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投资理财公司资本需要多少
可参照以下标准:
银监会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达不到这个标准也不是不能注册“投资管理公司”,只不过没法跟信托公司合作。
如果不募集别人的钱,也没有必要成立什么投资管理公司了。
如果需要募集别人的钱,目前的合法募资渠道应该只有嫁接信托的阳光私募模式。
信托公司有大量的证券投资类项目,基本上是以聘请上述“第三方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的方式运作。即信托公司作为合法平台募资,投资顾问实际进行投资管理。上述标准是最低限度的硬性标准。根据投资顾问的资质、投资策略和方向、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历史、营销渠道能力的不同,产品的结构会有不同。如果只是出资1000万、有两三个人的投资管理公司,一般会采取结构化信托产品设计,由投资顾问自己担任次级。例如,主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的产品,采取优先:次级比例不高于3:1的结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净值跌到预警线以下次级要拿出钱来补仓,跌倒平仓线就直接平仓,保证优先级的收益。说白了,次级是利用杠杆,撬动更大的资金圈钱炒股。
2. 最近有朋友说上海乐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不错,我想问一下这个风险大吗
乐亿是个骗人的平台,别投
3. 理财学中的投资管理主要包括什么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版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权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3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目前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还有第三方理财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类似于现如今的私募基金,将专家理财和灵活的合作条款捆绑嫁接作为打开资产管理市场的突破口。像诺亚财富,利得财富都是这样的第三方理财公司。
4. 我经常在君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赚了,,现在行情怎么样,我还要去那里理财吗
现在的行情短期是做空为主,不过白银长期还是看涨的.
5. 我想投资理财,上海晟金海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谁了解吗
投资理财,要看团队、看背景、看过往案例
晟金海棠专业的管理团队,据回我所知,风控部、答项目部、产品部、投后部门等核心部门都比较完善和稳健,投资公司的优劣很多一部分在于团队是否具有足够的专业性。
背景嘛,就是网上都能查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拍照也是有的,这个很重要,他们公司也有拿过一些行业奖项,具体什么奖我不记得了。
过往案例这个你得问他们理财顾问了。
建议楼主可以实地考察一下
6. 大家好,我是自己做生意,我要如何理财管理公司的日常备用金。因为生意不是很好,总感觉供不应求。
每笔入账都详细记录,然后留出一定资金作为备用金,以备不时之需。做生意时,投资多少,你应该都知道吧,那么每天的入账和利润,这样还不能得出吗?
7. 我有5万元存款,如何理财
尽量存定期。银行都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利率,在哪家银行存款,利率都是一样的。
越长利息越高,提前终止减少利息。如果有可能要提前使用部分资金,又想要高利息,不妨分批分段存入:如每月存一笔定期一年的,一年后就每月有钱可取,利息是一年定期的比零存整取高。依此类推。可以考虑各银行理财产品,时间短,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但多是五万起点,不能提前终止。
量入为出买一点基金定投。基金是专家帮你理财。基金的起始资金最低单笔是1000元,定投200元起投
买基金到银行或者基金公司都行。银行能代理很多基金公司的业务,具体开户找银行理财专柜办理。现在有些证券公司也有代理基金买卖的。在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后网上购买一般收费上有优惠。
先做一下自我认识,是要高风险高收益还是稳健保本有收益。前一种买股票型基金,后一种买债券型或货币型基金。确定了基金种类后,选择基金可以根据基金业绩、基金经理、基金规模、基金投资方向偏好、基金收费标准等来选择。基金业绩网上都有排名。稳健一点的股票型基金可以选择指数型或者ETF.
定投最好选择后端付费,同样标的的指数基金就要选择管理费、托管费低的。恕不做具体推荐,鞋好不好穿只有脚知道。
一般而言,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方式有两种,单笔投资和定期定额。所谓基金“定额定投”指的是投资者在每月固定的时间(如每月10日)以固定的金额(如1000元)投资到指定的开放式基金中,类似于银行的零存整取方式。
由于基金“定额定投”起点低、方式简单,所以它也被称为“小额投资计划”或“懒人理财”。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具有类似长期储蓄的特点,能积少成多,平摊投资成本,降低整体风险。它有自动逢低加码,逢高减码的功能,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总能获得一个比较低的平均成本,
因此定期定额投资可抹平基金净值的高峰和低谷,消除市场的波动性。只要选择的基金有整体增长,投资人就会获得一个相对平均的收益,不必再为入市的择时问题而苦恼。
投资股票型基金做定投永远是机会,但有决心坚持到底才能见功效。
8. 投资理财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