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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国企业年金方案的法定内容有哪些
合同范本:XX企业年金计划
(登记号)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企业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发展的原则。本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不缴;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3、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计划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导,在设立计划时应该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1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XX企业年金计划:本计划及其细则与附录。
1.3 XX企业年金基金:指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XX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企业职工:指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处于劳动合同期间的自然人。
1.5计划参加人:本计划所称的计划参加人,是指依照本计划3.1的规定已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企业职工。
1.6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1.7受益人:本计划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1.8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本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部分的财产被罚没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在本计划中,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
1.9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2.1本计划名称为“XX企业年金计划”。
2.2 本计划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2.3本计划草案已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4本计划已在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号XX。
2.5本计划于XXXX年XX月XX日设立、生效和实施。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3.1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3.1.1在本计划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3.1.2试用期满;
3.1.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2 符合参加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本计划申请表,并经企业签章确认,自企业签章确认的当日起成为本计划的参加人。
3.3本计划参加人的权利是:
3.3.1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3.3.2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4本计划参加人的义务是:
3.4.1授权企业每月从该职工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3.4.2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4.3承诺在未达到6.1节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5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则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该计划中。
3.6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3.6.1符合6.1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3.6.2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3.6.3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6.4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3.7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1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4.2账户的开立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4.3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4.3.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4.3.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3每周(日)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4.3.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4.3.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4.3.7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4.4账户的转移
4.4.1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4.4.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6.1的享受企业年金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4.4.2.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
4.4.2.2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4.4.2.3因本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本计划终止。
4.5账户的撤销
4.5.1计划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5.2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6在计划参加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五章 计划的缴费
5.1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所有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5.2企业缴费
5.2.1企业每月缴费的提取比例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
5.2.2企业根据每个参加人工作年限等情况计算企业为该计划参加人的企业缴费额。
5.2.3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4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5对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上、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6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和关、停、并、转等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待企业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企业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五年,应当终止本计划。
5.2.7本企业在与参加本计划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列明企业年金的相应条款。参加人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积累额,永久归其个人账户所有。
5.2.8企业不得以有利于本计划的实施为由聘用某特定人员或解聘某特定人员,聘用某人为年金理事会成员或解聘年金理事会成员的情况除外。
5.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缴费
5.3.1计划参加人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5.3.2每个计划参加人每月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额是该参加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的 。
5.3.3计划参加人可以选择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适当调高个人缴费额,由企业代为缴纳。但是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5.5所设定的限额。
5.3.4计划参加人因发生伤残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
5.4企业为每个参加人的缴费额和参加人个人缴费额的计算方法由企业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程序与本计划相同。该细则的修改程序遵从本计划主体修改的程序,但是细则的修改不影响计划主体的执行和修改。
5.5企业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5.6本计划终止或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后,计划参加人个人如果希望继续向本计划所开立的个人账户缴费的,由本计划的受托人管理。
5.7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计划终止后,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5.8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5.8.1企业在每月的发放工资期间(月初、月中、或月末)缴纳企业缴费和代缴个人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计划参加人的工资中直接代扣。
5.8.2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
6.1.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6.1.2丧失劳动能力;
6.1.3在退休前去世;
6.1.4出境定居。
6.2 申请领取本计划企业年金待遇
6.2.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2.1.1须由退休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所在就业单位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6.2.1.2申请时除了需要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诚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受托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6.2.1.3如果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须由本人申请,受托人批准,方可领取。
6.2.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6.2.2.1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2.2.2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无法行使受益权的,由其遗嘱继承人(如果计划参加人另外立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顺序继承。
