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1. 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力不够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于正常化、规范化发展,就需要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去约束和规范,可是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而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而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这无疑使得我国很多证券投资市场的问题无法得到法律依据,无法可依,这同时给了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从中牟取利益,投机现象极其严重,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控股票,大肆炒作,这严重影响了广大的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2. 证券市场还不够完善,上市公司质量不够高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虽然在1998年之前中国的股票市场中即存在少量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证券市场的设立和运作的非规范性,使其大多沦为了以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进行股市“坐庄”炒作的工具,已无证券投资基金之实质。而从1998年开始,在“调整投资者结构,稳定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发行、托管和运作等方面都符合国际惯例的 现代 意义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才引入中国证券市场, 所以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
再者,由于管理经验,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们国很多上市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未能完成进入成熟阶段,比方说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畸形表现在国有股权的高度集中和国有股“一股独大”。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都不能上市流通,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便固定化了。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重要影响。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国有股股东行为发生了严重的扭曲,这一些,都是我国上市公司不成熟的表现。
3. 基金市场的风险过高,缺乏规避风险的方法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基金市场,也一样存在着风险。基金虽然是以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分散资金,进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但毕竟任何投资工具都无法免除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也自然不能除外,一般来说,有流动性风险、拆价风险、管理风险、贝他风险。利率也是基金的潜在风险,因为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同样的,政策也会对基金造成巨大的影响,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通过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的变化,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正由于我国的基金市场不成熟,导致缺少规避风险的办法,对于存在的许多风险,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投资者对所要投资的基金不了解,盲目投资,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缺乏的是全面而准确对基金进行评价,而这是是基金市场的公正与稳定的理念在基金交易中的体现,公正、稳定是基金市场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人们对基金市场的终极企盼和最高的要求。对于何为基金公正,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以及广大的股民的通说,认为基金市场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内容。但是,这种基金市场公正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揭示了基金市场正的一个侧面,即从基金市场公正的内部构造来解释公正本身,而忽视了公正含义的外部揭示,从而使得基金市场公正呈现单面向运行势态,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基金市场没有达到人们希望的公正稳定,这是因为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广大的股民,上市公司,政府部门,都是基金市场的调节者,需要齐齐参与,共同参与到基金市场的分析,而正是缺乏这样的评价体系,导致很多基金参与者盲目投资,不能客观分析,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 这也给一些不法份子一个可乘之机,很多不法份子利用这个基金市场的弱点,用违法的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⑵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有资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证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和理财工具。它是随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目前美国的证券基金总额已超过美国的银行存款,达到10000多亿美元。亚洲的日本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也都相继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推动了各自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出现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规模较小、经验缺乏和先天不足的特点。为了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国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对投资基金市场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借鉴国外投资基金发展的成功经验,按国际惯例建设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模式,使其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和壮大。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早在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熟悉海外业务的金融机构就开始在境外(香港等地)涉足基金业务。从1992年开始,国内的基金纷纷在沈阳、大连、海南、武汉、北京和深圳等地出现。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依次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次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我国基金发展面临着许多严峻的困难和挑战。例如。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较为缓慢,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不够;基金运作的人才、技术、经验都欠缺;我国传统意识中存在着不愿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贷款的思想等等。这些都是对基金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我国对基金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来扶持基金业的发展。
我国对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费用上。从国内基金税收情况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只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不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征税,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印花税上,投资者买卖基金都是免征印花税的。从未来发展情况看,基金的税收政策发展方向是,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
⑶ 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债券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专象,债券比属例须在80%以上。股票基金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股票比例须在60%以上。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1、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其投资对象一般期限在一年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通常,货币基金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利率的下跌而降低,与债券基金正好相反。
2、混合基金主要从资产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债券和货币的投资比例没有固定的范围。
(3)下列关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扩展阅读: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⑷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什么关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由选定的托管人保管,并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股票、债券等分散化组合投资,但是基金的所有权仍属于投资者,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信托关系的特征。
⑸ 我国当前证券投资基金现状
现状很黑暗。基金不管赔赚,都要收取赎回申购费,还有管理费。所以他们的利益基本上和内散户的利益不在一容个方向。 另外关于分红,基金都争取到最后临近的时候分,这样收的管理费多,这个时候他们一起卖出股票,会导致大盘下跌,所有基金净值下降。倒霉的还是鸡民。另外还有利益输送,老鼠庄等等。
⑹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为什么能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版理人管理和运作权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当前,从研究范式来划分,证券投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在实际应用中它们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l998年3月,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设立,分别由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004年6月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此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基金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市场地位日趋重要,呈现出下列特点:
1.基金规模快速增长,开放式基金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基金设立的主流形式;
2.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
3.中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2008年起,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到香港设立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⑺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版人合法权权益,基金必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⑴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⑵基金募集情况;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⑷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⑹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⑺临时报告;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⑽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⑵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⑶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⑷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⑼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史
1、 萌芽与起步阶段
中国基金业真正起步于20世纪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纷纷出台的前提下,中国基金业千呼万唤,终于走到了前台。
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设立最早的国内基金。同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模分别达1000万人民币和8000万人民币。但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从观念和实践引入我国则应追溯带1987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开中国基金投资业务之先河,与国外一些机构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资人的国家基金,它标志着中国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出现。1989拈月,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鸿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鸿基中华基金成立,之后,一批海外基金纷纷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和发展。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二)
2、迅猛发展阶段
1992年,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异常迅猛,当年有各级人行批准的37家投资基金出台,规模共计22亿美元。同年6月,我国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面值达40亿元人民币。已经设立的基金纷纷进入二级市场开始流通。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机构及美国波士顿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这是第一个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基金,规模为2000万美元。10月建业、金龙和宝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设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此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90年代初期,我国投资基金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金规模上,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从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资基金的出现,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国的投资基金走了一段迅速发展的道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三)
3、调整与规范阶段
由于我国的基金从一开始就发展势头迅猛,其设立和运作的随意性较强,存在发展与管理脱节的状况,调整与规范我国基金业成为金融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1993年5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做法。通知下达后,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未再批设任何基金,把经历放在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规范化和已批基金的发行工作上。
同时,基金交易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4年3月7日,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联网试运行;3月14日,南方证交中心同时和沪、深证交所联网。1996年11月29日,建业、金龙和宝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国各地一些证交中心和深沪证交所的联网使一些原来局限在当地的基金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网络进入全国性市场。不难看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开始形成,伴随其市场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识和熟悉,开拓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道路。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四)
在新基金出现以前,全国各地共设立基金75只,基金类凭证47个总募集规模73亿。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个,占两交易所上市品种的3%。基金市值达100亿元。25家基金中规模逾2亿元的7只,1-2亿的7只,1亿以下的11只此外,还有38个基金在全国各地证交中心挂牌,其中天津9个,南方10个,武汉12个,大连7个。
1994年7月底,证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发展我国的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人,试办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国外基金投资国内A股市场,基金业基金与海外证券基金业联络、商洽,设计和申报了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国申请待批的各类基金已经达数百家,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基金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的状态。
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使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1998年我国共成立了第一批5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基金兴华、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阳。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五)
4、稳步发展阶段
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⑽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以下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是
基金管理公司只能持有“股指期货”,这部分期货头寸只能用于套期保值,不能用于投机。
不能持有商品期货。
近期的国债期货还没有明确,持有套保头寸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必要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