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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退出

发布时间:2020-12-28 14:32:27

『壹』 政府引导基金怎样运作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1、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的方式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特点和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基金采用4 种不同方式支持企业创业投资:
第一种:阶段参股,即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并按事先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
第二种:跟进投资。即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此种方式主要支持已经设立创投机构,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三种:风险补助。即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投公司予以一定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四种:投资保障。即创投机构挑选出有潜在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此时由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先期予以资助,同时,由创投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辅导结束后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再给予第二次补助。这种方式主要解决创投机因风险而不敢投的困惑,适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2、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政府引导基金普遍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引导基金通过以下方式与优选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1)与专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契约合作关系,以此作为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方式。
(2)作为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依据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引导基金以一定的比例关系,与海内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优先投向的专业创业投资子基金,并共同委托优良业绩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3、引导基金的层次定位
政府引导基金分中央、省、市、县四级,中央一级的政府引导基金,如工信部在筹建的信息产业基金、团中央筹划成立的中华青年创业投资基金,各地为区域型基金。
4、引导基金的分红机制

5、政府引导基金产生的法律依据
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时间比较短,因而FOF在中国的发展也刚刚开始,在现阶段以政府引导基金作为FOF的主要表现形式。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是本地的VC,通过介入VC对地方的高科技企业进行间接扶持和孵化,类似于“孵化器”的功用,通过放大投资、引导合作基金的方式最终达到推动当地经济转型、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目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地域性和导向性。

『贰』 基金理才业务归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叁』 清科私募通关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历年数据,可以付费购买,因为是学生,直接购买此数据包价格太高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显示,截止到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数量增至16,287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10,348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1,837.98亿人民币。从LP数量来看,富有家族及个人、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位列前三名,这三类LP的总和占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总量超七成份额;从可投资本量来看,上市公司继续领跑,可投资本量为15,338.31亿人民币,占全部可投资本量的24.8%。

富有家族及个人LP占半壁江山,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继续领跑
从LP数量上分析,截至2016年3月底,清科研究中心收录的LP共有16,287家,在所有的收录的LP中,披露可投资本量的机构共10,348家。在清科研究中心观测的19类LP中,富有家族及个人、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位列前三名,分别有8,517家、2,376家以及1,527家,分别占比52.3%、14.6%以及9.4%,这三类LP的总和占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总量超七成份额。VC/PE机构、上市公司及政府机构LP数量均超过400家,分别为1,030家、799家和490家,占比分别为6.3%、4.9%和3.0%。政府引导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以及FOF的LP数量占比均达到1.0%以上,分别为391家、275家以及260家,占比分别为2.4%、1.7%以及1.6%。

从LP可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资本量方面看,截止2016年3月底,全体LP共披露可投资本量为61,837.98亿人民币,上市公司可投资本量以15,338.31亿人民币继续领跑,其占比为24.8%。公共养老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居于其后,可投资本量分别为11,520.52亿元以及9,729.46亿元,占比分别为18.6%以及15.7%。紧随其后的是FOF、企业、投资公司以及企业年金LP,可投资本量分别为3,435.80亿、2,898.63亿、2,897.20亿以及2,060.76亿美元,占比分别为5.6%、4.7%、4.7%以及3.3%。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险资运用因此再度松绑一环。目前,保险私募基金GP有两家,分别是光大永明资产联合五家保险公司设立的合源资本和阳光保险集团单独发起的阳光融汇资本。随着险资参与非标市场程度的逐渐深入,资产配置结构会有所优化,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水平将稳步回升。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向市场化与规范化转变,有助于保险机构提高投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而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土机构募资活跃,为市场增添活力
从LP类型来看,截至2016年3月底,16,287家LP中共有14,908家本土LP,1,257家外资LP, 122家合资LP,占比分别为91.5%、7.7%以及0.7%。本土LP中包含有大量富有家族及个人投资者,共有9,621家,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本土LP数量依然领先于外资LP的数量,整个LP市场数量的增长有九成来自于本土LP数量的上升。

可投资本量方面,市场上LP可投资本量共计61,837.98亿人民币,其中,本土LP可投资本量达到20,015.25亿元,占比为32.4%;外资LP可投资本量共计41,359.82亿元,占比为66.9%。其中大部分外资LP均为机构投资者,包括上市公司、公共养老金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可见运作历史悠久,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外资LP依然占据着市场主导。在可投资本量上,虽然本土LP与外资LP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本土LP增长势头愈发强劲,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未来本土LP的发展相对比较乐观。

规模小于1亿元的LP数量居多,超200亿元规模的LP掌控市场逾六成资金
从可投资金数量方面分析,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LP数量最多,共计8,041家,占总数量的49.4%,主要由富有家族及个人构成。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LP数量位列第二,共1,297家,占比为8.0%。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LP分布较少,数量加总为139家,仅占比0.9%。

从可投资本量方面分析,可投金额小于1亿元以及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的投资者尽管数量较为集中,但是其可投资本量分别为1,404.22亿元和2,716.37亿元,占总可投资本量比例分别为2.3%和4.4%。相比之下,38个规模在200亿元以上的LP可投金额则达到了40,121.81亿元,占可投总资本量的64.9%,可见当前股权投资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以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其投资意愿及方向对市场影响颇为深远。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开闸,可投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2015年9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险资运用因此再度松绑一环。《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强调市场化运作和绩效评价制度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在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肆』 【帮帮忙啊】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基金有哪些

