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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证券投资基金论述

发布时间:2021-01-02 22:32:04

A. 简单论述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版者可随时申购基金单位,所权以基金的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
2、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对应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不会出现折价现象。封闭式基金单位的价格更多地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3、基金单位的买卖途径不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或赎回基金,手续费较低。封闭式基金的买卖类似于股票交易,可在证券市场买卖,需要缴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税。一般而言,费用高于开放式基金。
4、投资策略不同。开放式基金必须保留一部分基金,以便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进行长期投资会受到一定限制。而封闭式基金不可赎回,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够充分运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5、所要求的市场条件不同。开放式基金的灵活性较大,资金规模伸缩比较容易,所以适用于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的金融市场;而封闭式基金正好相反,适用于金融制度尚不完善、开放程度较低且规模较小的融市场

B. 股票,债券和基金有何异同

股票、债券和基金都同属于一种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最重要的金融工具,从本质上来讲,他们都是资本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与投资工具,三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一、股票、债券与基金的区别

股票、债券与基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分别是发行主体的不同,收益稳定性的不同,保本能力的不同,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同以及风险性的不同。

1、发行的主体不同

股票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国家企业或者是地方的公共团体,而基金的发行主体是基金公司


5、风险性不同

股票是金融市场的主要投资对象。股票的交易和转让率都很高,市场价都价格变动幅度也会很大,安全性比较低,风险很大,但是也能够获得非常高的预期收入。

而债券的一般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要低很多,其价格波动的范围不会很大,因此风险相对股票要小很多。

基金的风险性视不同种类的基金而不同,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风险同样很高,而混合型基金风险相对低一点,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风险就更低了。

二、债券、股票和基金的关系

我们从动态上来讲股票收益率的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具备联动性,一般来说他们都会发生同向的运动,也就是说股票市场上涨,债券市场也会发生上涨,股票市场下跌

债券市场也会发生下跌,但是他们上涨和下跌的幅度相差甚远。

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由于大多数资金是投资股票的,因此股市上涨,这些基金也会上涨,股市下跌,这些基金也会下跌。

C.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

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相比,存在以下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

(2)风险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对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可支配资产总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这就犯了"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禁忌,当其所投资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资本金有可能化为乌有;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资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投于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把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本金得到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比基金要小。

(3)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收益比债券高。以美国投资基金为例,国际投资者基金等25种基金1976~1981年5年间的收益增长率,平均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纪增长投资者基金为465%,最低的普利特伦德基金为243%;而1996年国内发行的二种5年期政府债券,利率分别只有13.06%和8.8%。

(4)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对象的选择。

(5)价格取向不同。在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一致的情况下,基金的价格主要决定于资产净值;而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利率;股票的价格则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巨大。

(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虽然几种投资工具有以上的不同。但彼此间也存在不少联系:

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另外,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区别债券和股票,债券和基金

对我们家庭或个人来说,比较常用的几种投资工具就是债券、股票和基金了。不摸清它们的棱棱角角,有时候还真难以分辨它们谁优谁劣,投起资来也难以找着北。看了下面对债券和股票、债券和基金的比较,我们就不难 看出,要找既有安全保证又有可观收益的投资工具,债券是最合适不过了。

一: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债券 股票 发行目的 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借债; 募集资金做自有资本,用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投资人的权 限 有权取得利息,到期索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有权按股分红,要取回本金只能靠转让股票,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优先股除外); 发行人 可以是国家、金融机构、地方公共团体、企业等; 只能是股份公司 收回本金的方式 到期偿还时可以向发行者索回本金,也可以通过流通转让的方式; 一般不能退股,只能通过市场上交易转让; 风险与收益 企业对债券负无限责任,收益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无关,风险小,收益相对固定且少 企业对股票负有限责任,股息高低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挂钩,风险大,相对来说收益期望值大; 偿还程度 是一种债权凭证,还款是铁板钉钉,就算公司破产倒闭也不能少一个子儿,要求偿还的权限优于股票; 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公司破产倒闭时,股票投资人只有最后的要求偿还权或剩余清偿权; 税收负担 一般来说是免税的; 要征收所得税;