6.2.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3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3.1.1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分红)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6.3.1.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4个人缴费一次性缴付60个月以上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5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6.3.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受益人或继承人另外加入了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要求将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额划转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中。
6.3.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6.4计划参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支配、处分的权利自动开始于下列时间之一,而无论计划参加人是否提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经开始:
6.4.1计划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日;
6.4.2计划参加人已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
6.4.3计划参加人丧失劳动能力当日;
6.4.4计划参加人死亡当日;
6.4.5计划参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件的当天。
从上述时间开始,企业以及除计划参加人、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从其个人账户中移转资金。
6.5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6.5.1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6.5.2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6.6受益人个人账户的财产转移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6.6.1一般情况下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100%;
6.6.2离职时的转移或退出按规定的归属比例计算:
6.6.2.1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2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3对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上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第七章 基金财产的管理
7.1本计划归集的资金将以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7.2基金的受托管理
7.2.1本计划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 (法人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
7.2.2受托人有权获得所有计划参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住宅电话、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本企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参加本计划的起始时间等。
7.3基金的托管
7.3.1由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并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以本计划所建立的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以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款项。
7.3.2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归集、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与估值。
7.3.3托管人按照受托人的指令开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并负责监督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运作。
7.4 基金的投资管理
7.4.1受托人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7.5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7.5.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规定确定。
7.5.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由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8.1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8.1.1本计划正式文本及其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8.1.2本计划或本计划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8.1.3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8.2账户管理人发出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定期发送给计划参加人。
8.3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随时进行查询:
8.3.1个人账户余额;
8.3.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8.3.3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8.3.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9.1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9.2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XX地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10.1计划的修改
10.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进入修改程序:
10.1.1.1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计划的修改;
10.1.1.2计划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1.2计划修改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10.1.2.1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10.1.2.2修改后的计划草案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0.1.3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计划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计划。
10.1.4每次修改后,企业董事会、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都应获得书面的修改通知和说明。
10.2 计划的终止
10.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终止:
10.2.1.1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10.2.1.2本企业破产;
10.2.1.3本计划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2.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计划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10.2.2计划终止时,除了10.2.1.3所列情况外,本计划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10.2.3计划终止须报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十一章计划的罚则
11.1 计划参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11.1.1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11.1.2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并且未与企业正式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11.1.3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
11.2如果本计划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计划参加人有权要求返还自加入本计划以来所有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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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合伙协议(合同)怎么写别人原有矿山及厂房,因扩大经营,我出资购新设备及作为流动资金。
股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共同投资矿山开采事业,股东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召开了股东会议,决定注册公司,并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公司名称】(已有名称的可沿用)
备用名称:
公司正式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二、 【经营范围】矿产品开发与购销、矿产机械销售。
三、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依据】XX个人(或者单位名称)探矿证(或者采矿证),证件编号: 。
四、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假如总资产这么多)。其中:
1、 甲方出资600万元,占股份60%;
2、 乙方出资400万元,占股份40%;
五、 【出资来源】
1、 甲方以原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及原投资折算600万元占全部股份60%;
2、 乙方投入400万元用于开采等,占全部股份40%。乙方投资具体使用方案由双方另行签订备忘录作为附件附于本合同之后,共同执行。
六、 【投资追加】公司需要扩大再生产的,可以追加生产投资,追加生产投资按照各自享有的股权份额分摊。
追加生产投资不能够按照各自的注册资本份额分摊的,可以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按照下列方法重新核算股权,需要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的,到工商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单个股东股权份额=单个股东投资总额/全体股东投资总额×100%
需要第三人投资的,由全体股东另行协议约定。
七、 【融资】公司因发展需要融资的,可以向本公司股东借贷,也可以向第三方借贷。向本公司股东借贷的,应当由公司和出借人签订借贷合同,利息一律按照月息X%计算。向公司外借贷的,按照公司与第三方的约定处理。
八、 【利润分配】股东按照各自享有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或者承担亏损。
九、 【机构设置】(本节系建议)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X方担任,另一方担任董事、经理。
