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存款放银行安全吗
比起其他存储方式安全些。但是要防止诈骗。
储户在银行里存款容易遇到的陷阱有:混淆存款和理财、保险;理财产品不提示风险。至于银行职员涉嫌犯罪的套取密码、挪用存款等行为,虽然较少,也须高度重视,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也不要轻信办理业务的职员,一切以合同为准,以操作结果为准。
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每一企业都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开立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现金外,都必须存入银行。
企业的银行存款主要包括:结算户存款、信用证存款、外埠存款等。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由出纳员负责办理。每笔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都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购买理财产品有三点必须注意:
一是存款必须是在银行柜台办理,储户与银行签订合约,期限以活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为主,收益率固定,以银行挂牌为准;
二是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认真了解产品内容,这主要指产品的投资标的、预期收益情况等。同时,要搞清这是银行自己发售的产品还是代销的产品,如果是代销,是否有代销合同;
三是对于较高的预期收益率,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1)银行理财犯罪扩展阅读:
在银行中存款选择合适的储蓄类型,银行储蓄种类不同,其利率、期限也是不一样的。常见的几种类型:
1.零存整取
它是指储蓄者在开户时就约好存期、分次每月固定存款金额,在到期后一次性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
它的储蓄起点是1元钱,多存不限,没有期限规定,储蓄者可随时存取现金。在开户时银行会给存折,储蓄者要凭折存取,一年结算一次利息;
3.定期存款
它是由存款人和银行约定存款的期限,到期后就支取本金、利息的存款方式;
4.存取本息
这种存储方式一般以五千起存,并在开户时就约定好存期,按照固定期限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后就一次性支取本金的存款方式;
5.通知存款
6.教育储蓄
这种储蓄方式的目的是鼓励居民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积蓄资金,促进了教育的发展;
在存款时没有约定存期,但在支取时需预先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及金额的存款方式;
7.整存零取
在存款开户时就约定好存款期限,一次性存入本金,在固定期限内分次支取本金;
其次要灵活运用提前支取;
若储蓄者选择定期储蓄方式,在你急需用钱但存款还未到期时,就可以办理提前支取业务,特别是所用款比定期存款少时,可采取部分提取方法。因为未提取部分仍可按原来存单存入日期的利率及到期日计算利息,可最大限度降低利息损失。
② 银行员工替客户买理财签字,构成犯罪吗
只能说是违规。
③ 理财公司非法融资属于金融诈骗吗
非法融资本就不属于金融诈骗,这是两个概念。
一、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刑法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同上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同上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④ 受银行人员欺骗将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是犯罪吗
受银行人来员欺骗将公款源购买理财产品涉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 央视为什么说悟空理财
悟空大数据匹配系统实时撮合和释放理财资金和小微债权,实现了用户的随时取现流动性需求。
悟空理财大数据债匹系统由悟空CTO王璞搭建,王璞来自美国Google总部,擅长大数据挖掘和匹配。悟空大数据匹配系统能够实时撮合和释放理财资金和小微债权,当理财用
户发起取现申请时,债匹系统自动释放债权并实时做二次撮合匹配,实现了用户的随时取现流动性需求,资金使用率更是接近100%。
悟空理财定位余额宝资金之外的中大额闲置资金,不需要每天取现,所以随时取现的流动性限定为每月一次,也与逐月递涨的收益率模型相匹配。
(5)银行理财犯罪扩展阅读:
悟空理财的相关情况:
1、悟空理财的收益率模型为7%起步,每月涨0.5%,最高12.5%,也就是第一个月7%,留存到第二个月则7.5%,第三个月8%,以此类推,到第十二个月12.5%,用户任何时候需要钱,可以随时取现,悟空理财与余额宝形成很好的互补。
2、悟空理财为玖富旗下品牌,有深厚的金融血统和银行基因,签约美国FICO,服务8000多家银行,为银行提供个人小微金融和理财咨询等服务,安全保障方面,同余额宝一样,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对悟空理财进行本金承保。
⑥ 请问余额宝升级安全吗
安全,支复付宝协议上有相关制保密规定,升级后的余额宝将由多家基金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
根据《支付宝隐私权政策》规定,如部分服务涉及跨境业务,需要向境外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的,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说明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以及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征得同意后,并通过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机构为所获得的您的个人信息保密
(6)银行理财犯罪扩展阅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可能会依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账户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账户的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出于维护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账户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⑦ 理财产品为何成诈骗工具