区分债券和基金

二:债券和基金的区别

债券 基金 发行人 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 基金的发行主体只能是基金经理公司;

D. 论述投资股东如何选择基金

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评析
来源: 作者: 日期:08-11-01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提出了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建议:在信托法的总体框架之下建立共同受托人法律制度。

关键词:投资基金;信托;法律关系;共同受托人

截至2002年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已达71只,其中54只封闭式,17只开放式,份额达到1300多亿,达到深沪两市A股流通市值的10%以上。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投资基金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困扰我们的投资基金法律关系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概述

随着我国投资基金从无到有,进而蓬勃发展的过程,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7年到1997年。这十年处于试点阶段,基金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政策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没有专门的全国性的立法。

基金最早的立法是1992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它属于地方性法规。该《暂行规定》借鉴了国外有关基金立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基金发行、管理、运营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993年上海市也颁布了《上海市人民币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颁布了《设立中国境外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这是一部专门调整境外发行并投资于国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的法规,其他基金不适用。1995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起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第二阶段以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开端。经过十年的试点工作和经验积累,我国基金全国性立法工作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多年酝酿的全国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有关部门对基金的监管在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上了一个台阶。1998年《证券法》颁布实施,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这一系列直接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当事人主体的相关民事法律陆续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基金的配套立法。随着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行,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将进入更加成熟的阶段⑴。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组织形态: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以公司法为法理基础设立的,而契约型投资基金通常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来构架其法律关系的。我国的《暂行办法》规范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由于《暂行办法》出台时我国还没有信托法,只能采取无名契约的方式来确定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因此存在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下面,我们拟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对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应作出的取舍和抉择进行分析。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来看,我国大力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本文所论述的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以下所提到的投资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与模式

(一) 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corporate type)和契约型投资基金(contractual type)。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结构,通常有三个当事人:(1)投资方。即投资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所有权人,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建立基金,其股东即为受益人。(2)管理方。管理方是投资公司的顾问,提供调查材料和服务,双方订立管理契约,由管理方办理一切管理事务,收取管理报酬。但有关资金运用和证券买卖的重大事项,仍然由投资公司董事会策划,经决定后再委托证券经纪人代为执行。(3)保管方。投资公司将募集资金指定银行或信托公司为保管方。签订保管合同,保管投资证券,并办理每日每股净资产的核算,配发股息和过户手续等。

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业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投资基金形态。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发起人,由它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保管,同时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人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资金及其他代理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3)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他通过认购受益凭证,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基金当事人,并根据持有的受益凭证份额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

投资基金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得到运用和发展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我国的《暂行办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的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其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具备信托的一般要素和法律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包括两个基本构件:一是委托人将特别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二是受托人依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契约型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募后即将其资金转到保管公司名下,而管理公司与保管公司则根据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资产运作目的对之进行运营,所得权益交与投资者(受益人)。可见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的两个构成要件相吻合,当事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制度框架。这种制度的优势就在于产权界定清晰、职责分明,是一种既有分工合作,又有监督制约的多边激励制约机制,因而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大陆法系的亚洲各国,无论日本还是韩国,在立法引进信托制度之后,信托都成为投资基金唯一的和法定的组织形式。

正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因此,很多国家都将投资基金纳入信托法来调整。但需要指出的是,投资基金是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这种信托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委托人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受托人资格的专门要求及受托人的分工配合与相互监督等方面。这些特殊性使各国都对之进行严格监管,许多国家都在信托法之外,用专门立法对之进行规范。如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日本、韩国、香港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专门立法。

(三)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

契约型投资基金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日本、德国、韩国、香港等的契约型基金要受到有关信托法规的规范,并以规定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信托契约为其典型特征。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在契约型基金具体信托结构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类,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1、瑞士模式。瑞士模式通过一个“集合投资契约”(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规范当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契约可以另行指定托管人,也可以没有托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银行,该保管银行也是该契约的签约人。瑞士模式将投资基金作为一笔组合资产,保存于独立帐户中。因此,基金契约虽然没有在签约主体以外产生明显的新主体,是一种只有两个必要当事人的信托,但独立帐户已经事实上游离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而独立存在。这种契约型基金的独立性不明确,它代表了未引进信托制度的民法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的法律处理。

