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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诈骗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9 22:01:17

1. 投资理财公司是骗子

不法分子在互联网网站建立所谓“投资理财公司”,打着“网络投资理财”旗号实版施诈骗案件权屡见不鲜,这类网络投资理财公司通常宣称“高收益、低风险或零风险”,许诺种种诱人条件,诱骗受害者委托投资理财,达到诈骗目的。骗子的几种骗术:
1.让你试投,刚开始返回一点利息,让你偿到甜头,引诱你投入更多的资金.一旦稍大点的资金进去后,他们即以种种理由,使你的资金死在帐户里.
2.骗术种种:
A.先返利息,后返本金.如投进去1000元,15天后返利900元,可当返得800元时,停止返利,要求你投入更大的金额,才能返回乘下的1200元.其实,这时你已经亏了200元了.
B.冻结你的帐户,理由:随便说一个,反正,不让你的钱出来就行.
C.冻结你的帐户后继续行骗:说你违规操作,帐户被系统锁定,如用户提出解锁,则要你打入2000元后自动解锁,一旦用户打入资金,则此网站从人间蒸发.
D.经常变换网址,当你资金打入后,网址突然变掉了,你的资金成了泡影.
警方提醒,投资者要了解国家相关投资法规政策,了解所谓“网络投资理财公司”是否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格,警惕该类诈骗。

2. 理财公司非法融资属于金融诈骗吗

非法融资本就不属于金融诈骗,这是两个概念。

一、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刑法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同上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同上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 我被投资公司骗钱了,怎么办啊我想和她们拼了

首先要保持冷静,钱可以再赚。
然后收集被骗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公司的相关信息,之后找到当地相关部门(或打电话询问)举报的相关事宜。
也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

4. 你真的看破理财公司的所有骗局了吗

策略一:仔细观察
上当受骗是所有人都不想有的体验,但是生活处处是坑,难免马失前蹄。
所谓 "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不断提高自己的防骗技能,才是对自己最好的关爱。这就需要你全面、认真考察投资理财机构的资质、业务情况等信息,以免受骗。
策略二:分析机构
这个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对选择范围内的理财投资机构进行分析,选择较为靠谱的机构。线上线下各类机构眼花缭乱,怎么样才能挑选到适合自己的呢 ? 怎么样才能避开各种骗局、各种坑呢 ?
1、大多数的理财公司,其实是一种推销产品式的服务。这些理财公司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投资者的实际情况,来帮投资者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但是这个前提是,理财公司要公正和独立。
2、一般正规的理财公司,会先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的资产状况,投资偏好和财富目标,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定制财富管理策略,提供理财产品,实现客户的财富目标。
3、随着信息爆发,如果一个正规的理财公司,不能从海量的信息中选择适合投资者的产品和信息,让投资者做到安心和放心,那么这个理财公司肯定不合格。
4、不接触投资者的金钱,投资者的钱受到严格监管。一个正规的理财公司一般不会接触投资者的金钱,而是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规划及资产配置服务,投资者的钱直接在金融体系中流动,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5、一般正规的理财公司,都会对自己提供的理财产品进行层层把关,保证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是合规、合法和安全的。

5. 家里有亲戚在理财公司做业务,现在公司涉嫌集资诈骗6亿,被立案,怎么搜集证据

既然你们家里有亲戚在理财公司做业务的,现在公司涉及到了集资诈骗。已经立案呐,那就要靠这个亲戚去收集证据啦。也不知道他在理财公司做什么具体工作能不能?涉及到秘密的。

6. 那么多的理财公司都是骗子,那为什么还有很多理财公司都照常营业啊

是不复是骗子公司关键还是看他制们所提供的理财项目是什么,现在很多理财类公司都是代销机构,换句话说他们自己不发产品,只是负责帮正规的信托公司或者正规的基金公司的产品做代销,因而可以根据他们代销的项目来判断公司的资质情况。
而还有一些公司则自己发项目,这时候就要看他们的项目,项目是不是真的经过审核,还是旁氏骗局了,这种公司需要非常仔细的审查

7. 骗子理财公司

建议来通过正规渠道理财,自如银行渠道:
目前招行个人投资理财方式较多:定期、国债、受托理财、基金、黄金等做组合投资,不同产品的投资起点不一,对应的风险级别也不相同。建议您打开招行主页,点击在线客服进一步咨询。

8. 都说投资理财公司是骗人的,我应该怎么解释给他

因为这个时代,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最缺失的就是诚信,尤其是各级政府更为严重。特别版是在投资理财行权业,缺乏监管,容易钻空子,鱼龙混杂现象太多,令人难以分辨。所以很多人不轻意相信投资理财公司。很多时候你越解释对方就越怀疑。就象网商一样,刚开始时信用也很差,被骗的人多了,人们都不敢相信。现在越来越规范严格了,信用又慢慢的好转了。

9. 网上投资理财公司都是骗子吗

有骗来子,什么地方各行各业都自有骗子的。
只要你仔细分辨都可以看出来的,比如代理的平台存在不存在,有没有具体的公司,公司开多久了......很多地方都可以分辨的。
的确有一些道德败坏的人破坏行业里面的规矩,导致很多人不相信理财可以赚钱。但它确实是可以赚钱的。
香港坚固金业的黄金 ; 浙江新华大宗的新华银、新华原油
这些都是大的平台,监管机构很严格。交易公开透明,国际统一价格。
能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收益安全的平台才是可靠地!
第一个是香港金银贸易场第160号行员,持有A1类牌照。
第二个就是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的监管。

10. 理财公司涉嫌诈骗!公司管理层不知道情况会判刑吗

这个很难鉴定,需要警方最后结案认定,然后看检察院最后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如果管理层确实不知道,那么积极配合警方说明情况 ,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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