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PPP项目公司融资哪些
PPP项目融资模式探究
融资根据性质可划分为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两个大类。在项目的融资运用上,也存在两种形式的融资方式:PPP股权融资以及PPP债券融资。政府引导基金、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信托、资管、保险股权计划是PPP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而采用债权模式进行融资主要包括使用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资管保险的债权计划以及发行PPP债券进行融资等。但不管是采用何种融资方式,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提醒诸位,PPP融资所需资金的供给方主要还是政府、银行、信托、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社会资本。本文将着重介绍股权融资模式下的政府引导基金模式、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模式以及债权融资模式下的债券融资方式。
图1:PPP项目融资模式以及资金来源
资料来源:互联网公开资料、元亨祥经济研究院
一、PPP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模式分析
在PPP项目融资当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发现,除政府、社会资金在PPP项目中的资本金投入之外,PPP股权融资主要通过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实现。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或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将其进行分类可分为: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式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以公司的形式来组织和运作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基金。它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通常由股东会和董事会选择基金管理人并行使决策权。可由基金公司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也可委托其他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具有法定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最高决策权由股东会行使,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容易受到限制;
3.投资回收、基金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契约式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来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则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形式享有基金投资权益。与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约型基金本身并不具备公司企业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组织结构上,基金投资者不具备企业股东的身份,但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相应的权利。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运作。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
2.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投资回收便捷,激励机制有效。
以上三种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各有优劣,表1就这三种模式的优劣进行比较。
表1.公司制、契约制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优劣势比较
PPP股权投资基金模式下主要有2种运作模式:PPP政府引导基金以及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在PPP早期运用中政府引导基金是主要的推动者,随着中央政府大力加强PPP项目建设,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认为,社会资本开始逐渐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PPP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前期政府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随着中央大力推进PPP模式之后,为了创新财政金融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领作用、优化PPP投融资环境,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探索成立PPP引导基金。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梳理发现,目前市场上已设立的PPP引导基金通常有2种模式:实行母子基金架构的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不另设子基金架构的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1.实行母子基金架构的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母子基金架构下的引导基金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发起设立PPP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母基金的出资人为省财政、金融机构或行业社会资本。母基金通过小比例投资多个子基金,从而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图2元立方精研究人员梳理了PPP政府引导基金的母子架构模式。政府资金在基金当中充当劣后发挥了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上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可委托外部具备充分PPP基金管理经验的机构担任。
图2.PPP政府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架构
2.政府引导基金不另外设置子基金结构
不另设子基金结构的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基金结构相对简单,由政府资金充当劣后引导社会优先级资金成立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此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参与到PPP项目融资活动中。
图3.PPP政府引导基金不另设子基金结构
资料来源:《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元亨智库PPP研究院