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又称二元制模式,德国在1956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明确了它的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该法的两个特殊的设计是“特别财产”和“保管银行”。特别财产是投资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不得请求对其强制执行,而此特别财产分割的权益由受益证券加以表示。这样,特别财产与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并无二致,投资者的地位与信托受益人的地位也无区别。区别在于:通过两个契约并存来规定投资者、投资公司(管理人)、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与投资公司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资公司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是“特别财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财产的运营;二是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保管银行负责“特别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并依投资公司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同时负责监督投资公司依信托契约办事,并对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甚至有权停止投资公司权利的行使。因此,该法以特别财产为中心,规定了投资公司、保管银行、受益权者三足鼎立的法律关系。保管银行是基金的守卫者,此保管银行不同于美国投资公司法的保管银行,其权限较广而功能较大。

在这种二元制模式下,投资基金三个当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统一结合在一个法律关系上,而是信托契约及保管契约规范三当事人的关系。该模式通过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托关系保证了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弊端是投资人与保管人不存在契约关系,一旦保管银行违反义务,投资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3、日本模式。日本模式又称一元制模式。依照1951年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以该契约连接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具体地说,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即受益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据此,受托人取得了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委托人则保留了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益人则依受益证券的记载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权。可见,日本的做法是用一个信托契约来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这与德国法上的构造显然不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日本的模式⑵。

日本法上的构造,简化了基金关系人的法律关系,并明确了管理人与投资人及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这些无疑较德国法的构造更进步,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人地位有悖于信托法法理。在典型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应对信托财产拥有原始所有权(我国《信托法》亦有如此规定),而基金管理人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其次,托管人扮演的受托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应当积极参与财产经营,而日本模式中的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只有保管和监督权,导致“消极信托”。上述问题造成受益人与管理人、托管人权利义务不明,一旦产生纠纷,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对管理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托管人主张权利又因为后者只是消极信托而难以取得效果。

从以上各种模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契约型基金组织结构在处理当事人法律关系方面的立法难点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的困难则又来自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外,还有基金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但不管各国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都毫无例外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负有诚信义务,目的都是为了使管理人承担与信托受托人义务相当的义务。

立法上采何种形式规范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与契约型投资基金运作机理相符合,以有利于保障投资人为准则。这是我国相关立法在借鉴他国模式时应有的出发点。

三、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与模式选择

(一)从现行法规分析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原本是不存在的。以日本为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努力消除法律制度不同的障碍,成功地将信托制度引入本国。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尚未确立信托法律制度,因此1997年之后的新基金均采用契约型形态,以《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引,以基金契约条款体现、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暂行办法》的实践来看,设立基金,发起人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订立“托管协议”,从形式上更类似于德国模式。但是,由于缺乏《信托法》的指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法律结构的复杂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构造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由于受托人的缺位,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契约保障和法律救济。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明是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最大问题,特别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不明。基金契约如果是作为投资基金运作的“根本大法”的话,应该以基金实际运作后的核心当事人-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但是《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含义,《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摘要》)第23条规定: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盖章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但是,此时投资人尚未确定,更不可能签署基金契约,因此有学者认为投资人不是基金契约的当事方,不能享有契约权利,因此无权追究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责任。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投资人虽未签署基金契约,但其购买、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使其成为契约当事人并从而享有契约权利。但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仅是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的一种法律上的推理。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契约均未将投资人(持有人)列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即使列出也未规定投资人如何成为契约当事人,即缺乏类似“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成为本契约当事人”的条款。在我国投资基金的现行法规中将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而将投资人排除在外的做法无疑有违以投资人为核心的原则,有本末倒置之嫌。

