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股权合伙企业合伙人怎么缴纳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主要有六种运作模式: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公司+信托”模式和母基金(FOF),其中有限合伙制在市场化经济中运用较为广泛。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众多创造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空间。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迅速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腾达,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人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管理;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合作模式可以促使一般合伙人为基金实现增值勤勉谨慎地履行管理义务,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LP主要通过GP对投资基金的管理实现投资资金的增值与退出,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合作是实现投资资本持续增值的重要保障。简而言之,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具体管理,投资决策、投资战略都是一般合伙人在做;在投资具体项目中,一旦一般合伙人涉及利益冲突或者关联交易,年底资产评估与实际不符等,有限合伙人则应承担监管责任。监管并非取而代之,涉足具体业务,而是以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有限合伙人需要加强对一般合伙人勤勉义务的监管,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良性运作。
Ⅱ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有限合伙目前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Ⅲ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费,如何纳税
管理费是GP收取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协议范本网络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Ⅳ 合伙制私募基金可以炒股吗注册在哪,税收最便宜
可以,一样是工商注册合伙企业,各地标准有些不一样,所以会有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情况,主要是税务考虑
Ⅳ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纳税问题
我的理解是:
合伙企业不交纳营业税,只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基金股东是法人,版则盈利部分权在法人机构缴纳营业税,合伙企业不承担。
虽然说是“先分后缴”,但是地方税务部门不会同意,怎么可能让基金巨大的税收流失掉呢?所以,基本上都是你不交税,就拿不走钱的。
Ⅵ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双重避税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无论是公司制还是信托制的投资基金,均无法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仅对合伙人个人征收所得税,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收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前无须缴纳所得税,在分配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益普遍较高,其中自然人LP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极大部分从房地产投资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将按照35%的税率纳税。相比之下,自然人LP的纳税额比企业所得税更高。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自然人LP并不实际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要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上海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合伙事务的自然人LP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而天津的规定,对于自然人GP而言更为优惠。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也在投资基金中出资的,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对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仍然可适用20%的税率。
从这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对经营管理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区分纳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较合理,也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适用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公司名义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GP。这样GP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收益只需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税即可。
Ⅶ 私募基金税收风险有哪些
您好 根据我的经验 ,私募的税收风险可以总结为四点:
第一,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根据调研,部分合伙型基金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而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
在股权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该局曾经发布《股权投资企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要求,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名称核准符合标准的,即名称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创投企业以及其他创投企业均适用本办法。该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特定事项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包括基金登记和投资项目登记,投资项目登记产生的项目管理码作为该项目明细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备案审批、认证和证明管理等涉税事项的唯一识别码。所有股权投资登记事项应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该办法还要求,创投企业除按已有的各税种申报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申报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核算,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按投资项目申报项目明细信息,保留相关资料原件,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创投企业对其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金、中介费用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调研发现,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独立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第三,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按照91号文件和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实践中,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合伙人目前对于先分后税的理解比较片面,确实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纳税风险。很多投资者的财务人员都认为,只有合伙企业对其合伙人进行分配才会产生纳税义务。比如,一部分自然人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日后一旦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即会形成所得,而不是要等到合伙企业再将实际形成的股票所得分配给合伙人。
第四,投资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带来收益错享税收优惠的风险。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法规对基金将投资收益分配至合伙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属性并按照其原有属性征税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居民企业作为基金的合伙人通过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是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间接”分回的收入,因此虽然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投资管道”的形式特征,但是现行税法并未对其真正赋予“管道”主体意义,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这是造成补缴税款的重要税收风险点。
Ⅷ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都交什么税及交税时间
你好 通货网为你解答:
主要是所得税。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回对其从事的答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 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