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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26 14:29:51

㈠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费,如何纳税

  1. 管理费是GP收取

  2.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3.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4. 协议范本网络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㈡ 新疆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有什么优惠

新疆股权投资类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 新金函[2010]87号第三条规定, 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1、 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2、 自 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3、 业务范围符合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规定(同上) 。
自2010年至2015年, 执行以下政策: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 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业, 纳入自 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 执行15%的所得税率, 自 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即: 新注册公司制享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自 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为16%投资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 为26.08%, 相比区外减少14%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 目 前, 全国对合伙制企业的税收, 普遍措施是: 合伙人“先分后税” 以后, 自 然人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法人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2010至2015年期间,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 按照“先分后税” 缴纳所得税后, 自 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突破点分析 :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非法人实体,按我国税法规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享受“先分后税” 的纳税方式, 优惠政策执行后, 合伙制企业中自 然人合伙人享受16%税率。 我们这项措施由自 治区一级的文件进行规范, 相对签订协议的方式, 更加规范稳定。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 地方分享部分减半 根据《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 (新金函〔2010〕 87号) 第三条的规定: 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 公司的股权类企业, 公司的股权70%70%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且自 然人承诺选以上由自 然人持有且自 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 2010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 。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相比迁入前企业所得税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相比迁入前企业所得税由 由25%25%降至降至0 0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20102010 年至2010 年至年至2020年至20202020年期间年期间2020年期间, 自年期间, 自自自政策突破之三: 迁入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 政策 政策突破之四: 新疆率先出 台 有限公司 变更合伙企业规定根据87号文第四条: 迁入我区的公司制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政策条件的, 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政策登记为合伙企业。 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条件的, 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 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突破点: 对市场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制大小非而言, 迁入并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可以永久性的解决“双重纳税” 问题 两个政府服务机构(政策具体落实执行者)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机构一: 新疆非上市公司 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自 治区 百家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百家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2010年3月 自 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 作为自 治区上市推进及培育的平台, 协同自 治区金融办、 上市办推出“自 治区百家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工程” 。培育工程培育工程。截止目 前, 自 治区上市办在股权中心进行集中托管的企业中已筛选五批自 治区重点培育的成长性企业107家,重点企业将享受自 治区行政审批的“绿色通道” 和金融支持。自 治区安排3000万上市引导资金, 从企业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至企业发行上市完成, 单个企业可获得自 治区400万元资金支持。
百家成长性企业 机构二: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2010年8月 25日 , 自 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暂行办法》 , 根据《暂行办法》 要求, 由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牵头组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 的, 为境内外股权投资企业在新疆的落户运营和投资提供便捷化服务新疆的落户、 运营和投资提供便捷化服务。 主 要 服 务 事 项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已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均设有分部, 统一协调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落户与运营手续, 并提供后续支持服务。
聘请中介代理机构, 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工商年检、 代理记账、 税务申报、 年度审计等服务, 费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新疆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支付

㈢ 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在横琴有什么税收优惠

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正成为横琴一支重要的金融力量,成长得似乎悄无声息却又极其迅速。目前,横琴已有200多余个创投基金,注册资本高达535亿元,其中不少基金已在珠海寻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在珠海加快发展“三高一特”产业之时,如此巨量的金融资本将对珠海、珠三角的未来产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与改变?这些基金又该如何与本地企业对资本的需求进行对接?本报记者为此专访在横琴注册的国内三支知名股权创投机构中科招商、农银国际、广发信德,三家机构的高管均表示,许多基金都有投资珠海企业的意愿,珠海应完善可操作性的政策配套,建立项目与资金对接平台,以引导创投资金服务本地产业的转型升级。
趋势 吸引超200家股投基金投资“系列化”趋势明显
继去年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注册数量出现“井喷”之后,横琴新区正加速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聚集地。据横琴管委会财金事务局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2月,横琴共有202家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注册资本总额高达535.96亿元。仅今年前两个月(截止2月21日),已有17家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在此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合计13.62亿元,最大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其中1月就有11家。
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系列化”趋势明显。从2011年最早的中科招商、工银国际系列开始,广晟有色金属、翘华、恒基达鑫、华发金控、汇天成、润都集团等“投资系列”相继注册于横琴。同时,机构所涉及的主体结构与类型日益细化。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为例,有大型机构如中科招商已经将两层实体即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本身,均落户于此。除占比较高的创业投资(VC)外,按投资不同阶段细分的基金如夹层资本(MC)也已出现,如今年2月广发信德在横琴设立力迅夹层投资合伙企业。
为何股权投资基金对横琴偏爱有加?毗邻港澳的优越地理环境、横琴可预期的美好发展前景、支持投资基金聚集与鼓励金融创新的优惠政策,成为采访对象均首先考虑的原因。同时,“效率”与“服务”,成为他们愿意为横琴加分的重要原因。
广发信德总监陈重阳表示,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如“特殊的税收优惠”和“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等,是近年来国务院批复的开放程度最高、创新空间最广的区域开发政策之一。而正在兴建的港珠澳大桥对促进港澳和珠江三角洲西岸地区经济上的进一步发展具重要战略意义。他认为,这些都预示着横琴乃至珠海的美好发展未来,吸引投资机构“掘金”。就横琴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包括本月出台的港澳居民个税差额补贴等优惠政策,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钟晋评价,“在现实环境中,横琴的吸引力已经很大。

