,只能自己注意一点,以免踩进了陷阱。
凡是口头承诺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数都是套路,最好能让销售人员把所有的承诺都写合同,这样如果有纠纷,也能算个保障。
D. 如何有效防控私售理财产品等"飞单"违规行为
1 要注意查证来购买产品是否银行正规源产品。凡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唯一的产品编码,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到产品信息;银行代销产品则可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查询。而且,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在相关销售文本中应有银行印章。
2 要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银行账户。客户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均须通过柜面或自助渠道进行认申购操作,但凡被要求向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就要提高警惕,并注意查看业务办理回执中的汇款账户明细。
3 要对高额回报有独立清醒的判断。已暴露风险的“飞单”产品,承诺收益率高达9%-15%,基本上是银行正规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收益的2-3倍。
4 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明确了解产品是否保本、募集资金具体投向、收益、期限等。
5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银行和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情形严重应立即报案,并尽量采集留存证据。
E. 华夏银行理财风波是怎么回事
其实不是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出了问题,而是通商国银发行的私募到期不能兑付,恰好有相当部分私募产品由华夏银行嘉定支行前员工濮婷婷私自销售,通商国银破产后,投资人要求兑付无果,便找华夏银行求兑,演变成华夏银行理财风波。
2011年11月起,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发担保)。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自然人认购金额门槛分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三档,相应承诺11%、12%和13%三档预期收益率。
四期产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万元,投资于河南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自达4S店)的股权;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奥迪4S店)的股权;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装修。
据报道,涉嫌私下销售该产品的,不仅有华夏银行支行前员工,还有其他银行;上海一家第三方财理公司,亦曾向公众宣传、推荐和销售相关理财产品。而为了把产品销售出去,通商国银对销售人员的激励高达5%~7%。
时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业务经理濮婷婷销售了以上产品的90%。
这是银行业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并爆发的首个完整案例。惠誉评级在报告中称,此事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
中金报告分析:从财务角度而言,若华夏银行的声明属实,则银行更多承担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无兑付义务;即使确为银行代销(中金判断可能性较小),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该产品不承诺保本不承诺收益,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是,在维稳环境和过往案例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华夏银行最终兜底的可能。即使兜底,假设1.19亿全部都通过华夏银行的理财经理销售,则对华夏银行2012年税前利润的影响约为1%。从声誉的角度,若最终华夏银行不兜底,中金认为“坏名声”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短期内的销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实际上帮助银行排除了部分无视风险、只追求收益的客户,未尝不是一件幸事。“我们认为如果监管机构要求华夏银行兜底将后患无穷。”中金报告认为,此次华夏银行的事件对行业而言有标志性的意义,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11-13%)非保本条款、50万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仍然需要银行兜底,则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银行兜底的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而且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
F.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
G. 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之前应该问理财经理哪些问题
你好,不要完全依赖客户经理,最好自己到银行官网,详细查看各种产品的风险评级和收益、期限等资料,银行理财出事往往 都是客户经理违规私售产品所致。
H. 如何辨别私售理财产品
如何辨别和购买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呢?
首先是“两查”
一是查阅“版中国理财网”公布的银权行自营理财产品目录清单。
二是查阅银行经营网点或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银行自营和银行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产品目录清单。
其次是“两问”
一,问清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或可能导致的最大损失。
二,问清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第三是“五要”
一要核对银行公章,确认购买的投资理财产品的合同文件、业务凭证与交易行为一致。一般来讲,银行会在自营理财产品的投资合同上加盖银行的公章;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会在委托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合同上加盖公章,银行则会在划款等业务凭证上加盖公章)。
二要在银行网点或银行官方网站等正规途径购买银行销售的投资理财产品。
三要通过银行系统直接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能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四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网银密钥等,不能交给他人保管,也不能通过他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五要配合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I. 飞单的深圳案例
深圳市民邓先生是银行分行的一名长期客户,因此很早就与投诉的副行长相识。邓先他在深圳葵冲开工厂做生意,2007年就认识了时任葵冲支行理财经理,并在其推荐下多次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调到坑梓支行担任副行长,与邓先生等原来的一些老客户联系,希望他们帮忙把部分资金拨到新的支行,并承诺会给予更高的回报率。在其动员下,邓先生专门到坑梓支行开户,并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
邓先生回忆,2012年1月中旬向他打来电话,推介一款收益不错的理财产品,并强调“保本保利”,告诉邓先生,因为自己以前推荐的几款基金产品都出现了亏损也有些不好意思,因此特地向他推荐保本的安全产品。“我们是长期合作的关系,一直以来对他都很信任,而且他已经是副行长,因此没有丝毫的怀疑。”邓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签订的协议书,表示协议书的内容也都是帮助填写,而自己只是在最后签了字。邓先生认购了500万元的金额,随后带他到网点柜台,向“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转了500万元。
这款产品与上海某银行飞单风波中的产品属于同一款。根据协议内容,认购金额在5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年化收益率为11%,而300万以上则为13%。对于如此之高的收益率,邓先生承认自己当时也有些忐忑,为此特地询问,解释说,普通理财产品的投入少收益也低,而这款产品只有VIP客户才能优先购买,所以才会有高收益。一个星期后,再次打电话通知他正版担保函已经从北京寄来,邓先生前去领取时强调,这款产品筹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河南的实体项目,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实力,不会有什么问题。
邓先生说,实际上他购买的这款产品属于“拼单”,其中有400万元是他自己出资,而剩余的100万元来自另一个朋友,而这100万元也是由十余人合资。邓先生事后回想,整个过程中丝毫没有提及这款产品根本就不是理财产品,而是他个人的私售。“如果我知道实情,无论如何也不会购买的。” 由于该产品的期限为一年,此后邓先生也没有过多留意。直到2012年12月31日,打电话表示有事情要“进行汇报”。当天晚上带了一名律师与他见面,透露这款产品有可能“出事”了,还特意找了派出所和律师咨询自己会承担什么责任。尽管表示会继续跟踪,并帮忙追回本金,但邓先生感觉有很大的问题,回家后马上查询,这才发现上海某银行的同一款产品风波早已爆发多时。
随后邓先生联系上了北京、天津等地购买了同样产品的投资者,并于2013年1月初集体来到北京,前往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讨,但担保公司多日没有人出面。邓先生等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警方的帮助下这批投资者与担保公司负责人见了面。中发担保负责人称,邓先生是在银行购买产品,应找银行讨要。
2013年2月初邓先生回到深圳,与所属的银行深圳东部支行沟通,行长回复称他们此前已经展开了内部调查,证实的确是的行为,但还需进一步调查。3月4日邓先生再次来到深圳分行,法务部人员建议邓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无奈之下,邓先生2013年3月13日再次前往北京与担保公司沟通,但担保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给予任何偿付,表示公司当前已经没有资产,仅剩下电脑、桌椅等设备,邓先生愿意拿就自己拿走作抵。他已经是第三次前往北京,但担保公司已关门多时,没有任何人出面。
J. 银行员工私售“飞单”该怎么辨别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客户资金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