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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私募投资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29 14:54:17

㈠ 如何识别“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风险

由于私募产品的核心性质是“合伙投资”,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信用委托”完全不同,其实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产品运作和法理上很多环节可能会体现风险:

1、没有监管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尤其是“债权类私募基金”,由于其期限短、融资成本高,更容易出现这些问题,而一旦因为没有监管出现道德风险,在法律层面上也很难举证和法律追究;
2、人力资源短缺可能存在监控风险;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不像银行或信托公司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多层级的部门制约,反而很多私募基金为了压缩成本而尽量少的雇佣员工,这样,无论在内部风险控制还是对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很难尽善尽美,而更多的依赖于抵押和担保,这样很容易忽略事中隐患,而不能及时退出最终走向拍卖;
3、经验不足可能存在技术风险;
很多债权类的私募基金其员工配置都很年轻,而且对于此类业务过于乐观,与金融机构丰富的评估、抵押、处置不良资产经验相比,私募基金的经验多显不足,而经验不足很有可能导致贷款业务的技术风险,在贷款流程的每个技术环节上一旦出现了纰漏,都有可能涉及风险,甚至有被骗贷的可能;
4、无备用金可能存在兑付风险;
银行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信托公司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多重担保和净资本管理,净资本管理也就是俗称的备用金风险缓冲;
而私募基金多以合伙制形式,基金公司本身一般在一个项目出资额在1-5%之间,而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没有资质和备用金的要求,所以私募基金多没有后备资金进行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了兑付风险,首先的应对措施只有拍卖和履行担保,这样投资人很有可能纠缠于无限期的法律流程中;

㈡ 私募基金投债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的区别

1.投资对象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内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其投容资重点。而债权投资则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为主。
2.对目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侧重点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发展潜力为审查重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债权投资则以财务分析与物质保证为审查重点,其中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
3.投资管理方式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事项。而债权投资人则仅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参考咨询作用,一般不介入决策。
4.投资回报率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如果所投资企业成功,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否则亦可能面临亏损,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而债权投资则在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担风险与投资回报率均要远低于私募股权基金。
5.市场重点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侧重于未来潜在的市场,而其未来的发展难以预测。而债权投资则针对现有的易于预测的成熟市场。

㈢ 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些

你好!

广义来看,私募债权投资也可以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部分。

狭义来看,二者有一专定差别;

私募股属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仅仅在于投资对象目前的资产状况,而是更在于目标对象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目的在于获得较高额回报。

二者的风险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一旦投资对象发展成功,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反之也可能面临亏损;而债权投资一般有相对确定的资产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较小。

二者针对的市场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以未来的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为重点,目标企业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是关键因素;债权投资则更偏重于参与成熟的市场,目标企业的现有资产和稳定的收益是关键因素。