㈣ 股权投资基金lp如何纳税

如果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投资所得纳税

㈤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有限合伙目前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邵秉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2008年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总投资额162亿美元,大量的基金并未实实在在地进行投入。为此,邵秉仁表示,在满足企业融资特别是 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股权投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亟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目前,尽管国内热心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约有568支,总募集资金额为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324支,募集总额为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本土的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里面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现状使我们清醒的看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道路相当长远。”他说。
“而从政府层面看,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邵秉仁表示。实际上,众多投资界的业内人士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渴望溢于言表。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但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看法不能统一,该办法迟迟未出台。
“国家在一个统一的规范出台之后,也要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会使创新思想受到限制。”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则表示。
尽管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行动起来,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各地也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
北京市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PE行业在北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等。据悉,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协调需加强国家发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在将其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试点总体方案也被该办法代替。但是,由于办法的出台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方案几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变动,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一位多次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对权限的争夺。比如,关于PE成立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的争论中,讨论稿曾规定规模在50亿以上的要审批,也曾考虑规模在50亿以上且国资出资的实行审批,“如果要审批,审批权属于发改委还是国资委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问题症结。
但业内对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则可说是望眼欲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方风雷多次呼吁,建议有关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限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制度,并尽快依据合法合理原则,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原则。保险、证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尽管自有资金很少,但它们筹集了许多资金,应该指定规则明确它们能不能够做有限合伙人。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对于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认为,相关部门不用非要等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这些政策,而是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各地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方式各异,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拒绝给予注册登记。吴晓灵呼吁,应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何小锋指出,PE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一些落后地区却往往不给注册,这使得这些地区不能享受到PE投资带来的好处。而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这一问题,相信会对注册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税收政策,有助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参考。北京市日前表示,将出台政策避免对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拟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普通合伙人暂定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呼吁,政府应该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依据有关规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必须为法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因此不能开立证券账户。业内人士指出,此规则当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机构,主要是针对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智合型的合伙机构,而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是资合型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上海市有关部门此前表示,下一步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包括让在沪注册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法地开证券市场账户。吴晓灵认为,目前已有许多在开户管理办法之外给予开户的先例,现在不是开与不开的问题,而是对账户的监管原则问题。
政策滞后限制发展PE被迫“隐身”或“多栖”
在融洽会期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指出,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这与业内盼望的股权投资发展状况相差甚远。
实际上,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记者采访中,很多基金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反映,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针对PE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等候一辈子,热闹一阵子”,证明管理层对PE认识还不够清晰,还犹豫不决。
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㈦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抄司司长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㈧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我方为基金的管理方,请问我方要交什么税种,税率是多少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你是基金管理方A,即是GP。

收税是对收入部分进行收税,GP的收入部分一般为两部分,即:

  1. 基金管理费用,税费缴纳方式,这是常规GP收入方式,因为GP一般都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地域标准不同的。所得部分一般3-5%这样一个水准。每个城市的标准不同,同一个城市不同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上海,临港,张江,崇明,奉贤,这类税的征收点比较高,反税政策比较好。

  2. 投资收益部分,投资收益部分如果按照正常途径是在合伙企业中止后,分配GP收益时征收20%的投资收益税种。一般收益分配都是超过收益一定比例部分按照二八分成的。

总结可以给你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作为GP,发起股权投资基金B,募集资金X元,管理费用1%,投资3年,按照分配后GP所得的投资收益为Y元

那么你的税费:Z=X·1%·3-5%+Y·20%


B发生的费用问题:

  1. 你这里理解有个误区,一般股权投资基金B不发生工资这个科目的费用,因为GP已经是作为管理人管理这个有限合伙基金了,所以GP是管理人,员工都是GP的员工,支付公司的账户应该是A公司即GP而不是B(股权投资基金)。

  2. B发生的费用,比如资金存管费用等等,这些是从B中直接扣取的。

㈨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税务

股权投抄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肯定是有的,建议你在网上搜索“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可以看到,内容比较多10多页,不可能发到这里,关于税收实务,最好有具体的详细描述问题,否则单讲税收实务范围太广无法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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