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存单质押贷款了,法院是否有权再对这笔存款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不可以对已经质押的存单进行财产保全。如果借款人是存单质押本人,内可认为他已经容预先从银行把存款支取。如果存款人是为他人贷款进行的质押,此时存单的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在借款人未还贷款前,存单权利是银行的。借款人如果归还了银行贷款,质押权随之消失,法院才有权对该存单进行财产保全。
② 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请提供法律依据
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2)理财产品质押法院认吗扩展阅读: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首先,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③ 在银行做质押的存单法院还能冻结吗
已经作质押复的存单,法院可以制采取冻结措施。
但已经质押的存单,质押权人享有优先权,法院冻结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④ 质押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如何规定
一、质押合同纠纷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管辖”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 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 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 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民事诉讼上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可以成为法定管辖。
案例 1 :漠河市 A 贸易公司向沈阳市B 钢材公司购买钢材 2 吨,合同签订地为沈阳市,合同约定履行地为长春市。之后,B 公司将钢材运至长春市,但是 A 贸易公司违约只支付了部分钢材价款 ,B 钢材公司欲提起诉讼。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漠河市或者合同履行地长春市的法院管辖。但是对于 B 钢材公司来说,无论是向漠河市法院起诉,或是向长春市法院起诉,都面临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成本和风险问题。
2、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民事诉讼上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⑤ 质押无效,法院会保护质权人的权利吗
1、我国《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处置等级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为股权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设立质押,因此协议无效。
本条关于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的规定并不属于对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转让出质的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其合同本身应当是有效的,即合同在债权领域应当发生效力,只是在物权领域其效力无法发生变动。
2、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均未规定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属于公示性登记,是对于股权转让效力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使其产生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的法定要件。换言之:
(1)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日即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投资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开始转移之时。
(2)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股权受让人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故而股权质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只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均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已质押的股权质押人不得随意转让,但不能以此认定已质押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质押人与受让人签署转让合同后受让人将取代质押人拥有股东身份,其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为了避免质押人与债券人因股权质押发生纠纷,质押人在清偿前最好避免将已质押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⑥ 合同名为抵押,内容、履行都是按质押进行的。法院会承认质押的效力吗
会的,法院会看实质内容的
⑦ 法院能否冻结已作质押的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专对被执行人所属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不知你说的现金,是在银行的存款,还是保管在自己或他人里的纸质货币呢?
如果是存款,存款单已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权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法院执行时,应当先让该质权人优先受偿,余下部分再执行。
如果法院查明、封存的该现金纸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质权人对法院执行的行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不告知法院此现金或存款已经质押,被法院全部或部分执行后,质权人的利益受损的,质权人可以另行向该当事人追偿。
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质押协议是否有效
质押协议只要符合民法公平、公正的前提,双发意思表示真实,而且已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即是有效的协议。
我国法律另外规定,不转移质押物的质押协议无效。其他的协议都有效。
⑨ 当事人进行质押的财物人民法院能查封和执行吗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