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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保底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24 04:02:35

1. 货币基金有风险吗是不是和银行存款一样,保底吗最低投入为多少

货币型基金是所有基金中风险最小的,它主要投资银行票据,一般比银专行存款利息会高一些属。货币型基金最低投资金额为1000元,有的基金公司也要求需5000元以上。货币基金的净值不会变,赚亏只会在所持份额上增减。

2. 基金公司那我们的钱投资,我们还要给他发工资,我们不保底,他们有保底,怎么还有人愿意买

存银行也是亏本,不如交给他们试试。

3. 工银7天理财是否保底 理财和基金有什么区别

比较安全,但并不保证保本。

现在这样的短期理财基金还是以投资银行大额存款为主,收益率还是比较稳定的,亏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4. 有没有可以保底的理财产品

市面上常见的保底(保本)理财产品有以下几类:
1、银行保证收益理财
银行保证收益理财,是指银行向投资者支付约定好的收益,风险由银行承担,比如约定好年收益率是5%,那么到期后客户可以拿到5%的收益;除了约定固定收益的,也有约定最低收益的,比如约定好最低年收益2%,那么到期后客户最少能拿到2%的收益。
这种理财方式保证客户能够拿到一定的收益,也就保证了客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因此属于最有效的保本理财方式之一。
2、储蓄国债
储蓄国债是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投资需求的国债品种。
基于其特点,储蓄国债适合做长期投资,三年期利率5%,五年期利率5.41%,收益率均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因此储蓄国债也是个很高效的保本理财方式。
3、货币型基金
基金理财产品中,兼具安全稳定性和收益水平的就是货币型基金了。一般的货币型基金年化收益率4%左右,准储蓄产品的称号也意味着极高的安全性。
货币型基金收益率虽然不比股票型基金,但是股票型基金随时会有亏本的风险,本金不保就违背了理财的初衷。因此,投资理财,安全和收益俱佳的货币型基金也是高效的保本理财方式。
4、固定收益类理财
这里的固定收益类理财有别于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比如固定收益类信托,年化收益率在8%-13%之间,投资门槛普遍在100万元以上;再比如某宝产品,年收益率10%-13.5%,起投金额仅10万元。固定收益类理财,由于事先约定好了收益,未来能有多少利润清晰可见,因此也是一种很有效的保本理财方式。

5. 保底基金和保本基金有何不同

根据目前我国的有关法规,基金不得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所以,开放式基金也不能对投资收益做出保底承诺。所以没有真正意义的保底基金。题。而保本型基金也因此进入投资者的视线,成为资产配置的候选标的之一,国泰金鹿保本基金(二期)的首日募集金额已逼近2亿元,就创出近期新发基金首日募集新高。 保本型基金,顾名思义就是能够保证本金,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以保本和增值为目标,但在投资保本型基金时,投资者也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保本型基金对本金的保证是有投资期限的。保本型基金通常有一个避险周期,即保本期限,是指基金管理人提供避险的期限,如国泰金鹿保本增值基金已结束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了该基金二期的募集,其第二个保本期限为2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或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以及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则不适用避险条款,也就是说,对于后几种情况,保本型基金是不提供本金保障的。由于有投资期间的限制,对于提前赎回的投资者来说,不但无法保障本金,还必须支付赎回费用。 ...

6. 证券投资分哪几种股票、基金、债券她们三种哪个风险低,回报好,能保底呢

股票和债券试试证券交易最基本的2个形式,也最重要的。国内的基金基本都是股票基金版,也就是你把前给基金权机构,基金机构用钱炒股票。

股票属于证权类产品,债券是债权类产品,不管哪国的股票都具有风险性,但相比于债券,那债券风险比较低,尤其是国债可以称为无风险债券,有国家信誉保证,所以有条件,有不像承担风险就选择国债。

7. 有什么保底收益较高的基金投入不要很大的

因为我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做不了基金,我用10万块钱做了一个小投资,一年12000元多块钱利息,很好!我喜欢!

