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差异详答,感谢。
1、“外商投资复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制本质上是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是一种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英文缩写:投资管理公司PIMC。其主旨是为其它公司提供战略策划以及资金引进等一些限制其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从而实现公司的复兴,体现了竞争合作求双赢的合作原则。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本质上属于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贰』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抄司司长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叁』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境内投资分的的人民币利润用于再投资,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
属于资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核准,由产生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利润再投资核准,相关要求如下。
~~~~~所需材料:
1.业务申请表及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业务申请表(下载地址:);书面申请应介绍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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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3.《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93>第474号)
4.《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5.其他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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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前提是被投资企业已经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了针对此次投资的外汇登记或变更,且此次投资出资资金已备案为利润再投资。
2.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增资)的利润必须是已分配、已完税收益。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没有法定比例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储备基金,其他两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当“三项基金”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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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可以用作增资吗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以吗
《外商投抄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伍』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后利润分配提取的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转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假设企业于2006年12月31日有应付福利费的贷方结余,此结余额大于企业实际职工福利计划的应支付额。如果按首次执行准则的规定,上述两个数字的差额将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从管理费用里转回。
同时,根据财政部2007年3月20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由于会计标准与财务通则与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税务处理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陆』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6)外商投资企业参投基金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柒』 外商合资企业是否必须计提储备发展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专华人民共和国企属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也就是说,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提取10%的储备基金,但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可以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国家没有硬性规定。
『捌』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8)外商投资企业参投基金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玖』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不能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核算,是否正确,为
这个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核算。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版取的储备基金、企业权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个是2013年新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
『拾』 请教陈版主,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疑惑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统称为“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还是继续按照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如果继续提取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在提取职工奖福基金时需关注什么问题?
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的,应当在何时进行提取三项基金的会计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福基金如何列报?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能否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解答:
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计提三项基金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利润分配中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计提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和“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两个文件。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还是按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提取三项基金,主要取决于其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事项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也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在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时,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取三项基金而不是盈余公积的,则说明在利润分配方面,该企业执行的是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应确保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三项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规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在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没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为零)。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则应关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中的下述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这是因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使用和支付计划,则不存在会计上的“现时义务”,将导致所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层关注该项规定,在董事会作出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决议的同时,由企业内有权的部门确定其使用计划,且该计划应当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和足够具体的细节。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职工奖福基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项基金的提取均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并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事项列示。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所计提的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因而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确定之后,可以直接计算出应提取的金额,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在此方面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2)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需要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通过决议才能确定提取金额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计提的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
(1)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公司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的,则对于按净利润10%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对于任意盈余公积,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
(2)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的,则通常情况下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
3.作为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编制的合并利润表所示的合并净利润仍应等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之和,即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职工奖福基金之前的税后利润先按股权比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再分别由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从各自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奖福基金,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反映(列示于“利润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别减少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的提取,更多地是一个法律、财务范畴的问题,而不是会计处理问题。对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相关决议为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不能提出账务调整建议,但可以作为一项管理建议,提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权力机构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该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利润分配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考虑该事项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