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基金/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金融资产的哪一类
股票有来可能属于交易性金源融资产,也有可能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券只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 基金有可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也有可能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有可能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可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也有可能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有可能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Ⅱ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债转股吗
股权类不可以的,有很多投资者用其他类来操作明股实债的
Ⅲ 什么是可转债基金可转债基金是什么意思拜托了各位 谢谢
今年以来,随着新发行基金的数量和品种的日益丰富,可转债基金首度受到了国内投资人的关注。那么,什么是可转债基金呢? 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可转换债券,境外的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向还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因此也称为可转换基金。 顾名思义,可转债是具有可转换性质的公司债券,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可转债的企业的股票(基准股票)。持有可转债的投资人可以在转换期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或者直接在市场上出售可转债变现,也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包括基准股票、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转换期限、转换价格、赎回和回售条款等。 可转债是普通债券和可转换为股票的期权的混合物,转债价格和基准股票价格的差额构成了内含期权的价值。如果股票价格上升,投资人可选择将转债按较低的转换价格转换成股票,获取差价收益;如果转债价格上升,可直接出售转债实现收益;如果两者价格均没有上升,则可继续持有转债至到期,获得还本付息。所以可转债既有带来股票一样收益的可能又可"保证"最低可收回债券的本金,具有"下可保底,上不封顶"的收益空间。可转债基金可能在企业发行可转债时购买,也可能在发行后从二级市场购买。如果从一级市场购买,则可充分享有可转债以上的优点。 因此,可转债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使其风险通常比一般债券大,而比股票较小。相应地,大量投资于可转债的基金,其风险比投资于一般债券的基金较大,比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风险低一些。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可转债基金投资组合中转债和股票所占的比例,因为如果基金持有较多的股票,其波动性也不会小。 那么,可转债基金主要有什么风险呢?其一是债券具有的利率风险。其二是股价波动的风险,因为可转债内含转股期权,所以发债企业股票的价格对可转债的价格有很大的影响。虽然可转债的价格与股价之间并不是完全正相关的关系,但是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当股票价格飙升、远离转换价格时,可转债价格随之上升。当可转债价格远远高于债券的内在价值时,其存在着很大的下行风险。如果股票的价格大幅下滑,可转债的价格也会相应下跌很多。此外,目前国内的转债市场尚不成熟,品种数量不够丰富,而且流动性不足,这样会给可转债基金构造投资组合和未来资产的及时变现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美国的共同基金中,可转债基金所占的比重并不大,目前26只主要的可转债(可转换)基金资产净值约159亿美元。但是可转债基金的长期表现不俗,至2004年4月初,上述基金过去五年的平均年回报率为7.25%,过去三年的平均年回报率为7.47%,过去一年的平均回报率为28.86%;而同期标普500指数的涨幅分别为-1.3%、2.23%、32.93%。
Ⅳ 可转换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用可转换证券的形式作为投资的金融工具。可转换证券包回括可转换优先答股和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优先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金融性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都设立可转换优先股,即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Ⅳ prolpo私募可转换债券项目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工具,是指投资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首先通过债务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在适当的时机,或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选择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可转换债,而不是股权投资,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因为,从级别上来讲,可转换债券是比优先股更加高级的债券,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偿付。同时,投资人采取可转债,就有了一个可进可退的空间,如果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即可,如果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转换权,转换为优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内资背景的投资人,假定是_家法人单位(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采取可转换债的形式,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存在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可能多样化,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对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 27号)o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采取企业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可转换债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借贷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资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资金拆借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是企业间资金暂时出错周转的一种行为,与金融机构间的隔夜拆借等不同,并不构成金融业务,而且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现象,特别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但是客观讲,即便如此,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规避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可以合法地进行借贷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贷是可行的。