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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理财

发布时间:2020-12-18 03:55:18

①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② 企业可以委托个人理财吗

关键点是企业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帐怎么处理,收益怎么入账。
企业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的,不需要采用个人理财的方式

③ 各种投资理财委托方式具有哪些异同点

各种投资理财委托方式,既有共同的投资风险特点,又有各自独特的投资风险。不同的风险特点是:在第一种委托方式下,整体资金均具有完全的法律保障,资金的安全度相对较好;在第二种委托方式下,一般资金也有法律保障,但必须警惕个别的顾问代表违法损害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问题,必须防止个别顾问代表因考虑其个人利益而损害或者降低投资者的收益安排;第三种委托方式则取决于投资者自己对资金安全的意识和资金安全的控制方式。在总体上,各种委托方式对资金安全问题的影响,依赖于道德的安全程度要低于依据法律关系的安全保障程度。所以,投资者在进行委托投资理财的时候,为了自身的资金利益安全,要么自己能完全控制资金,要么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控制资金,这样才能使资金较为安全与稳妥。

各种委托投资理财方式的共同的风险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委托者所委托的顾问或团队的综合投资理财水平。这对投资理财的结果影响很大。一旦选择错误,就可能形成大的风险。而资金管理者或机构在管理资金上所呈现的综合道德素养,也会影响投资理财的风险和收益的程度。

第二,委托者对所委托的顾问或团队的信任度,也是形成风险的因素之一。由于投资理财的波动性,若在暂时承受市场波动性风险的时候,委托者失去对所委托的顾问或团队的信任,那么就无法接受他们的正确投资理念,也就可能因此承担了风险,未能得到本可以得到的收益安排。

第三,委托者所选择的投资理财产品的领域过于狭窄(比如,只投资于IT领域),并不能给所委托的顾问或团队足够的回旋和发挥的余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者所选定的投资领域发生了投资方向的错误,那么就并非完全是委托者所委托的顾问或团队的失责。这是一般人所不了解的。委托者也时常因此抱怨和责怪自己所委托的顾问和团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委托者在选择投资理财的产品与领域时,应该尽量选择那些有组合功能的产品,即投资领域较宽、有较多组合机会的产品。要尽量避免选择太过单一且市场过分高热而又试图跟风的投资产品。

第四,不同委托方式的利益机制,也会对投资理财的风险和收益产生影响。一般来说,正确的利益挂钩机制有利于双方的共同利益。但不同的投资理财委托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益挂钩方式。正规的金融机构通常事先明确规定收费方式和收费百分比,而不是双方协商最佳利益的挂钩方式。不过,这并不能说明这个方式是好还是不好。

总之,委托投资理财既要充分注意整体资金的安全性及其风险控制问题,又要注意在投资理财过程中,相对于收益所产生的风险控制问题。

④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委抄托理财的优缺点:
1)低门槛。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
2)一对一定制服务。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类产品。
3)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这意味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只有约定明确,客户不需要实行投顾给予投资建议→客户筛选→下达交易指令→投顾下单的繁琐流程,投顾直接就投资结果向客户负责。

⑤ 实现委托投资理财的途径有哪些

一是直接复通过有投资理制财法律资格的机构或者公司进行。在这种方式下,投资者会直接与相应的机构或者公司签订有关投资理财法律文件。二是以有关金融公司的顾问代表作为中介,指导投资理财的运作。在这一方式下,投资者既可以与相应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法律文件,也可以在没有签订法律文件时由顾问代表指导。在这一方式中,主要由金融公司的顾问代表推荐相关的投资理财品种。三是通过个人关系或者以类股权的关系,参与委托投资理财。这种方式既有法律关系的委托方式,如参股组成投资公司;也可以是没有法律关系的委托方式。而后者通常比前者更为普遍,但这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投资理财方式。在委托投资理财中,不论是何种途径,影响收益的共同关键点都在于:一是委托者所委托的顾问或团队的投资水平和道德水准;二是所选择的投资理财的品种或品种结构;三是所参与的投资理财的时点机会,这种时点机会对不同的投资品种会有不同的相关性。

⑥ 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有什么区别

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专委托资产升值或属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

非法集资:指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⑦ 如何处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并应以下列方式计算委托资产的实际损失:委托资产损失=(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委托资产的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从其约定。 (1)合同有效之场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之场合,大体包括受托人是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两种情形。现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关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中国证监会2001年《通知》关于“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或者参考。在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双方终止或者协议解除合同时,若委托资产处于亏损状态,原则上受托人应在扣除依约取得的合理报酬后,将余额部分(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金融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若受托人对损失存在过错,则应酌情减少其报酬。对于委托资金之损失,应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其各自责任。依委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托理财投资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而存在过错,且与受托资产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受托人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无效之场合。因委托理财交易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对方并不特定,故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合同无效之处理方式不同,不宜机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否定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及结果。在委托理财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无资质、订有保底条款、以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等场合,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3)有效与无效之比较。至此,关于委托理财本金处理方面自然会生发出一个疑问:对委托人资产的保护,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无效?这种处理结果通常只是一种表象,而实质上的权利配置和责任分担是公平的,而且有利于从司法角度推进委托理财市场行为的规范化。首先,就法律预期而言,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皆是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和规范的行为规则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并相互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预期,该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请求权,在签订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时,即是已被考虑在内的可预期的权利,而且是确定的并依法受到保护的;若受托人理财技巧高超,则委托人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预期是不确定的,因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是一种期待利益。其次,就实际偿付能力而言,无资质的一般的咨询公司乃至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资力不如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那么可靠,而是处于给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极其有限的状态,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护委托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执行结果也取决于受托人的清偿能力,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受托人人去楼空或几近破产而执行无果。因此,从最终获得实际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规则所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对委托人最为有利。再次,就过错和责任分配而言,在合同无效场合,让受托人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也许不甚公平,但应当看到,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在于受托人无资质和保底条款的存在。无委托理财资质的法人是严禁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无疑应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同样,若没有保底条款的引诱,委托人通常是不会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人理财的,所以使受托人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订立保底条款的重要措施。最后,就规范导向而言,通过在无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可使无资质的受托人对委托理财活动望而却步,可使有资质的受托人尽量避免订立保底条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权衡订立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以及未来的实际结果。一言以蔽之,通过这种规则配置,可以使委托理财活动更加规范化。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因委托理财合同而获得之收益问题,有观点认为,委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利益,应充抵受托人或者监管人的赔偿金额;充抵后剩余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应将其与受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收益一并予以收缴。鉴于收缴之规定乃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驱动而导致权力滥用,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合同无效的场合,因委托理财所得之收益应先冲抵受托人或监管人应当返还或赔偿的资金数额,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保底收益条款约定的分配比例各自获取了部分收益,双方所获取的收益亦应计算在委托理财收益总额之中。

⑧ 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投资理财会计分录处理

得到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就好了,不需要确认什么交易性金融资产啥的,实在不行你非要区分,借: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⑨ 有银行转款凭证是自己委托别人投资理财这个钱可以要回来吗

有委托书吗?没有,如何证明这个钱就是你自己的?说不定可能会被认为是还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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