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与公募的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
1、募集的对象专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属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Ⅱ 怎么区分真的私募和非法的私募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Ⅲ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Ⅳ 公募基金是不是标准化资产
众所周知,公募基金一般是买股票买债券,那么私募基金投资什么标的呢?由于私募基金自身的性质以及法律的要求,私募不公开宣传和募集,所以公众对私募的印象非常模糊,有的甚至认为私募是不合法的。其实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一样也是需要备案的,受法律监管。不过,对于私募基金买哪些资产,相信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下面,私募直营店带大家来详细了解各类型的私募基金投资哪些标的。
私募基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证券类私募基金、股权类私募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下面我们详细这三类私募基金投资的资产。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哪些标的?
证券类私募,就是咱们常见的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据私募排排网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历史上共发行过125621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突破12万只产品,规模达2.54万亿。
证券类私募发行的产品都投向于二级市场,那二级市场的产品简言之就是可以公开交易转让的产品,分类的话大致可分为:
固定收益类:比如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央票和逆回购。
权益类:权益类产品最常见,比如A股的股票,也是绝大多数证券类私募投资标的的首选。既然投资股票,因此业绩当然要与沪深300指数作对比了。此外还有交易所上市的各种证券投资基金、新三板、沪港通、深港通等。
衍生品类: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而通常股指期货也是CTA策略私募证券机构用来做风险对冲的最重要工具。
此外,还有券商的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信托和银行理财等等,不过这类产品目前涉猎的私募机构还是少数。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哪些标的?
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就是咱经常听的PE,即投资那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新三板公司。至于行业的话,就萝卜青菜各有所爱了。一般来说,像大消费、大数据、医疗健康、智能制造、创新型项目等都是PE们非常偏爱的投资行业。比如基岩资本投资的医药行业preIPO项目、展博创投的仓储物流、教育科技、医疗健康、消费升级服务项目、以及盈科的消费升级领域等股权产品。
但这里排排君要提到一点:关于证券类和股权类的界定,投资于新三板的私募貌似有些尴尬。
新三板公司只能叫挂牌,不能叫上市,所以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股权投资的含义。但新三板公司的股票同样也能公开转让交易,广义上说也应属于证券。关于那些投资于新三板公司的私募机构,到底属于证券类还是股权类,还是让我们静待官方给出的答案吧!
作者:老私基
链接:https://xueqiu.com/7583384148/120578452
来源:雪球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风险提示: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
Ⅳ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五大区别有哪些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
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Ⅵ 如何成立基金会
一、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个人募资行为是可以成立基金会的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较少。
3、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目标客户。
(6)私募基金项目备案扩展阅读:
1、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3、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Ⅶ 企业项目投资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是经营管理。如果你做的是实业投资。在你对市场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你需要正确的计划你该如何发展,按照你的思路经营。我的意思是,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念,没有谁的一定对,别人用的方法成功了,不一定适合你。按你的思路经营,等市场来鉴定。管理方面的就是对人的管理。这个也很难,杀人偿命大家都知道,但还是有人会杀人,规章制度是不能让一个人心甘情愿为你卖命的,要得人心。
二是力求创新。只有努力创新的店铺才会有前途,墨守成规或一味模仿他人,到最后一定会失败,做生意总会遭到困难和挫折,这就要靠自己去突破,不可为商品的滞销找借口,也不可借机轻易削价出售。你一定要拿出魄力和决断力,在创新方面去寻求机会。
三是资金的运作。投资任何项目、实业。前期投资正常运作之后,一定会有利润,如果你想做大,就会把赚的钱再投资,不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运作就很讲究,每次投资都不能把所有你能动用的钱全部投入,不要以为钱越多,发展的越快。你永远要提前做好有风险的准备,万一出现风险。你手上一定要有资金来运转。任何事情欲速则不达。所以后期投资要循序渐进。
四是追求成长。做生意如果不追求成长或不向更高的目标挑战的话,就无法品味出身为商
人的喜悦和充实感了。要是生意人只想混口饭吃吃,抱着成不成都无所谓的心理,在他底下做事的人,自然就会很散漫了。要想扩大营业额,就必须加强有关的一切活动,例如销售、采购、门市、部属、资金等。
五是确保合理的利润。做生意,必须获得合理的利润。你不能以贱卖的方式,去吸引顾客。你必须以更好的服务,才能获得正常的利润。从正常的利润中,取出部分再投资到事业中去,以便长期性地对顾客提供更佳的服务以及更佳的商品。
六是以顾客为出发点。做生意要以顾客的眼光为出发点,才能让他买到他所需要的东西。顾客的价值观念不见得跟我们的相同,何况顾客还分男女老幼。因此,我们应该设法去了解顾客的需要,然后去满足他们。经营店铺,必须把自己当做是替顾客采购商品,这样才能设法去了解顾客的需要。
