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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经理业绩提成

发布时间:2020-12-27 11:04:39

❶ CFA怎么样,到底值不值得考

越来越多的人报考,城市之间对CFA人才的抢夺也是越来越明显,设立的福利政策真是让人眼红;但是有部分同学对cfa考试是什么还不够了解,今天高顿君来给大家讲讲CFA考试是什么:

CFA全称为: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特许金融分析师),是金融投资行业高等级的证书,也是财务金融机构金融分析从业人员比较青睐的证书。《金融时报》杂志于2006年将CFA专业资格比喻成投资专才的“黄金标准”。人民日报也再三推荐此证书,此前人民日报整理的推荐2019年大学生考的证书里依旧有CFA证书的身影!

*部分退款政策

注册费与报名费可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全额退款,但实际到账金额可能会受到汇率波动影响。除此情况外,注册费与报名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转让或退款。

纸质版教材(150美元)在订单完成后无法申请退款。邮寄纸质教材可能需额外支付进口税等费用,如产生清关费用,也需由考生个人承担。

CFA考试作用:

CFA的课程和考核内容根于金融投资管理的实践,涉及丰富的金融投资知识,从经济学到投资组合管理和资产评估等投资管理的核心内容,从基本概念到案例分析和实践运用。CFA计划参与者可以在学习中不断提高,体会到将投资原则转换为工作实践的乐趣。

此外,CFA协会还定期向会员提供研讨会文献汇编和会员专着,传达投资界的新动态,通过其完善的会员服务体系和考核体系来确保具有CFA称号的人员在金融投资领域中保持良好的状态。

很多投资者会选择拥有CFA特许资格的专业人士为他们管理资产,越来越多的企业把CFA作为引进人才的重要衡量标准,雇主把CFA作为评价员工能力的尺度,很多机构把CFA作为员工职业发展计划的重要部分。

CFA就业方向:

包括投行经理,基金经理、财务经理、项目总监、行政总裁、资金分析高管、资金管理总监、审计项目经理、首席执行官、税务经理、融资经理、总出纳、财务总监、财务结算高级经理、投资分析高级经理、财务会计主管、财务结算高级经理证券分析师、财务总监、投资顾问、投资银行家、交易员等。

推荐给大家一个已经考过CFA的学姐,关于CFA任何不懂的事情都可以咨询她。不仅能解决CFA考试问题,还有电子版CFA试题和CFA备考资料可以领取,微信ID:Ailili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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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么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一般会以干股做激励吗干股和共同基金有什么区别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目标业绩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与公司的目标业绩的关系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超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该部分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更多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方式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激励方式有许多。共同基金其实就是一类投资公司 investment company 。作为公司,每一个共同基金都有各自的经理、员工、运作方式和目标等等。基金的投资目标反映出它之所以成立和存在的理由。简而言之,共同基金集合了一部分委托人的资金,并代表他们的利益进行有预设目的投资。每个基金公司都会雇佣投资专业人士来管理基金的投资组合,通常称他们为投资组合管理者。共同基金是把大量投资者和雇员的钱集中在一起,从而购买各个厂商的股票。以一组投资者的名义购买并由专业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资产的组合。

❸ 基金和股票有什么区别



综上所述,如果是新手,起初更适合投资基金,但是在挑选基金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看重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学习股票可以同步进行,用小资金去尝试投资,慢慢积累经验,逐步提高炒股水平,一旦牛市来了,就可以大展身手了!

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4)股权投资基金经理业绩提成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不能帮助企业上市,那么pe经理还有钱赚吗是不是只收取基金管理费

为吸引客户,有的连管理费都不收。

❻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募集方式

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

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法律严格规定,私募是不能公开宣传来募集资金的,像我们经常在外看到那些满大街张贴的宣传产品的海报,都是违规的行为。

2、募集对象及门槛

公募,募集对象为广大社会公众,无人数限制,也无投资门槛。

私募,募集对象为少数的合格投资者,拥有300万金融资产证明或最近三年50万以上收入证明,而且每只基金都有人数上限,个人投资门槛在100万以上的。

3、产品规模

公募,产品规模通常为几亿元,甚至百亿级的,规模是较大的。

私募,相对公募来说就小的多,一般为几千万,或十几亿,但操作就更为灵活。

4、信息披露

公募,关于投资的标的,投资组合,产品净值等都要求进行严格的披露。

私募,对以上这些无明确的要求,只对购买该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适当的净值披露,保密性就比较强。

5、投资限制

公募,无论是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私募,投资方面相对来说就比较的灵活,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6、追求目标

公募,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维持运作,旱涝保收。规模够大,基金经理就很难赚钱,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

私募,基金经理主要是靠“业绩提成”生存,与投资者共进退。投资者吃上饭了,管理人才能有粥喝。

(6)股权投资基金经理业绩提成扩展阅读:

一、概念

1、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2、私募基金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二、基金的分类知识

1、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2、私募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3、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4、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赤子之心、武当资产、中鑫私募联盟、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如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❼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版;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权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7)股权投资基金经理业绩提成扩展阅读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

❽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做什么的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内形式,指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投资顾问就是从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从业人员。

❾ 如何才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个风险投资经理需要那些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n.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有关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1.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2.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3.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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