8. 私募基金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受到限制,且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可以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投资品种单一导致了基金整体的风险增大,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还极其有限,股票市场只能做多。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通过私募基金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另外在国内,由于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被限定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而目前市场上又尚缺乏指数期货、股票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因此很难抵抗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

我国目前迄今为止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正式承认私募基金的形式的法律此条文。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的综合调整。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同一种证券委托投资类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中按《信托法》予以约束,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中按《合同法》予以约束,使得法人机构无所适从,不知通过什么样的机构以何种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设立以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还有,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不太适合私募基金的运作,相当多重要的、与私募基金运作息息相关的法律尚未制定,一些私募基金运作所要求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体现。在海外,私募基金普遍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公司法》中,还没有将有限合伙制列为法律规范的内容。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等环节都没有获得法律的正式承认,我国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是没有地位的。这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我国私募基金既不能以基金形式成立,而其他法律承认形式又不太适合其自身的发展,他们只能在法律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使得我国私募基金的形式千奇百怪,而蕴藏的风险却不小。

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处于灰色地带

目前管理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尚处于朦胧状态,其原因有的是对私募基金的生存状态还不了解,有的怕见过私募基金可能引发其他的金融风险,也有观点表明要先界定私募基金的概念,之后才能界定监管责任,毕竟目前就私募基金到底是归中央银行监管还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仍然没有清晰的思路,而且监不监管也没有具体的政策出台。且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没有解决,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则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监管制度尚不明确,基金的披露制度也无从谈起。
我国私募基金内控机制不健全,控制乏力
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庞大的队伍和研究力担保,这时个人作用非常突出,虽然这一点可以形成个性化的投资决策,但同时,由于个人作用较明显,很容易滋生内部腐败以及私募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而且目前,私募基金内部还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度量的措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的控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私募基金经理人的主观臆断很容易放大基金的风险,再者,缺乏必要的监察手段,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技术还不发达,利用高科技技术对基金投资流程进行跟踪监察的手段还不到位。

我国私募基金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吸引客户,我国大多数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这些承诺,构成了我国私募基金特有的分配机制,即“保底分成”这种畸形的利益分配机制。
众所周知,公募基金在2007年度都取得了骄人成绩,私募基金整体跑输了公募基金。但是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庞大的资金喜欢选择私募基金?理由可能有这么几种:第一,这些资金不能光明正大地进入股市;第二,这些资金希望寻求更高的收益率;第三,这些资金的可支配人(非所有人)希望得到额外的好处;第四,这些资金的操纵人可能利用这些资金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正因为这些形形色色的目的和动机,导致了私募基金畸形的分配机制。在我国,私募基金最多的利益分配方式投资者的“保底收益”,除了“保底收益”,还有比如管理人的高额分红,或者还有小部分人的巨额收益,这些畸形的分配机制导致了巨额资金对私募基金趋之若骛的壮观。甚至私募基金即使取得了很差的投资收益,也能大行其道。当然,这些约束也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畸形投资理念,为了兑现自身的承诺,私募基金机构不得不通过证券市场的短期炒作来获得超额收益,大的机构通过吸引中小机构接盘,让其为自己买单,而中小机构则把眼光转向比自己实力更弱的个人大户和中小散户,从而造成了一种“大鱼吃小鱼”的局面。私募基金的这种运作方式在证券市场繁荣时,可以实现预期的收益率,不会对自身造成多大的冲击;可是一旦证券市场受到经济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低迷时,众多中小散户就会撤离证券市场,当没有人在为私募机构买单时,就会形成风险倒逼机制,中小机构无法兑现向投资者承诺的收益率,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最终不得不中止自身的运转。大机构在失去中小机构后,也同样面临着相似的命运。

9. 保底基金怎么样

保本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平衡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中固定收益类专资产属(债券为主)和股票、衍生金融产品(期权)的策略配置来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此类基金产品风险较低,并不放弃追求超额收益的空间,所以此类产品颇受投资者的青睐,如香港、新加坡、台湾在前段时期股市不景气的状况下。

保本基金大行其道,创下了基金销售的佳绩;而在牛市中,由于此类产品能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收益,表现出来的赢利能力并不比股票基金差多少,因而也有很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可以说无论牛市、熊市保本基金都有很强的卖点。

10. 私募投资基金的对赌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号称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股权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因损害被投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该案引申的三大法律原则:
(一)“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成立
实践中,风险共担是判断投资关系的特征之一,尤其是在投资领域,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做出任何风险分担的安排。以合伙法律关系为例,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外风险共担,而在公司、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都是投资人不共担风险的立法规定。因此,无论在商法理论上,还是现行法律规定上,都不存在因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而致投资法律关系无效的结论。
(二)“保底条款”有效
本质上“保底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条款。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约定对一方或部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采取保底措施不仅是市场交易中的常见现象,也存在相应的法理依据。如有具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设定保底条款则无效。例如,基于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维护的角度,《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受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禁止设定保底条款。
(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原则
既然投资保底条款有效,那实践中投资收益条款在司法判决中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何在?重点在于规范那些在名义上是投资而实际上是借贷的行为,且一定是在该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判定为无效。例如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实际从事放贷业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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