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严格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以前我们基金市场很乱有买过基金的人都知道买了基金就是他用你的钱去亏钱然后基本都没收益的。现在国家有规范市场的意思,还有以后美国的金融路线是我们的未来的路线所以严格监管是基金走向成功的基础
B. 中国基金市场的主要问题及解决
中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并以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为标志,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 1991年10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时,“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风险区政府批准成立,成为第一批投资基金。此后仅于1992年就有37家投资基金经各级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批准发行,其中“淄博乡镇企业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1993年初,建业、金龙、宝鼎三只教育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上海发行,共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当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募集资金66亿元。其特点表现为:
1、组织形式单一。72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并且除了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为契约型。
2、规模小。单只基金规模最大的是天骥基金,为5.8亿元,最小的为武汉基金第一期,仅为1000万元。平均规模8000万元,总规模仅66亿元。
3、投资范围宽泛,资产质量不高。绝大多数投资基金的资产由证券、房地产和融资构成,其中房地产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流动性较低。1997年末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其投资范围大体为:货币资金14.2%,股票投资31%,债券投资3.5%,房地产等实业投资28.2%,其他投资占23.1%。
4、基金发起人范围广泛。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政和企业等,其中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占51%,证券公司发起的占20%。
5、收益水平相差悬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骥基金,其收益率达到67%,而最低的龙江基金收益率只有2.4%。
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设立、管理、托管等环节均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审批,其依据是《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在名称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获批设立后,审批机关也没有落实监管义务,基金资产运营、投资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是一些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不规范,投资者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三位一体,基金只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资金来源,而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资产混合使用,账务处理混乱。又如,基金托管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控。
第三是资产流动性较低,账面资产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投资基金的大量资产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法人股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同时存在资产价值高估的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地区房地产泡沫逐渐消除时,沉淀在房地产的资产仍然按照成本计价而没有按照市价进行调整,使个别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
二、1997年10月之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该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1998年3月,金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标志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导方向。2001年华安创新投资基金作为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又一个阶段性标志。与此同时,对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改制和扩募的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之中,其中部分已达到规范化的要求,重新挂牌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规范化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只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1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达到817亿元,市值约773亿元,历年合计分红超过200亿元,开放式基金管理规模564亿元,并出现多种投资风格类型。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力量加强,为基金业的运作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推动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多部基金法规相继出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作为基金监管的主要实施部门,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的设立、运营、托管等方面实施高效监管,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一旦正式颁布施行,也将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核心法律依据。
2、基金规模日益扩大,对市场的影响也日益重要,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既包括新发行的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资基金经清理、改制和扩募之后形成的规范化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值总和已接近800亿元,相当于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种日益多样化,投资风格逐渐凸现。从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为主的基金发展至今,已出现成长型、价值型、复合型等不同风格类型的基金,尤其是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风格类型更为鲜明,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资选择。
4、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竞争格局,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广泛的对外合作,学习先进的管理与技术经验,推动基金产品与运营的创新为中国加入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
C. 监管部门是如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确保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严格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法规。1997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准则,对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为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规环境。 资格审查。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认定、资格年检、资格核销等内容,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保证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如: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设立、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资格实行审批制。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与认定。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并具备任职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对其员工进行持续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信息披露监管。制订严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严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义务。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净值周报、季报、中报和年报;当发生可能对基金投资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须进行临时公告。目前,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已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 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全面、动态地把握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违规活动及时处罚、曝光,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权益。 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规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与其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运作等方面严格独立;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的运用范围;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高标准的业务规程;基金投资要有科学的研究、决策、执行程序;防范内幕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监察稽核权力,专职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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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四)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五)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六)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七)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八)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
第四十二条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E. 股票型基金的持仓监督问题
1.任何时候不得低于70%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证监会对这些事情经常是监管不力,最多就警告一下。
F.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监管主要包括有哪些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监管部门是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有:
(一)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三)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四)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明确,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期货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此外,各基金销售机构还需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人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要求。
(五)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具体执行中,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六)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有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七)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
(八)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九)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业务开展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G.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1. 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力不够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于正常化、规范化发展,就需要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去约束和规范,可是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而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而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这无疑使得我国很多证券投资市场的问题无法得到法律依据,无法可依,这同时给了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从中牟取利益,投机现象极其严重,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控股票,大肆炒作,这严重影响了广大的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2. 证券市场还不够完善,上市公司质量不够高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虽然在1998年之前中国的股票市场中即存在少量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证券市场的设立和运作的非规范性,使其大多沦为了以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进行股市“坐庄”炒作的工具,已无证券投资基金之实质。而从1998年开始,在“调整投资者结构,稳定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发行、托管和运作等方面都符合国际惯例的 现代 意义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才引入中国证券市场, 所以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
再者,由于管理经验,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们国很多上市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未能完成进入成熟阶段,比方说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畸形表现在国有股权的高度集中和国有股“一股独大”。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都不能上市流通,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便固定化了。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重要影响。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国有股股东行为发生了严重的扭曲,这一些,都是我国上市公司不成熟的表现。
3. 基金市场的风险过高,缺乏规避风险的方法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基金市场,也一样存在着风险。基金虽然是以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分散资金,进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但毕竟任何投资工具都无法免除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也自然不能除外,一般来说,有流动性风险、拆价风险、管理风险、贝他风险。利率也是基金的潜在风险,因为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同样的,政策也会对基金造成巨大的影响,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通过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的变化,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正由于我国的基金市场不成熟,导致缺少规避风险的办法,对于存在的许多风险,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投资者对所要投资的基金不了解,盲目投资,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缺乏的是全面而准确对基金进行评价,而这是是基金市场的公正与稳定的理念在基金交易中的体现,公正、稳定是基金市场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人们对基金市场的终极企盼和最高的要求。对于何为基金公正,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以及广大的股民的通说,认为基金市场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内容。但是,这种基金市场公正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揭示了基金市场正的一个侧面,即从基金市场公正的内部构造来解释公正本身,而忽视了公正含义的外部揭示,从而使得基金市场公正呈现单面向运行势态,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基金市场没有达到人们希望的公正稳定,这是因为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广大的股民,上市公司,政府部门,都是基金市场的调节者,需要齐齐参与,共同参与到基金市场的分析,而正是缺乏这样的评价体系,导致很多基金参与者盲目投资,不能客观分析,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 这也给一些不法份子一个可乘之机,很多不法份子利用这个基金市场的弱点,用违法的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H. 注册制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什么影响
我认为没有影响:注册制主要是针对股票的IPO而言的,不是针对基金的。
I.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是证临会,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分别与投资者和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外,还有人监管他们吗?以后要是有纠纷,不会投诉无门吧。 大富:看来你的法律意识很强嘛。在我国基金监管的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这些监管机构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同时随着新的证券法、基金法的出台与落实,普通投资者的法律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另外,对基金行业从业人员也有严格要求,如必须持证上岗,高管的任职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后才能上岗,高管、基金经理的上任、离职都需要公告。可以说国家对基金这个新的金融行业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J.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