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早在2001年年底,北京市政府派出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借鉴以色列经验,在全国率先设立了“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2005年10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地政府纷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2006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宣布设立“海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2006年10月21日,浦东新区政府宣布设立“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2007年7月6日,财政部、科技部正式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基金。
\r\n
\r\n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r\n
\r\n 为了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2007年7月6日,财政部、科技部制定并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其支持对象为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r\n
\r\n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特点和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基金采用4种不同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第一种方式是阶段参股,即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并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这一方式主要支持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第二种支持方式是跟进投资。即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这种方式主要支持已经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降低其投资风险。第三种方式是风险补助。即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第四种方式是投资保障。即创业投资机构挑选出有潜在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此时由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先期予以资助,同时,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无偿的创业辅导;辅导结束后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再给予第二次补助。这种方式主要解决创业投资机构因担心风险,想投而不敢投的问题,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尤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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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r\n
\r\n 目前,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主体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资金来源为中关村管委会政府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主要采用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和参股创投企业三种形式进行运作。
\r\n
\r\n (1)种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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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是指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联合园区内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用创投和孵化相结合的模式,以同等条件,同时对入驻孵化器内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并委托孵化器进行股权管理。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于2005年12月开始运作。
\r\n
\r\n 目前,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已经确认了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等11家孵化器为投资合作伙伴。截止2007年9月底,种子资金投资了4家企业,金额为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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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跟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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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跟进投资是指经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于2002年1月开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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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截止2007年9月底,已经确认了IDG、北极光、华登国际、盈富泰克、青云创投等26家投资合作伙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共跟进投资了22家企业,投资总额为4270万元。
\r\n
\r\n (3)参股创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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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与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即子基金),由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产业领域内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于2006年11月开始运作.
\r\n
\r\n 2007年,经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审等程序,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参股设立了7家子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共出资2.45亿元,引进外部资金7.05亿元,子基金总规模达9.5亿元,政府引导资金放大倍数为3倍。各子基金主要投资园区处于电子信息、集成电路、通讯和网络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早期企业。
\r\n
\r\n 3.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r\n
\r\n 2006年10月21日,浦东新区政府倡导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浦东新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目的是引导海内外创业投资资本、管理机构和高水平的人才聚集,通过发展创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基金分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5大业务板块,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上述产业领域内的若干家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r\n
\r\n 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的模式运作,政府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引导基金通过以下方式与优选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r\n
\r\n (1)与专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契约合作关系,以此作为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方式。对有意到浦东开展业务的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确定投资比例与合作关系,由其管理机构决策,共同向浦东的高科技企业及项目投资。
\r\n
\r\n (2)作为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依据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引导基金以一定的比例关系,与海内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优先投向浦东企业的专业创业投资子基金,并共同委托该管理机构(应具有国际基金运作管理经验,有优良业绩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该投资基金的法律形态可以采用公司制,也可以采用合伙制。
\r\n
\r\n 2007年8月底,浦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与德丰杰(DFJ)、戈壁合伙人(Gobi Partners)、同华投资(Comway)3家创投机构签约并出资,出资总额接近2亿元。
\r\n
\r\n 4、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r\n
\r\n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于2006年9月,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海淀区创业投资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投资,特别是处于起步期和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实现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r\n
\r\n 参股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组建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承诺资本最低为7000万元。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5%。引导基金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参股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r\n
\r\n 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区政府设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审核,不直接干预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r\n

『伍』 政府引导基金厉害吗

政府引导基金,他不能用厉害不厉害进行形容,只是说给予正确的引导,但是不会强加干预

『陆』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基金可以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如下三种: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公司企业。
实践中,一般采用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所称“无限连带责任”,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是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将以其法人或组织财产或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被追偿合伙人无力清偿或不能足额清偿的,其他合伙人负有偿还全部或未清偿部分合伙债务的责任。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已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与公司两种基金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出资人的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合伙制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合伙制基金,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欲执行合伙事务,应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但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可以通过间接投资的方式实现在实际上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中间公司制合伙人作为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对公司制合伙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基金的税务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税务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基金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基金进行非上市股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基金通过二级市股票交易退出时,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以股票买卖价差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管理企业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城市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3.房产税。基金的自有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用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5.车船税。基金的自有和实际管理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6.印花税。基金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基金投资时,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税率为0.5‰。基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时,应当按1‰缴纳印花税。根据原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7.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下称“159号文”)的有关众多规定,公司空间制基金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各税种,营业税和所得税是影响腾达基金出资人收益的主要税种。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制基金在税收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税方面。

『柒』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财政部门报什么部门批准

应当由财政部门抄或财政袭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财政部通知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办法指出,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办法表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捌』 产业扶持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区别

产业扶持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是借鉴成熟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由发起人定向募集,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基金资产,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问题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产业引导基金,旨在促进科技创新,助力创业,支持国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

2、投资对象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引导基金的对象是中小企业。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8)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退出扩展阅读

产业扶持资金账务处理的方法: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

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

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玖』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怎么理解

北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注册手册
本手册所指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可以实行公司制、合伙制(以下简称基金型企业)。本手册所指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型企业)。
管理型基金企业设立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拾』 政府投资基金成立的子基金还是政府投资基金吗

股权投资基金抄、私募股权袭投资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译过来的,只是翻译的不一样,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主要投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中后期成熟阶段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是venture capital翻译过来的,又翻译为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是侧重投资于某一个产业的投资基金,既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早期企业,也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中后期企业;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一般跟各地方刺激产业的招商引资政策相关,主要用于地方规划产业的企业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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