那么,拆借资金是否可以转换成股权,即能否施行债转股?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直接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第一种是作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企业,通过原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债转股试点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以转换为股权,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种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实施的以股抵债措施。第三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债权转成股权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因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工商机关的要求,取得股权的出资必须由认购出资的股东将资金缴到指定账户或资产过户给公司才能完成出资、取得股权,而不能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资。换句话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债务是不能直接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有人提供一笔过桥资金,先由企业把款还给投资入,投资人再把钱出资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间接地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如果投资人是外资背景的基金,情况将更加复杂。首先,境内中资企业,如果向境外借款,则构成举借外债,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都统一纳入国家的大的外债盘子进行额度管理,普通的民营企业获得配额的难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国投资人拆借资金给中国境内企业,则存在外币资金进入和结汇上的困难。再次,也无法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等方法间接获得境外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当然,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达到借用境外资金的目的,比如小额资金通过自然人的换汇额度进入等,但是,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看,尚无一个比较通畅的渠道借用境外资金。最后,即使能够借用资金,也无法直接转换成股权,也必须借助一笔过桥资金的流动,才可能达到转换为股权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借用境外股东贷款和其他境外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当然,也可以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或押汇贷款方式进入,但也必须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资对象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投资人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投资。但是在转股上,也无法直接进行,还是必须先把借款还给投资人,然后再资金作为出资注入企业。当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对此进行约定。不过总起来看,可转换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非常难以操作的。
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否做债权投资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Ⅶ 可转债基金转股之后还可以转回成债券吗,或者有可以转债券的股票吗
没有。目前只有债券转股,没有逆向的转换方式。可转债在债权转股后就不能重新转专为债权了,但可以出属售股票获得收益。
债券转股可以是债权换为股权,也可以是债权附带配股权。
楼主说的可转债基金,是指定向投资于可转债的基金。楼主不必担心自己的基金份额有什么问题,基金本身负责可转债的操作,楼主不会直接获得股票或者债券。
Ⅷ 什么是可转债,可转债基金
什么是可转债基金呢?从字面上理解,转债基金就是投资于可转债的基金呗~既有债券型基金,也有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虽然也可以投,但受制于80%资产必须投资于股票的限制,它们投资可转债的实际比例很小,可以不考虑。混合型基金由于还可以投资股票市场,风险肯定会比债券型基金高一些,但是预期收益也可能高。
可转债基金怎么选购?
1、对于开放式的基金来说,债券型和混合型的挑选方法与普通基金没什么两样。比如尽量不要买新基金,要考察以往业绩是否稳定且优秀,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是否稳定,之前有无管理同类型基金的经验,任职期间的回报如何,基金公司口碑是否良好,能不能很好的控制风险,等等。
2、如果投资可转债指数基金,可获得与转债指数走势大体一致的收益,判断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能力如何,误差是否很小。还有一些可转债指数的分级基金,把一只基金分成了A/B/C两种或者三种不同的份额:A类通常是固定收益的,风险收益较小,一般来讲本金损失的概率很低,B类C类通常是有杠杆的,会放大几倍的风险收益,很多这样的分级基金份额都上市挂牌交易了,也就是说可以在股票账户里买,请注意此类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都明显高于普通可转债基金,可能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
可转债基金收益高吗?
可转债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纯债券基金,比较适合稳健型的投资人。小编认为,在大盘白马蓝筹股行情不错的时候,投资可转债基金收益也是挺可观的,如今可转债基金平均收益率超过6%。当然,稳健型的投资人也可以适当配置些p2p投资。
Ⅸ 私募股权基金可否以债券形式投资
简单的解释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专业的方法把客户闲散的资金通过定向私募的方式聚集起来,投资到未上市的具有高成长高回报的企业当中去,通过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促使企业快速成长,做大做强,和资本市场对接,主要通过资本市场退出使我们得到较高的收益。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并不是百分之多少来计算,是几倍或几十倍的收益来计算。
Ⅹ 比较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三种投资产品的异同
具体的股票是一个具体代表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风险较大而且具体)
一个证券投资内基金是发行完容成后基金经理按相关投资规则主动或被动(指数基金)将数量较多的股票或证券买进形成投资组合(分为开放式,封闭式;交易型,非交易型等)(风险按不同投资方向不同,因组合品种较多,波动性相对股票要小,但股票性的基金波动风险也大)
可转换债券一般是上市公司发生的一种债券,附带一定的利息,并附带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可选择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证券品种(利息一般偏低,发行人一般是希望投资都转成股这样结果就实现了增发呵呵)所以一般可转债的价格与股票关联度较高(相对股票波动风险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