㈣ 私募基金其他类备案为什么这么火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出台以后,将 其他类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财产可以投资的对象做出了限缩规定,把投资债权的私募基金推向了风口浪尖。截至去年年底,其他类私募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为446家,管理基金规模为4353亿元。到了今年8月底,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增加至 759 家,管理基金规模达到 1.60 万亿元。无论是管理人数量还是规模均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尤其是管理规模,今年以来大增了2.67倍,而目前证券类私募管理规模仅为2.25万亿,业内人士预计按此趋势发展, 其他类私募规模将很快超越证券私募规模。
2、其他类私募基金增长迅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今年4月份中基协要求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则进行整改,只能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的类型。由于其他类私募牌照获取难度逐渐加大,所以约有200多家私募选择其他类私募作为唯一的业务类型。这也就造成了今年5月底,其他类私募管理规模从4月底的6294亿瞬间增加至1.22万亿。
另一方面,今年以来金融去杠杆导致通道业务受限,而市场对于非标资产需求依然旺盛,尤其是权益类资产需求较之前有所扩大,所以一些银行委外资金和信托计划就通过其他类私募基金,发行相关产品,配置包括高等级信用债等在内的债权类资产。而由此一来,市场上的私募基金规模急剧扩容。中基协的相关备案系统显示, 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非标债权”。依据银监会8号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能够投资非标债权,是其他类私募基金区别于另外两种类型私募的最大特点,这也是为什么今年以来其他类私募基金活跃的主要因素。今年上半年其他私募发行的基金产品收益率大概在8%-9%左右。
3、成功备案私募来头不小
虽然其他类私募基金市场活跃,规模显著增加,但其他类私募备案的审核门槛也在逐步提高。截至9月底,实际上今年新增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数量一共才74家。2016年其他类私募备案115家,2015年备案家数为412家。
据中基协数据显示,8月份和9月份一共新增了13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而这些私募的股东背景都来头不小。
8月份,一共有4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分别是深圳市招商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家铂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沣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畅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平安的股东背景自不必说;上海东家铂睿资产其背后是京东金融控股;嘉兴沣浚的股东背景中,主要由长城人寿、农银人寿、吉祥人寿等一堆险资构成,只有宁波畅捷是自然人股东。
9月份,一共有9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上海谨睿、贺天(上海)资产、国融鼎辉、马钢(杭州)投资、郑州航空港云港基金、浙江披祥、深圳光大等7家均是国资背景。
随着其他类私募基金备案门槛的收紧 , 一方面要求注册机构的股东要有强大的股东背景,一般国资背景最常见,或者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有可能拿下牌照;另一方面,市场稀缺性也导致其他私募基金牌照的市场价格水涨船高。

㈤ 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些

1、投资标的不同: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但具有潜质的公司,投资期限较回长。答

2、发行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非公开,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开的,有直销,在券商一般都有代销。

3、风险不同:一般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会远高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形象地理解是,股权投资是投资一家未上市的公司,目的是为了它能上市;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是已经上市的公司,目的是这个公司的成长性。

(5)债权类私募投资基金扩展阅读:

私募股权基金是用来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溢价转让及上市流通后作为主要退出方式;债权基金则是以借贷方式融资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偿还债权为主要退出方式。

其实股权基金和债权基金这两种形式是相辅相成的,主要还是从借款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是抵押物比较充足,以债权形式较好,如果抵押物不足,为了控制风险以股权投资。

㈥ 为什么要禁止私募非标债权

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中,监管层或正在考虑暂停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向私募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可能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其实自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就删除了“债权基金”等类型。

募非标债权基金到底应不应该被禁止,私募非标债权基金业务到底有哪些风险点。


  1. 先看看经营贷款业务的法定条件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我们再了解一下在我国可以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依法经批准设立,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以下四类:1)、银行,从事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2)、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3)、贷款公司,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4)、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3.据笔者观察,私募基金的债权业务可分为借贷业务、票据贴现及其他债权业务。


从资产端看,非标债权融资业务主要有三大类业务模式:


一是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模式,其运作方式主要是:用理财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投资委托人指定项目。


二是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常见的运作方式包括:用理财资金发放信托贷款;投资于财产(权利)收益权类 信托计划(以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或权利的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起的信托计划);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并带有回购协议(由融资企业或股权持有者提供,并承诺回购或处置)的信托计划;认购“优先—次级结构化信托计划”的优先份额,相较认购次级份额的投资者,银行理财资金承担较低的市场风险并拥有优先投资收益分 配权;银保合作模式中,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等成立债权投资计划,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三是资产收益权模式。银行以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企业所拥有的特定项目或资产收益权(比如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到期通过出让企业回购,或第三方收购实现投资退出。


4.从上分析来看我们的私募非标债权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就很清楚了,一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借贷业务很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责。


二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很有可能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追责。


三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变相的债权业务的,也存在“非法经营罪“风险。


5.综上总结就是私募基金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非标债权业务是不符合监管政策和制度体系的。


债权业务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夹层投资和证券投资。

㈦ 什么叫非标类私募基金

非标类私募基金是指投资于非标资产的私募基金。

非标资产的定义如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7)债权类私募投资基金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的特点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

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

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否做债权投资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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