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利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案件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峰,而且呈现出犯罪人员分工协助,犯罪手法智能化趋势。 纵观近来政法系统查办的有关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犯罪分子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手法进行诈骗。
1.通过为被害人办理开户和存款,偷开U盾及网上银行功能将钱盗划。
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人至银行开户并存款,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陪同被害人开户、存款之际,偷开存折对应的U盾及网上银行外转账功能,通过网上银行将钱盗划出去。
2.通过调换被害单位印鉴卡的方法将钱盗划。
如金融凭证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单位至银行开户并存款,
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调换被害单位的印鉴卡,以电汇方式将钱盗划出去。
3.通过为被害人办理开户和存款的过程,偷开存折对应的借记卡将钱盗划。
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人至银行开户并存款,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陪同被害人开户、存款之际,偷开存折对应的借记卡,通过借记卡将盗划出去。
此类金融诈骗犯罪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起着关键作用。
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之所以上当受骗,是与犯罪分子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分不开的。
正是由于犯罪分子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做掩护,而犯罪的地点又是在银行这一特殊的环境,
被害人才会轻信犯罪分子所说的“理财产品”,才会失去警惕同意犯罪分子帮助其开户和存款。
当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外部犯罪人员在诈骗中起着主要作用。
诈骗的起意是由外部犯罪人员首先造意,整个诈骗手段和方法是外部犯罪人员策划,
寻找资金掮客、拉拢银行工作人员、私刻印章等一系列客观方面的行为均是其完成。
分析此类案件,不难看出犯罪是由外部犯罪分子首先起意,谋划以高额息差为饵,
诱骗被害人将钱存入指定银行,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将钱盗划出去;
其次,外部犯罪分子策划并实施了整个诈骗行为,外部犯罪分子先通过资金掮客找到被害人,
然后拉拢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事”,最后冒充存款人员将钱盗划占为己有。
同时,在此类犯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获取“好处费”,帮助外部犯罪分子偷换印鉴卡或偷开借记卡,
其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协助外部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是为外部犯罪分子犯罪提供帮助,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是诈骗犯罪团伙的共犯,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笔者认为,完善防范此类案件应加强银行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
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是防范外部犯罪人员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有效的防范途径之一。
此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众防范意识,及时揭露犯罪分子最新的犯罪手法,从而提高公众防范意识,辨别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⑧ 微信理财通有风险吗
微信理财通有风险,只是风险比较低。微信理财通是腾讯财富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平台。
微信理财通在微信“我”界面的“我的银行卡”通道中。在“我的银行卡”渠道,投资者只要绑定相关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就可以购买微信理财通。
手机和支付密码一起丢失,理财通里的资金没有风险。因为有实名认证,他们只能把钱兑换到购买时使用的银行卡上。因此,即使你的手机和支付密码一起丢失,他们也无法将钱兑换成其他卡。
个人理财是每个人的必修科目。许多投资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个人理财和家庭理财上。
在考虑安全性的同时,使用户的财务管理更加方便、简单的金融工具是值得鼓励的。通过理财改善生活是所有投资者的最大愿望。
微信理财通受到多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支持,起步投资金额不高,门槛相对较低,所以整体上安全性和风险仍然较低。
⑨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
⑩ 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卡和微信能不能用
1、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和微信是可以用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专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属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协执单位签署的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里,对失信被执行人共采取了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微信等移动交易使用工具不在上述惩戒范围之内。
2、但是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银行卡、微信支付等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会被法院冻结,或者转走偿还债务。
(10)银行理财犯罪扩展阅读:
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对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