七是倾听顾客的意见。前面提到,必须了解顾客的需要。如何做到这点呢?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倾听了。如果只顾推销商品,而听不进顾客的意见,肯定不会受到大众的欢迎。在日常生意上,要坚持以谦虚的态度倾听顾客的看法,只要持之以恒,生意必定会日益兴隆。
八是掌握良机。生意的成功,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掌握良机。而要想掌握良机,就要在时刻注意选择适当的时机,调查顾客预定购买的物品以及购买时机,这样在销售的把握上就 会方便许多。以电器商店为例。不论是却顾客家送货或修理,事情办妥后,不要扭头就走,最好再顺便看看他家的电器用品是否有小毛病,同时做一点简单的服务, 这样必然能够提高顾客对你的信赖感。到客户家安装空调时,在安装过程中,一定要表现出亲切、仔细的态度。同时,问问客户是否有认识的朋友要买空调,如果他 对你有了好感,就会把生意介绍给你。
九是发挥特色。卖同样东西的店铺到处都是,要使顾客上门,非得有一些特色不可。店铺没有特色,就变得不值得品味,也就很难有顾客愿意光础。假如两个店铺陈列的商品相 同,但若服务不同,则会使商品显得不同,这就是能否发挥商品特性的区别。店铺的特色,当然要配合顾客的需要。特色并不限于商品,其它如良好的服务、华丽的 店面、诚恳的员工等,只要发挥其中一两项特点,就足以吸引顾客上门了。
Ⅷ 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项目投资这项经营范围可以加吗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最新规定,这项已经不能保留啦,最好保留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这样的话,私募备案比较容易通过的~~
Ⅸ 备案规范4号 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吗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受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
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
1. “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
“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或租售结合等方式,将房屋提供予使用者仅用于居住(保障性住宅除外)。
被除外的“保障性住宅地产”是指房地产企业按照政府要求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开发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改造等构成,区别于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普通商品住宅。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行业的表述为:
2. 名股实债的定义
根据4号文,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三、什么样的投资会受限制?
根据4号文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由于需要穿透审查,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私募资管计划,再由私募资管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的方式已将受到限制。
简而言之,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通过债权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是4号文限制的对象。
四、什么投资未被限制?
从4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三个元素同时具备时,投资将受到限制: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债权投资。换言之,以下投资未被4号文限制:
非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即在交易架构中不存在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的投资项目,或相关私募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已于2017年2月13日前完成备案(但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因为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关于新老划断的规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自2017年2月13日起施行,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通知》中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非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例如,以下投资不受限:
1.房地产项目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的普通住宅地产。
2.房地产项目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但不属于普通住宅地产,例如北京的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均不受限。
3.房地产项目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非债权投资。即便是由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若投资方式是非债权投资,亦不受限,如真正的股权投资。这里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名股实债”的投资有明显区别,即不得存在“保本保收益承诺、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的约定、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等约定或安排,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类债权投资性质的约定均不宜采用。
另外,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受到4号文限制。
五、4号文的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社会组织的基金业协会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对资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影响巨大。一方面,其信誉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资管行业以信誉为生,失去了信誉将难以立足;另一方面,取消资格不予备案等“牌照打击”可能从法律方面终结其资格业务。因此,笔者认为,包括4号文在内的基金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并加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