(二)PPP社会化股权投资
基金
不同于政府PPP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机构,PPP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由社会资本充当主力募集、投资PPP项目,通过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为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看到,PPP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多样,出资人通常联合地方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产业投资人以及政府共同出资。地方平台公司以及产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劣后资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其中。PPP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通常如下图所示:
图4.PPP社会化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模式
资料来源:《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元亨祥经济研究院
二、PPP项目债券融资模式分析
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元立方金服研究员认为,我国直接债务融资产品会越来越丰富。目前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以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债券市场体系。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交易所市场则是债券市场格局当中的重要补充。债券是债券发行人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规定时间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按照债券产品不同的管理部分进行分类,可将债券分为三大类别:1、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由发改委监管的债券包括:企业债、项目收益债;3、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债、超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表2列出各类别债务工具、发行主体、承销主体及所属监管机构。
表2.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主体及监管机构
企业对于债务融资模式的选择实际上是对财务杠杆的运用,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企业最大化企业价值。而PPP项目在长期实践当中自觉将债务融资作为其主要的融资模式也显示出债务融资模式与其具有强大的适应性。由于PPP项目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跨度,元立方金服研究员发现其优点,即通过债务融资能确保PPP项目能获得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以用于大额投资;其次,相较于股权融资模式,债务融资模式赋予项目公司更多自主权,能够结合项目自身需求合理支配融资资金;最后,由于债券融资资金属于企业长期负债,通过负债产生的利息可计入企业成本因此具有合理避税的功能。
考虑到PPP项目时间跨度较大,从投资、到建设最后到运营,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认为,在项目前期投资、建设阶段,长期稳定的资金是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关键,此阶段PPP项目还未形成基础资产或稳定的现金流回馈,在此时要求项目公司及时还本付息不但不利于项目顺利进行还有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因此在项目初始阶段采用银团贷款或使用股权融资模式与这一阶段的项目特征较为匹配。在项目提交运营阶段由于项目已具备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对资金的需求较前几个阶段明显减少。不管是根据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的PPP模式,由于具备稳定想现金流特征,此时PPP债务融资模式显示出对投资者的强大的吸引力。因此在融资模式的选择上,PPP项目公司应结合项目周期以及项目发展阶段特征,分阶段发行不同类型的融资工具以满足项目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大多数的PPP项目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是为某一项目建设而组建成立的,没有可追溯的历史信用、财务数据等作为债务融资的评级参考,因此PPP项目公司在选择使用债务融资模式时,需将项目未来收益权用于担保或质押同时需第三方机构提供强有力的信用背书。
PPP由于项目的特定性及在融资资金的使用上具有针对性,因此在融资工具的选择上也需考虑这些因素。项目收益票据(PRN)以及资产支持票据(ABN)因为具备专款专用、资产信用仅依赖于项目本身等特征在PPP债券融资中得到广泛应用。
(一)项目收益票据-PRN
2014年7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正式推出项目收益票据(以下简称“PRN”)。PR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PRN的发行主体一般是项目公司,其偿债来源主要是项目收益,PRN的期限通常可以覆盖整个项目投资周期,但也可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设计阶段性PRN融资工具。PRN主要投资于市政、交通、公共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建相关且未来能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项目。PRN融资工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
1.PRN发行主体为项目公司
PRN从制度设计层面将项目风险从城建类企业或政府进行隔离,保证了项目的独立性。项目发起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即项目公司来进行项目建设、融资、以及项目运营。通过项目公司募集而来的资金仅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另做他用。
2.PRN偿债来源
PRN以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经营性收益项目作为信用基础,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作为PRN的主要偿债来源。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后期运营阶段具有持续、稳定性现金流因而能够为PRN融资资金的偿还提供长期可靠的保障。同时由于PRN资金偿还并不依赖于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而是取决于项目现金流偿还能力,因此对于历史偿债能力低、还款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而言,PRN提供了一种隔离式的融资模式。