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XX担任公司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副经理、会计由双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另行共同决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专业人员由经理提名,执行董事决定。普通人员由经理决定。
十、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另行协议确定。全体股东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违约责任】(按双方具体约定)
十二、 【争议处理】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XX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同时选择的,仲裁条款失效)。
十三、 【其他】本协议所涉及货币一律为人民币。
十四、 【登记备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于XX(合同签订地)
附: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说明:本协议仅供参考。如果是合伙,参照合伙企业法修正。但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原股东如果不是一个人的,应该一并列入股东或者合伙人,共同签订股东协议或者合伙协议,否则,协议无效。需要更详细回答,可打开本人空间查找联系方式直接联系。
⑤ 浅析xx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策略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金决策
第一条 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以及生产、销售、供应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 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 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六条 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 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预付账款回收计划: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存货计划: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以奖惩。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结构。
(一)必须重视安排好流动资产内的占用结构。提高经营资金的经营效果,压缩结算资金的占用,减少沉淀资金总额,盘活存量资产。
(二)必须重视安排好净资产与投资规模的结构。公司要量力而行参与投资,对外投资要实施跟踪管理,效益不佳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将投资收回。
(三)必须重视调整好资产与负债的结构。通过各种途经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
(四)必须重视安排好商品的库存结构。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安排库存额度与商品品种结构,做到以销定进,少留、不留库存。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如拨款等)。公司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原则,关注资金成本,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公司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有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合规性决议,公司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融资。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七)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七)出纳人员对银行派出监督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八)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要符合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应及时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经办人领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五)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七)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八)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公司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十)财务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核对。
第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二)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三)不允许以公司账户办理个人信用卡,原已办理的要组织进行清理并通知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报销清理手续,并将个人信用卡上的余额限期交回财务部。
(四)公司经营层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其他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
第十五条 工资的结算管理
(一)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
(二)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公司,应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选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二)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四章 资金控制
第十八条 资金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应依据预定的资金计划,运用各种可行的方法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通过比较和分析,衡量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及资金运作情况,同时严格限制不利差异,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搞好资金运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一) 要强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公司适度筹资政策,严格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制度,严格现金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其他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制度。
(二)要强化商品采购环节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商品进货比价采购制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三)要强化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控制赊销商品的管理权限,通过商品的优质服务做好现销工作;加强对收入票据的管理,防止票据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要强化货款回笼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货款回笼责任制”,谁经手赊销,谁负责收回货款,发生问题必须追究经手人责任,并将催收货款回笼与经手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五)要强化对外担保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对外担保程序,严禁违规越权办理担保事宜,同时要加强对对外担保的日常动态监控,防范担保风险。
(六)要强化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对外投资核算,严格对外投资权限,确保对外投资收益最大化。
(七)要强化委托贷款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富余资金,可以严格按程序办理委托贷款,并按期收本收息,进行动态管理,注意防范贷款损失。
(八)要强化资金平衡会议制度。对于公司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须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直接审批,对于预算外项目和超大数额资金调度应建立公司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联合审批制度,必要时还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
(九)要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
(十)严格和完善资金的体内循环制度,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经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发生资金分流和体外循环现象。
第二十条 建立公司银行开户登记备查制度,加强对公司银行开户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并制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归本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⑥ 名称为XX市XX投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要多少
1、名称为XX市XX投资有限公司,如果股东是两人或者以上那就是最低3W,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那最低就是10万。从2014年3月1日起: 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0资金),按照成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确定期限内认缴即可。
2、有限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⑦ 公司名称: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1、此复类公司没有融资制的权利,但是可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股权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并从事所管理基金的具体投资经营管理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需在金融办备案,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是受托管理基金投资的,在发现投资机会时,可借助第三方的投资咨询公司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后,托管该基金。所以营业范围写:企业项目投资咨询、投资咨询、融资咨询等等,都是可以为发现的投资机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的,并最终联络有投资意向的投资客户设立有限合伙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并将该基金委托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3、按上述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经营的内容有: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咨询、受托管理投资基金、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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