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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投基金投资流程

发布时间:2020-12-27 10:37:35

『壹』 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行方法

在一些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发行方法:
一种是私募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通常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出资 1%左右,称为普通合伙人,其余的99%吸收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出资,称为有限合伙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权利,基本上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以其人才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二是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三是基本期限一般为15~20年,期满解散而收益倍增时,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另一种是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募集并上市流通的风险投资基金,目的是吸收社会公众关注和支持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既满足他们高风险投资的渴望,又给予了高收益的回报。这类基金,相当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封闭型的,上市时可以自由转让。
目前世界上的风险投资基金大致可分为欧洲型和亚洲型两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 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的现代投资机制。对于风险企业而言,通过风险投资基金融资不仅没有债务负担,还可以得到专家的建议,扩大广告效应,加速上市进程。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通过专家管理和组合投资,降低了由于投资周期长而带来的行业风险,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得到有效的平衡,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稳定的资金供给。此外,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可以从基金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与成功的投资运作中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

『贰』 买基金是风投吗

风投基金一般指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叁』 如何才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个风险投资经理需要那些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n.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有关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1.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2.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3.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肆』 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风投也称创业投资,主要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该公司股回份的一种融资方答式,是私人对外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风险投资一般采用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在法律结构上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风投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投资运作,获得相应报酬。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私募会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及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私募股权的运作指私募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推出的整体运作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汇报水平,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秘密。

『伍』 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行方法有几种

风险投资基金抄主要有两种发行方法:袭
1.私募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出资 1%左右,称为普通合伙人,其余的99%吸收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出资,称为有限合伙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权利,一是以其人才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二是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三是基本期限一般为15~20年,期满解散而收益倍增时,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2.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募集并上市流通的风险投资基金,目的是吸收社会公众关注和支持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既满足他们高风险投资的渴望,又给予了高收益的回报。这类基金,相当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封闭型的,上市时可以自由转让。

『陆』 什么是风投基金

风投基金,即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内机构。它以容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它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风险投资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所投资的企业尽快成熟,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基金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而收回资金,继续投向其它风险企业。

『柒』 请分别解释一下直投、私募和风投,及其区别~~~

1、意思不同

直投英文简称PE,是指投资机构以购买公司股权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方式,购买股权后期望在将来获得增值收益。

风险投资简称风投,又译称为创业投资,主要是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风险投资是私人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风险投资公司为一专业的投资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人所组合而成的,经由直接投资获取投资公司股权的方式,提供资金给需要资金者。

私募,即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如艺术品、红酒等)的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

2、投资方式不同

直投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一般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在法律结构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风险投资公司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并获得相应报酬。

直投与风投虽然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是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3、影响因素不同


钱的来源中直投为本公司自有现金;私募和风投为社会公众资金,直投通常与公司策略相关,与公司主营互补或是下一个发展方向,先通过直投进行培育,如BAT近年投资与移动互联相关度更高;私募和风投在多个行业中选择投资阶段:直投不分阶段,但感觉因是孵化作用和公司现金限制,小额早期更多;私募为中后期;风投为早期。

『捌』 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投资基金按投资对象不同,通常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我国当前社会上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1)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的根本属性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点明显有别于风险、收益相对较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程度、收益程度均高于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项目。这从根本上讲在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机构或者个人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预期的收益高低存在差异。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而不是中小散户认购基金,中小散户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认识不够,不能承担这份风险,一般不会投入私募股权基金。同样道理,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不上市,不能由市场中小投资散户来承担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来源是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退休基金、家族或慈善基金。
(2)投资对象和资产组合不同。
现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股票和其他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也有少量的房地产和实业项目;而私募股权基金是投资于一定行业的科技项目和成长性企业,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股票”。只是投资于股票能使私募股权基金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率的收益。那种认为只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而私募股权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的观点是一种误解。
(3)投资的期限和变现方式不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是短期投资,有较强的投机色彩,投资组合的变换较多,主要从证券市场的波动中套利;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较长,只能从投资项目的发展和成长中获得回报。第二章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二节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国际比较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直接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中。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行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

『玖』 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性质不同

VC就是所谓的风险投资是企业行为。

PE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内展期、成熟容期和 Pre-IPO各个时期企业进行投资,故广义上的PE包含VC。

2、特点不同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风险投资之所以被称为风险投资,是因为在风险投资中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给投资及其回报带来很大的风险。

3、运作方式不同

风险投资一般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在法律结构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风险投资公司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并获得相应报酬。在美国采取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政府也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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