3.PRN融资工具投资期限可覆盖PPP项目全周期
通常PRN的期限设计涵盖项目从建设到运营最后再到项目盈利阶段。PRN长周期期限的设计正是与项目的资金回流特点相适应。在项目的建设期,项目还处在孵化阶段正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在运营阶段项目具备盈利能力以及现金回款能力,项目现金流成为PRN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当涉及复杂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分阶段建设运营的城建项目,不同阶段的资金平衡状态不同,不同阶段的PRN融资模式风险程度也呈现较大的差异。
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发现,基于PRN融资工具的基本特点为保障发行人及投资人双方利益,PRN通常会对偿还期限、分期摊还、提前赎回、资金归集、抵质押担保、信用增进等交易条款进行结构化设计,并根据融资情况设定外部增信措施,这些交易结构设计安排为PRN的偿还提供不同的信用承诺,最终将影响票据的信用风险。
资料来源:《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元亨智库PPP投资研究院
PPP项目PRN融资工具的结构框架如图5所示:首先由PPP项目发起人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以及项目收入归集户。募集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接受、划转、支出。项目收入归集户用于项目收入的归集、项目债务的划转偿还。PPP项目发起人通常需要将项目收费权用于本期项目收益票据的质押。票据所募集资金仅能用于PPP项目,项目所得收入是本期票据还本付息的首要资金来源。只有在项目收入归集户资金在满足还本付息要求之后,所余资金才可由项目发起人自由分配。若项目收入归集资金不足以满足还本付息的要求,则项目发起人需通过其他自有资金予以差额补足。
(二)资产支持票据-ABN
另外一种常见的PPP债务融资工具是资产支持票据。它是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发行以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资产支持票据。基础资产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并且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PPP项目在成熟运营阶段通常会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在此阶段PPP项目可通过采用资产支持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通常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后,发行人应负责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其正常的经营运作,以保证能够产生预期的现金流。发行人与负责资金监管的银行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以发行人在资金监管银行设立的专户为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ABN适合具备持续、稳定现金流入的项目,因此与PPP具备天然的适应性,在实践当中也得到广泛的运用。随着PPP项目落地投入运营阶段,通过ABN融资方式项目公司可以获得一定的流动性用于满足后期项目的维护与运营。由于ABN的返本付息依赖于基础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并不依赖于项目发起人的信用以及还款能力。ABN将项目信用独立于发起人信用的隔离功能使得这一融资方式获得广泛的市场青睐。
(三)PRN与ABN的比较
项目收益票据与资产支持票据都是PPP项目债务融资的重要融资手段。但项目收益票据涵盖的项目周期更完整、持续时间更长,基本囊括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的整个生命周期。而资产支持票据由于还款能力是基于基础资产预期的现金流因此主要针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资金募集,仅覆盖部分项目周期。另外PRN与ABN都是独立的针对某以项目而成立的项目主体,没有可追溯的历史信用以及财务数据,因此在债务融资过程中需设计相应的增信手段,通过外部评级机构评级或寻找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等。表3详细列举了PRN与ABN的相应特征。
Ⅱ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当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Ⅲ 私募股权融资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多少人
你说的应该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融资。
私募基金有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专金投资者人数累属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不知道是不是你要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Ⅳ 企业在什么阶段需要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全部加起来大概不到3000家,但是中国有几百万家企业,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7年,企业从创业到上市,概率微小。企业经营还有个“死亡之谷”定律,绝大部分创业项目在头3年内死亡,企业设立满3年后才慢慢爬出死亡之谷。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项目的甄选非常严格。
风险投资/创投企业与PE基金之间的区别已经越来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确专门做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早期项目以外,绝大多数基金感兴趣的私募交易单笔门槛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间的竞争则会比较激烈。因此,企业如果仅需要百万元人民币级别的融资,不建议花精力寻求基金的股权投资,而应该寻求个人借贷、个人天使投资、银行贷款、甚至是民间高息借款。
根据我们的经验,服务型企业在成长到100人左右规模,1000万以上年收入,微利或者接近打平的状态,比较合适做首轮股权融资;制造业企业年税后净利超过500万元以后,比较合适安排首轮股权融资。这些节点与企业融资时的估值有关,如果企业没有成长到这个阶段,私募融资时企业的估值就上不去,基金会因为交易规模太小而丧失投资的兴趣。
当然,不是所有企业做到这个阶段都愿意私募,但是私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企业靠自我积累利润进行业务扩张的速度很慢,而对于轻资产的服务型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从获得银行的贷款非常不易。企业吸收私募投资后,经营往往得到质的飞跃。很多企业因此上市,企业家的财富从净资产的状态放大为股票市值(中国股市中小民企的市盈率高达40倍以上,市净率在5-10倍之间),财富增值效应惊人。只要有机会,中国多数的民营企业家愿意接受私募投资。
Ⅳ 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融资三者有什么区别
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融资在投资时间、专注点和项目估值上有所区别。
1、投资时间不同