《基金契约摘要》并没有明确管理人及托管人是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授权来进行管理及运用基金,也不是由发起人授权进行管理及运用基金,从《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字面来看,是由“证券投资基金”来委托,但根据我国一般的法学理论,证券投资基金非自然人、法人,亦非合伙,有关委托是由持有人在承认接受基金契约时授权给托管人与管理人。持有人根据基金契约通过持有人大会对一些重大事情作出决议,包括更换管理人与托管人,但实际上,持有人相当分散,投机意识胜于投资意识,我国又没有健全可行的委托投票机制,因此,持有人大会的作用没能得以发挥。投资人能做的只有“用脚投票”,无法对托管人和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这种法律主体上的模糊不清还导致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谁代表基金的问题。《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均认定托管人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而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却是基金管理人。实践中,基本均由基金管理人聘任基金的外部审计师、会计师、律师;在基金帐户遇有执法机关冻结、扣划的,均由管理人负责处理。那么,究竟应由哪一方代表基金呢?另一方面,是在基金利益受损害时由谁代表基金持有人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的问题。《基金契约摘要》关于基金契约的第9条、第1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反之,由托管人为基金向管理人追偿。那么,在管理人或托管人双方均有过错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双方出于关联关系均怠于向对方追偿的情况下,又由谁代表基金追偿呢?显然,我国的《暂行办法》及其他基金相关法规未能清楚地界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了基金利益代言人的缺位;而且,由于没有赋予基金持有人契约当事人的地位和直接追究管理人和托管人责任的权利,对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⑶。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受益人利益的漠视,另一方面还是对投资基金的本质缺乏把握。我们在立法时,首先要把握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结构、管理方式、规模都是随着证券市场以至整个金融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无论怎样变化,其本质也即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稳定的。违背基金的信托本质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有些基金管理机构借基金财产为本机构谋取超过信托本身限定的应有利益,有些基金管理机构把建立基金作为本机构获取投机股票、期货所需资金的一种手段。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投资基金法》时,必须始终把握证券投资基金这一信托本质,树立信托观念,按信托本身客观规律办事,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

(二)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选择

正如美国著名信托法学者斯科特所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和形态,与律师的想像力一样没有限制”,各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可以有各种形态。但无论采取什么形态,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不能离开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那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1条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上,应尽量体现投资者本位原则并方便其权利的行使。为体现这一宗旨,根据我国现有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和《信托法》的规定,结合“二元论”和“一元论”两说的优点,笔者主张“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资人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理由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实质上是受托人权能的一种分割。除管理事务内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基本一致,都负有双重的对物和对人的义务。在对物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管理基金资产的义务。在对人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共同受托人的设计,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纳入了信托关系中,既符合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又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立法的一个死结。

在信托法上,共同受托人指因共同接受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的委托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国家行为中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处理职责的数人。对于受托人的数量,大多数国家的信托法,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日本信托法、韩国信托法都未对受托人的数量规定最高限额,美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数量也持如此态度。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某一具体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数量,完全由委托人、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在设立这一关系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共同受托人现象盛行。在一项信托是由共同受托人执行的情形下,每一个受托人都负有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义务,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受托人模式”的出发点,在于赋予投资人信托法上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以期最大程度地保护其权益,并将所谓“受托义务”同时赋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以利上述目标的达成。
综上所述,《信托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更新以往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设计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塑造成一种以基金契约为核心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模式的选择上,由于共同受托人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信托法律制度的特征,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方便了投资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确立了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分工制衡的机制和对投资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遏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现有的“经理人控制”现象并彻底清除托管人“托”而不“管”的痼疾,尤其是明确了投资人兼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其利益的保护,较充分地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宗旨,因此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予以关注。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jijinfa/jijinfalunwen/6716_4.html

E. 从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三个方面比较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区别,联系 500字的,谢谢

