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监会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能拆分吗
3月18日,证监会宣布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查处力度,并称“一回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答”。
证监会表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不得超过法定上线。”
之所以这样强调,原因在于证监会在监管中发现了一种违规现象。即“一家交易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其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B. 私募基金把私募产品拆分,有政策风险吗
理论上来说私募基金是严谨被拆分的
“问:证监会如何看待私募基金份额的拆分转让问题?专
根据法律和规章属规定,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收益权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和转让,同时单一私募基金投资者数量应当符合法定上限。任何机构或个人在募集、销售、转让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收益权时,均应遵守上述规定。今年以来,我们会关注到市场存在此类行为,已经查处上海一家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机构,并督促机构进行整改。我会于3月18日进行了新闻发布,明确了监管政策和要求。我会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监测监控,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查处力度。”
C. 私募排排网:基金拆分是什么意思
基金拆分,是指在保持基金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重新计算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拆分后,原来的投资组合不变,基金经理不变,基金份额增加,而基金单位净值减少。简单来数,就是通过增加基金份额的数量,从而达到降低基金净值的目的。
举个例子来说,总值100元的笔记本,现在有50本,每本的单价是2元;我们将50本笔记本一刀两段,拆分成100本,那么每本的单价就变成了1元,总值还是100元没有变化。
为什么要基金拆分
很多投资者都认为在同等投资下,基金净值越高,申购的份额就越少,从而风险也越高。所以大家都选择放弃高净值的基金,去申购更便宜的基金进行投资。这就导致了一些业绩相对优秀的老基金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境地,因为它们一般规模小净值高,在这种市场环境下,申购者寥寥无几。
而基金拆分,将净值精确地调整到1元,从而降低了投资者对价格的敏感性,也满足了投资者的投资心理需求,有利于基金持续营销,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
基金拆分的优劣
基金拆分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吸引大量投资者进入,从而扩大基金的规模,一般来说进行拆分的基金规模都较小,拆分后规模扩大反而有利基金的操作,但是不得不考虑基金经理对大规模基金的运作管理能力。
除此之外基金拆分是属于基金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只需要证监会批准就可以了,不用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决定,这样有可能会导致原来的持有人面临一些收益上的风险。归根结底,基金拆分是属于基金公司的一种营销方式,大伙还要理性谨慎对待。想要了解更多金融知识与财经资讯,欢迎关注探其财经。
D. 私募基金可以运用伞型结构拆分募集资金吗我
不可以的,现在国家不允许
E. 私募基金怎样区分追加与拆分
A、法律规定投资最低门槛100万,加上300万金融资产
B、追加投资是在100万基础之上追加
C、拆分是将份额卖给不满足A条件的投资人,相当于大家众筹做事,让一个人代持,这种做法是违法,且风险大。
F. 私募基金拆分是什么意思
基金拆分,又称拆分基金是指在保持基金投资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回下,改变基金答份额净值和基金总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计算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拆分后,原来的投资组合不变,基金经理不变,基金份额增加,而单位份额的净值减少。
基金份额拆分通过直接调整基金份额数量达到降低基金份额净值的目的,不影响基金的已实现收益、未实现利得、实收基金等。
G.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金融资产交易所内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吗
您好,就目前我所知,封闭基金的份额是不变的,个人投资者在封闭期内是不可以转让的。但可以用这份基金申请贷款。
H. 通过第三方机构投资私募基金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我们在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违规销售私募产品,常见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变相私募拆分等行为。这类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够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销售牌照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这两个主体,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同时也明确指出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因此,若机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两方主体,即使借助有私募基金资格的机构,仍不能进行相关的推介行为。
二、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
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推介私募产品符合第一个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产品销售的行为,则是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个要件。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违规推介私募产品的机构往往很符合第二个和第三个要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的金额或人数标准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标准请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若机构以诈骗的方式来非法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达到一定数额(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则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
三、机构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机构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购买机构推介的基金属于私募拆分行为,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若投资者直接私下达成代持协议,而募集机构也进行了合理的审核义务后(募集机构应当有一套合格投资者的审核程序),但事后证明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那么募集者需证明自己确不知情或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
I. 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开筹资的,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的。这两种应该分开对吧。为什么有的说证券投资基金分为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来区别是是否向源特定的人士募集。私募投资基金特别强调必须向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所以不能进行公开宣传;而公募是针对所有投资者的。慈善基金会中,公募基本被国家所垄断,民间基金会很难获得公募资...2715
J.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股来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源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