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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基金都不纳入合并范围吗

发布时间:2020-12-21 02:56:02

A. 证券公司基金及理财产品可以纳入合并范围吗

不同产品不行。

B. 159901基金合并是什么意思

相当于缩股,五抄份原基金变更为一份新基金,净值变为原净值5倍,基金总资产是不变的。
详见“ 深100ETF基金份额合并结果及恢复交易和申购、赎回的公告”: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证券简称:深100ETF,证券代码:159901)已于2014年8月29日进行了基金份额合并。本基金在2014年8月29日合并前基金份额总额为17,827,833,170份,基金份额净值为0.5702元。现将本基金份额合并结果公告如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并比例0.2:1对2014年8月29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实施合并,并于2014年8月29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本基金合并后,2014年8月29日基金份额总额为3,565,567,465份,基金份额净值为2.8508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5份基金份额变更为1份,合并产生的小数点后基金份额均进位为1份。

C.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能合并报表吗

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资格等提供了具体操作途径。

除了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约型基金外,还有目前大量的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也以契约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这类基金在会计处理与税务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
一、契约型基金对外执行事务
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商事主体,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资格得到解决,那么对外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如何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视为一个主体,还是应按照基金的实际人数计算?还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投资者?还是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样: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目前,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个独立会计主体,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可见,契约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与基金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应该分别核算和提供财务报表。实际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财产独立?一般通过基金财产在银行托管是解决基金财产独立的。但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可见托管不是必须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基金财产保护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是不一定要托管的。可以通过为基金开始银行专户,专户专用;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划拨权限、投资领域等,并在基金运作日常内部控制业务操作中加以落实。
三、契约型基金适用的会计制度
1.适用的具体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下,基金会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证协发[2007]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符合投资性主体特点
根据契约型基金运作特点,能够同时满足“投资性主体”所需要的三个条件: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规定,且要求对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报表,该母公司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满足以上要求,基金会计核算上:
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在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下,对财务报表几乎所有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例如:选择公允模式计量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当然,对于基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内部报告上,应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管理人员在评价投资业绩和作出投资决策时,以公允价值作为首要评价尺度。
四、契约型基金纳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财务本身等多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基金投资人应该是税收的承担着。契约型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D. 基金合并后必须赎回母基金吗

母基金存在于场内与场外,可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子份额A与B存在于场内,回上市交易但不答能申购赎回,母基金与子份额之间通过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打通,也就是说,场外申购的母基金可以转托管场内,然后申请分拆,配对转换为场内的子份额卖出,场内买入的子份额也可以申请合并,配对转换为母基金进行赎回,但投资者也可以继续保留母基金份额。

E. 并购基金是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吗

普遍的看法是,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分支。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版方式募集资本,投资于权企业股权的一种投资形式。相对于企业发展所处的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扩张期和 Pre-IPO 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增长型基金和 Pre-IPO 基金;对于企业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的投资,主要由并购基金完成。

然而,在国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并购基金,与之呼应的一词是风险投资基金;而在国内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投资于 Pre-IPO阶段的资金。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涵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是一个划分各类投资基金的合适标准。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在于融资方式,而并购基金着重于强调交易方式。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来看,私募基金起源于并购基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杠杆收购是并购基金采用的典型交易方式,并购基金就意味着杠杆收购。杠杆收购在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达到高峰,之后随着垃圾债券市场的崩溃而逐渐将萎缩,而后又在二十一世纪复苏。

F. 合伙企业可以被合并报表吗,合伙企业可以被合并报表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可以编制合并报表。
实务中,在设立基金的过程中母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会另外设立一个子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为有限公司),作为新设有限合伙企业的GP来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母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从该有限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此架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法律上的风险隔离)。此时,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本身即应纳入基金管理人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基于此种架构,会计处理时往往需要站在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将基金管理人和GP合并为一方来判断是否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报表格式一般比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中规定的新准则下证券投资基金报表格式,但需作以下调整:

1、针对所投资企业多数未上市、后续公允价值难以持续取得的实际情况,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未上市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2、所有者权益可以称为“合伙人权益”,下设“合伙人出资”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在列示合伙人权益变动表时,可进一步区分为普通合伙人权益和有限合伙人权益列举其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和增减变动情况。

G. 分级基金的拆分和合并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上折下折才会导致基金分拆。分拆是为了保持原来的杠杆不至于继续扩大内,而维持在一个稳定的范围内容。
是为了保护A类份额投资者的利益
分级基金合并是为了套利交易。当然套利交易就是在拆分 和 合并 之间来回玩的。
分级基金是很高难度的产品,对产品不了解很容易中招的。

H. 为什么没有基金合并和拆分

基金合并和拆分的具体情况可以拨打客服热线4008-773-772。

I. 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是属于风险投资吗

1、上市公司成立抄并购基袭金一般是利好的情况,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2、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J. 分级基金合并有份额要求吗

深交所对场内分拆合并业务除偶数外没有份额要求限制,上交所对场内基金的认购、申购、拆分及合并的最低份额要求母基金50000份,且为100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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