回答你这个问题又仿佛回到了大学的期末考试,并且肯定是最后一题20分的简答题、、回、、
流动性是指答得可转让?如此的话部分股票和债券都具有流动性。基金不清楚,老师没教。
收益率我只能从企业融资成本来分析,股票的融资成本是最低的,债券的融资成本是最高的,基金是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第三方进行投资然后享收益,只需要给交纳基金管理费用,费用是最低的。综上,收益率高低应该为债券,基金,股票。
因为债券是债的一种表现形式,债是所有权的一种衍生权,是绝对权。在企业破产时候优先偿还,所有风险最低。其次是基金,因为基金都是在风险极低的条件下进行投资的,另外投资者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员做出选择权以确保资金安全。最后就是股票了,风险是最高的。
联系的话,都是金融投资工具。

F. 论述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简单的说,证券来投资基金就是集合别人自的钱进行各种证券投资的,股票就是通过购买某公司股份获得投资收益的,债券就是通过债券的形式借钱给某公司,成为债务人。从其他各种方面说的话,就太多了。比方说发行主体不同,利益关系不同,收益风险不同,购买方法不同,等等。

G. 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与联系

你好,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联系区别:
股票、债券、基金的联系:
1、三者都是有价证券,都具有有价证券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期限性等特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
2、三者都是虚拟资本。尽管有面值,代表一定的财产价值,但是它们只是一种虚拟资本,它们只是证明投资者和筹资者关系的证书。它们是独立于真正资本之外,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着独立的价值运动。
3、三者的收益率相互影响。从动态上来讲股票收益率的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具备联动性,一般来说他们都会发生同向的运动,也就是说股票市场上涨,债券市场也会发生上涨,股票市场下跌,债券市场也会发生下跌,但是他们上涨和下跌的幅度相差甚远。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由于大多数资金是投资股票的,因此股市上涨,这些基金也会上涨,股市下跌,这些基金也会下跌。
股票、债券、基金的区别
1、它们所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基金放映的则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它们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股票和债券是融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是投向实业,而基金主要是投向其他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3、它们的风险水平不同。股票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不确定性强,投资于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债券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债券利率,而债券利率一般是事先确定的,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而且其投资选择相当灵活多样,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又可能小于股票。

H. 明天考试,有道论述题,题目"基金的优点和缺点",请高手作答,急急急

开放式基金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5点:

1、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根据专家经验,要在投资中做到起码的分散风险,通常要持有10只左右的股票,但是中小投资者通常无力做到这一点。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分散了投资风险。

2、间接投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3、专家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或专家机构管理操作,比个人投资更能掌握全球经济和市场的信息,增加投资获利机会。

4、投资小,费用低。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数量一般较低(如1000份基金单位),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

5、流动性好。基金的买卖程序非常简便。对开放式基金而言,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如银行、券商等购买或赎回。

开放式基金也有其自身缺点,比如说开放式基金虽然可以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基金虽由专家经营,但也不排除经理人管理不善和投资失误的存在,这也是投资与基金的风险;基金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投资方式,故可能出现股市多头时,基金获利不如某些股票;基金更适宜于中长期投资,对跑短线者,由于买卖都须支付一笔手续费,反而增大了投资成本。

一、我国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差异
我国的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主要有如下差异。
1、 交易地点的不同。封闭式基金在股票(A股)市场买卖;而开放式基金基本上在基金指定的银行进行申购与赎回。
2、 交易方式的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行结束以后,只能在证券市场流通,也即进行转让(买卖),不能进行申购与赎回,从而,其份额在存续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其存续期是在发行时就确定的;而开放式基金在发行结束以后,基本上可以随时进行申购与赎回,但是不能流通(转让),从而,其份额是经常变动的。
3、 交易手续费率的不同。封闭式基金通过互联网进行买卖时,买卖一个来回的手续费仅为成交金额的0.1~0.3%;而开放式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一个来回的手续费,有时高达成交金额的2%,几乎是封闭式基金的8倍。
4、 交易手续繁简的不同。开放式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的手续比较麻烦,而且提出赎回申请以后,要等一周左右才能拿到现金。
5、 定价的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定价是“净资产(净值)+手续费”,每天只有一个价格,波动比较缓慢;而封闭式基金的价格由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价格时刻在变化,波动比较激烈。