天使投资主要投资早期创业公司,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企业的前期,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投资后期。
2、专注点不同
天使投资其关注的重点是企业创始人,因为企业创始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好坏。风险投资专注于综合考量项目创始团队和业务数据。而私募股权投资面向成熟的企业和成熟的市场,对投资人的行业资源要求较高。
3、项目估值不同
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早期项目估值低,不过投资随着公司估值不断上升,单个项目的回报倍数越低,相对投资成功的概率会比天使投资高。
风险管理
1、合同约束机制
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如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股份比例的调整条件条款、违约补救条款和追加投资的优先权条款等。
2、分段投资
分段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确保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所必需的资金,并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和优先购买企业追加融资时发行股票的权利。
3、股份调整条款
通过优先股和普通股转换比例的调整来相应改变投资方和企业之间的股权比例,以约束被投资企业作出客观的盈利预测、制定现实的业绩目标,同时也激励企业管理者勤勉尽责,追求企业最大限度的成长,从而控制投资风险。
4、复合式证券工具
复合式证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可认股债券等,它结合了债务投资和普通股股权投资的优点,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分享企业成长。
Ⅵ 私募股权基金与其他几种融资方式的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本质是股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大面上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大类版
股权融资是权直接融资,债权融资是间接融资,两者的区别在于,股权融资是投资方持股或者参股的形式介入,主要盈利为公司上市或者并购溢价转让,债权融资俗称借贷,就是约定一个利率和期限进行还钱
私募股权基金是种股权投资行为,只是集合了领投(管理人GP)和跟投(LP)组成一个整体进行投资的行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管理更加人性化,风险共摊。个人或者单一机构股权投资行为属于个体投资行为,风险自担,所有和投资有关的事务性工作都由自己来完成!
望采纳我的回答,谢谢!
Ⅶ 1、创业投资公司与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在经营范围上的差别 2、二者管理公司在经营范围上的差别 谢谢!
创业投资抄公司(创投公司)与袭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投资基金)两者在工商注册时候就有区别,一般性带有基金字样的公司,原则上需要金融证券类从业资质,公私募基金需要在证监和银监局备案;投资字样的公司均需要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局做法人备案;
其两者的经营范围也有不同:创投公司偏重于创业项目性的融资对象,针对初创公司创业团队方向比较多;而投资基金则偏向于成长期和产业扩张期的融资对象,针对的是未来成长期内的股权融资需求;
两种投资性质的公司,经营范围是针对投资方向性的不同而存在定位差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属范围,它们都可以经营,广义范围没有太大差别,方向性侧重点定位才会产生差别,创投公司既可操作股权性的投融资经营活动也可以操作企业实体性经营活动,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也类似既可操作实体股权也可操作创业股权性的经营活动,就看自己公司所需要选择的侧重点。
Ⅷ 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两者区别: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版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权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二者主要区别在投资领域上。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公司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鑫风口回答
Ⅸ 基金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
股权基金是股权融资;债权基金是债权融资
关键看基金的性质和投资方向
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常见的私募债务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信贷、贸易性融资和民间借贷等。
1.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不仅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政策性银行和信用社等,当然是合法的主流私募融资方式。然而,一方面,我国的银行业目前对于外资和民营并没有完全放开;另一方面,国有银行改革还处于进展中,中小企业贷款难成为我国一种普遍的现象。
2.贸易性融资
贸易性融资,主要指企业在贸易往来过程中的赊购行为形成的应付账款。包括封闭管理下直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应收账款的出让(保理)、国际贸易融资等。企业占用应付账款并不是无偿的,其代价通过不同期限付款商品价格的差异以及延迟付款违约金等表现出来,因此,贸易性融资与银行信贷一样需要资金占用成本。
表面上看,应付账款是一种伴随经营活动的被动性资金占用,不是主动的融资行为。实际上,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应付账款早已经成为企业主动性的融资行为,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贸易性融资对其具有特殊的意义,所谓“三角债”正是贸易性融资未能正常流转的直接后果。一些企业在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资或融资成本过高时,可能
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甚至没有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借款,为规避法律的限制伪装成贸易性融资。
3.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目前在我国还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但同时,地下民间借贷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状态下,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但合法性问题不仅提高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也提高了其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