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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所有者

发布时间:2020-12-27 18:29:16

㈠ 基金当事人包括哪些

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1、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契约均对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场上名称有所不同,如美国 “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佣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还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

4、基金销售机构。随着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行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外,基金的销售可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它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些独立的销售机构专门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服务,并收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

5、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负责投资者帐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红利发放等具体投资者服务内容。注册登记机构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担任。

6、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基金提供专业、独立的会计、法律服务。如为注册会计师基金年报提供审计报告等。

㈡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是资产还是所有者权益

新的会计准则在2014年7月出了,在未出之前,我的立场是确认为权益,然后回购或者再注入的时候,站在这个视同对投资成本的调整,根据投资比例不同冲减相应投资成本,实务中也多以这个为例子。另外有一种意见,是认为应该将对赌协议分为两个合同,一个是关于权益投资的主合同,一个是购买看跌期权的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看做嵌入衍生工具,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后一种意见的难处就是,对赌协议通常针对非上市公司或者准备上市公司,活跃市场并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很难计量,这很有可能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进行计量,另外要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有法律上的难处,稍后一起讲。
但是在新准则出来之后,我认为确实很应该按照金融负债,而不是权益来定义对赌协议所涉及的确认、计量以及补偿上的后续确认,即首先就不应该确认为权益工具,对赌协议触发之后,确认为利息成本,原因就是根据新准则(22号),权益工具的确认要在金融负债之后,而不是两个按照不同性质同时确认。所以你要看该协议首先是否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这个顺序是和确认优先股是否为权益工具还是负债工具是一样的。
这两条就是按照企业准则解释第1号第4条,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工具。
简单来讲,就是我确认权益工具的条件就是,我以后没有无条件支付的义务,或者就算支付,支付的金额是事先就确定的固定金额,对赌无论后来支付资金还是股权补偿,都已经不符合以上要求了,所以在初始确认的时候,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后续的利益补偿,就当做是利息。
但这个纯会计的说法问题在于和现行法规不合,根据“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这个链接所说明的,股东的投资都是走完了所有股权投资的法律程序的,又不是金融衍生工具,是明明白白合同摆在那里,会计不确认为权益,即与法律相悖。这实在是难题。希望有同行能分享下这个时候应该是遵循会计准则要求还是遵循相关法律形式要件。

㈢ 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最重要的三方当事人回。
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答,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之外,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来担任。

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吗

举例说明:投资者A购买了1000元的华夏大盘精选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这类专基金属公司
基金托管人:该基金公司把募集到的资金放在某个银行,由某个银行统一监管,这样可以防止基金公司私吞投资者的钱财。华夏大盘精选的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A(A拿现金购买了基金份额)

希望对你有所帮忙。

㈤ 基金份额是什么持有人有什么权利

基金份额是指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他们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本权利: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㈥ “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区别吗

“基金投资人”: 投资建立基金公司的人(法人)。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投资于基金公司版设立的基金产品的人(权法人)。
“基金投资人”的收益:基金公司的管理收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的收益:基金产品的收益。
“基金投资人”:高风险、高收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收益稳定,比较低。

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这四者有什么区别

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公司
基金托管人:就是那些银行专,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有资属格托管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这个就是广大的基民,也包括一些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这个一般来说是基金公司才有发售的权力,估计你说的是销售机构,这个包括基金公司的直销,银行的代销和专门的基金销售公司的代销

希望能解决你的疑问

㈧ 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隶属于托管人的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合投资方式

同学你好,很高来兴为您解答源!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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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投资者与所有者的区别

投资者与所有者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

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

企业的所有者即权属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投资人或资产的所有人,还可能是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所有者的权利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或份额的。

2、承担的义务不同

所有者包括债权人和业主(股东)。优先权是债权人,企业一旦重组或破产清算,首先应满足债权人,然后才考虑业主。债权是不可灭失的权力。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债务都必须偿还。公司盈利多,债权人不多得,只以借贷的本利和为限;公司亏损,债权人的债务也要按约定偿还,债权人不承担亏损。

而股东即投资者的权利就不同。公司盈利多,就可以多得。公司亏损,他们要承担亏损责任,直至血本无归。


3、所有权关系不同

组织的所有者与投资者是对公司所有权关系是有区别的,所有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投资者是单指股东或业主。

企业拥有的任何东西都是债权人或业主提供的。所以,债权人对企业财产所得以主张的权利和业主对企业财产所得以主张的权利的总和,应等于企业的资产总额。业主权益就成为次于债权人权益的剩余权利。

(9)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所有者扩展阅读:

投资者的种类

1、战略类

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证券类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机构类。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

4、个人类
一般来说,股票的持有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
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

5、基金类。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6、政府类。政府投资者是指进行证券投资的政府机构。政府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等投资收益,而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7、天使类。天使投资者是具有丰厚收入并为初创企业提供启动资本的个人。

㈩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者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么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专律、法规及基属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的实际所有者是基金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受益凭证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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