我国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差异可以列于下表。

交易地点 能否流通 能否赎回 交易手续 手续费 定价 价格波动
封闭式基金 A股市场 能 否 较简便 低 由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 较大
开放式基金 银行 否 能 较麻烦 高 净资产(净值)+手续费 较小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缺点
1、 目前封闭式基金的买卖比较方便、迅速,可以在网上及时进行,而且手续费低廉,卖出以后,第二天就可以拿到现金。而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赎回以后,要等一周左右,才能够拿到现金。
2、 由于开放式基金随时可以赎回,所以开放式基金的经理们比较谨慎小心,不道德的事情会少做。相对而言,封闭式基金的道德风险较大。不过,开放式基金经理们可能会过分谨慎小心,再加上我国开放式基金规定必须保持大比例的现金,这都有碍于业绩的提高。
3、 封闭式基金的价格有时会大大低于其净值,2004年的价格甚至曾经低于净值的60%,而且当时上海综合股价指数又在1300点这个近5年的最低位。基金持有的股票一般只占净值的70%,也即1元净值的基金,其中股票仅占0.7元,其他0.3元是现金与债券。所以,基金价格低于净值的60%时,我们用0.6元买进1元净值的基金,这相当于用0.3元买进基金持有的0.7元股票。也即,基金持有股票的价格仅为市价的3/7=43%.
三、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要点
在对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进行买卖与申购赎回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必须在股票价格指数比较低的时候逐步逢低买进或申购,而在股票价格指数比较高的时候逐步逢高卖出或赎回。例如,在2004年3~4月份,上海股价综合指数最高冲到1783点的时候,由于早几个月购买了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个个都赚了不少,所以当时形成了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高潮,这短短的两个月中,开放式基金销售了几百亿元。但是,正是这些投资者,现在已经亏损累累。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在股价指数比较高的时候购买了开放式基金。实际上,那时不仅不应该申购,而且应该逐步赎回。
其次,在购买封闭式基金或申购开放式基金时,必须选择比较好的品种。注意与比较各种基金净值的近期变化情况与趋势。选择其中最看好的基金。对于开放式基金,可以参见本“专栏文章”中的“开放式基金业绩分析与计算小结”一文。
在选择封闭式基金时,还必须兼顾折价率:=市场价格/单位净值与修正折价率:=1-单位净值+市场价格的高低。在其他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这两个折价率越低越好。

I. 从不同的角度论述证券投资基金!论述题.

基金这个东西来论述起来,太大了,要有个中心思想的,谢谢

J. 从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三个方面比较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区别,联系

流动性
交易越活跃的地方,流动性越好。
股票的流动性是最好的。买卖股票时,不用找买家卖家,因为它时时刻刻有买家卖家,流动性好。
基金的流动性差,不是每时每刻都有买家卖家,一笔交易可能要等上好几分钟。
债券的流动性最差,可能一天都不成交。

收益性
收益性要从2个角度来分析:1是哲学角度,2是单个角度。
1,从哲学角度看,收益性最好的是债券。玩债券没有赔钱的。
股票和基金收益性都很差。玩股票、债券几乎没有赚钱的。尽管有些股票涨了10倍,但是,从整个玩股票的股民的最终结局来看,玩股票几乎没有赢家。但是玩债券没有赔家。
基金和股票赔的不分上下。
2,从单个角度看,股票收益性最好,第二是基金,第三是债券。
有的股票从2元涨到20元。很难见到有涨10倍的基金的。债券的收益是个死数,是固定的,在你买入以前就知道了,没有悬念。
从哲学角度看,玩股票几乎没有赢家。但是,“单个”也在哲学里面。如果你是那个“单个”,那么玩股票最赚钱,收益性最好。如果你是“多数”,那么玩债券最赚钱,收益性最好。
由此看来,收益性不是由股票、债券、基金决定的,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的。

风险性
风险性大的是股票和基金,它俩都存在赔光、赔80%以上。
债券没有任何风险,只存在获利。

说到这,要提醒一下,我说的债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里买的债券,不是其它的债券。其它的债券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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