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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认定为私募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24 17:19:36

Ⅰ 如何判断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还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肯定没得说,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但是如何判断一个有限合回伙企业到底是答单纯的企业还是需要备案的私募基金呢?
如果我的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购买债权类资产,如果不被认定为私募基金,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就不需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也就是说我的GP也不需要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例如,滁州建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其LP是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明显是城投+资管
GP是皖江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

Ⅱ 有限合伙企业 必须 私募基金 备案吗

根据《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自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 投资者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协议说了算,现在都得看合同的。

Ⅳ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有哪些,其核心机制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首先,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其次,关于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或者管理费单独拨付,这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第三,关于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第四,关于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

第五,关于委托管理机制:由于我国对于外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尚未放开,同时囿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资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由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通过垄断贸易安排获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即成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Ⅳ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分类有哪些

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分配及激励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内部收益率(IRR),如内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
再次,如内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最后,如内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内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关于"回拨机制"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回收投资机制"或是"回拨机制"均反应了国内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资金方面的困境,为吸引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
为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委托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较低,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1%,委托转让的费率较高,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5%;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Ⅵ 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吗

准抄确的说, 有限袭合伙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形式。 是指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募集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按照规定,同样需要向证券基金协会备案。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有机组成。有限合伙人是资金主要提供者,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可达20%上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
在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如股神巴菲特最初是在1956年与几个亲戚成立了合伙人公司,在这个起点上开始了他传奇的投资人生。

Ⅶ 如何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1. 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专限合伙制;而根据基金的不属同运作阶段,又可为分为募集与设立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及退出阶段。

  2.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3.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Ⅷ 是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还是违规的私募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再一次推动私募基金市场规范化运行的进程。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分为三类,即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而有限合伙由于其灵活的组织形式,低成本的运营方式成为目前私募基金最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有限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或实际运营中以投资为主,并且在运营过程中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入伙,扩大投资业务资金。但是他们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人也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这类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的有限合伙还是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应当受到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监管,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法律对私募基金如何定义?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从以上规定可知,私募基金实际上是指具备专业知识的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向其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投资服务,从而向其收取管理费和分配超额收益的行为载体。
因此,从表面特征上来看,一个合规的私募投资基金除了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之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针对特定合格投资者的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二是资金管理行为,即对外投资的行为。也就是说,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实际上就是聚集投资者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只是在一些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募集对象为合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等。
二、如何具体判定投资型有限合伙是否属于私募基金?
判断一个投资型有限合伙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私募基金,主要应当考虑该有限合伙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行为和对外投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以下条件予以判断:
1、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是否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不涉及或少量涉及其他业务。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通过扩大经营范围来隐藏其对外投资的业务目的。因此,也应当查明其对外的投资控股情况。
2、资金募集情况:综合判断其合伙人的数量、相互之间的亲疏关联性以及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
(1)合伙人数量:众所周知,私募基金正是通过募集一定规模数量的投资者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的。因此,合伙人的数量越多,其就越有可能为私募基金。
(2)合伙人之间的亲疏关联性:私募基金是通过募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其具有很强的资合性。而有限合伙企业则主要是基于合伙人之间信赖而聚集在一起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可以通过合伙人之间的亲疏关联性来对此进行判断,资合性越强,其就越有可能为私募基金。
(3)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判断该点主要着眼于其是否有意向通过吸收更多人入伙来汇集资金。如果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则增加了其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
若通过“合伙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是否为机构”(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然人)、“是否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等情形,不能够完全准确地判断有限合伙是否为私募基金,可以参考前面介绍的标准来佐证其是否为私募基金。目前,仍存在着许多违规私募基金,从表面上虽然看这些有限合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等标准,但并不能就此认定他们不是私募基金,不受相关私募法律法规的监管。
三、违规的法律后果
违规的私募也是私募,要受相关私募法律法律的监管,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或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行政处罚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申请登记,或者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将会受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违反登记、备案等相关规定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私募基金产品,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未经登记、备案进行资金集聚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第一个要件,给予一定投资回报符合第三个要件。该模式具有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风险。
总结:因此,鉴别一个投资型有限合伙的是否属于私募基金,应当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同时提醒那些名义与实质不符,想打擦边球的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调整业务,合规经营。

Ⅸ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合法成立的要件,如何认定其合法能不能一个合伙企业里有多个基金项目

1、全部合伙人来数量小于等于50人;自
2、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基金募集过程是通过1对1或1对多的私募渠道进行,不得通过公开渠道募集;
4、全部合伙人出资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5、所有有限合伙人都签订一份《确认函》或《承诺函》之类的文件,确认自己已明确了解合伙企业运作当中的风险,并自愿承担;
6、《有限合伙协议》中不得有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条款

基本应该就是这些。

一般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基金,但可以投资多个不同的项目
如果想挂多个基金,你需要成立的是一个投资管理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以这个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做为普通合伙人,进行多只基金的募集,并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

参考:合伙企业法http://www.chinanews.com/other/news/2006/08-28/780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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