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操作指引
最近向很多前辈请教关于股权投资类的图书应该看哪一本比较好的问题,得到的答复大多都是《》这本书。在公司上市、债券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等领域内,国内全面、系统的业务操作指导书不多,本书的出版对于完善相关领域的实务操作是一个建设性的贡献,也为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帮助。《》由隋平、赵方方所著,私募权益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非常火热的资本运作活动,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推动下,给中国的金融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投资抄底的机会,中国出现了全民私募的热潮。最近,人民币国际化的起步和人民币海外直投试点的启动,给中国全民私募注入了新的动力。作为资本市场中一项复杂的业务,无疑,私募投资成为投资银行凭借其巨大人才智识优势可以获取利润来源的重要领域,因而也成为投资银行重要的新兴业务领域。上面的内容是本书封面上的简介,事实上,看完这本书之后,所得到的信心远不止这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看完这本书后再动手运用到实际案例中,一定会加深对这一方面知识的理解。另外,大家还可以通过阅读与此相关的其他书,加深印象,比如说《21世纪经济与管理精编教材·金融学系列:投资银行业务》等。
本书的出版对于完善相关领域的实务操作是一个建设性的贡献,也为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帮助
1、内控制度之一:财产分离《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内控制度之一:财产分离《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2、内控制度之二:专业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内控制度之三:业务隔离《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4、内控制度之四:必备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当中还应当设置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负责人不再与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合规风控高管对其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承担相关责任。可见,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规风控高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合规风控高管因此而承担的重大责任。5、内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资者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设置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指引》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资、降低投资纠纷、提升私募基金运作能力的关键环节之一。 6、内控制度之六:规范委托募集《指引》明确规定了委托募集方式下的对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7、内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输送对于近年来行业内存在的各类利益输送问题,《指引》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8、内控制度之八:投资业务合规《指引》对私募基金投资环节的内部控制主要体现在对投资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9、内控制度之九:托管托管制度是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宝”500亿非法集资之所以能够出现与没有设立托管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对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内控制度之十:业务外包《指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11、内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规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12、内控制度之十二:统一监管《指引》确立了内控制度统一监管模式,以便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3、内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协会检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业务检查。《指引》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14、内控制度之十四:违规处罚中国基金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责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可见,与《指引》出台之前不同,当时虽然《暂行办法》也存在着一些关于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惩罚规定,私募基金的内控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难以真正予以落实。我们相信,随着《指引》的内容逐渐被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认知,尤其是伴随着协会对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监管措施的逐步实施,我国私募基金的内部制度一定会逐步建立并予以完善的。2、内控制度之二:专业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内控制度之三:业务隔离《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4、内控制度之四:必备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当中还应当设置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负责人不再与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合规风控高管对其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承担相关责任。可见,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规风控高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合规风控高管因此而承担的重大责任。5、内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资者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设置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指引》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资、降低投资纠纷、提升私募基金运作能力的关键环节之一。 6、内控制度之六:规范委托募集《指引》明确规定了委托募集方式下的对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7、内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输送对于近年来行业内存在的各类利益输送问题,《指引》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8、内控制度之八:投资业务合规《指引》对私募基金投资环节的内部控制主要体现在对投资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9、内控制度之九:托管托管制度是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宝”500亿非法集资之所以能够出现与没有设立托管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对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内控制度之十:业务外包《指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11、内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规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12、内控制度之十二:统一监管《指引》确立了内控制度统一监管模式,以便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3、内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协会检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业务检查。《指引》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14、内控制度之十四:违规处罚中国基金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责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可见,与《指引》出台之前不同,当时虽然《暂行办法》也存在着一些关于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惩罚规定,私募基金的内控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难以真正予以落实。我们相信,随着《指引》的内容逐渐被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认知,尤其是伴随着协会对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监管措施的逐步实施,我国私募基金的内部制度一定会逐步建立并予以完善的。
㈢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㈣ 私募基金一法六规什么时候发布的
一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核心: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
重点: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与持有人的权利
六规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
3.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统称“基金设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同时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1.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
2.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终募集责任。
3.明确基金销售协议重要内容需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4.禁止拆分转让。
5.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6.增加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㈤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哪里
中国基金业协会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统称《合同指引》),分别针对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合同指引》强化了基金治理,针对“契约型”组织形式的基金,突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明确可灵活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不会大幅增加行业执行成本,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外,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使得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基金治理已经具备法律基础,投资者可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形式参与基金治理。《合同指引》对相关规定也有所承接。
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出,《合同指引》为投资者提供合同文本参考,引导投资者购买合同文本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参照《合同指引》整改业务开展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合规经营。
此外,《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行业信息收集要求。明确私募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再进行投资运作,并按相关要求对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备份。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体现出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基金业协会表示,近几年私募基金不断发展,但对于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㈥ 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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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颁布以来,对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前述法律、规章相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同时制定和实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内部控制在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贯穿始终。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总结,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指引》分为五章,共三十三条,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包括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防范经营风险、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确保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建立、健全及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全面性、相互制约、执行有效、独立性、成本效益及适时性等原则。
(二)内部环境
《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要素。其中,《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及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并且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风险评估
《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原则性地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控制活动
《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从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在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始终贯彻执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的制度要求。自行募集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在委托募集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机制,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确保业务外包安全合规。《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
对于私募基金财产,《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的防范及解决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
(五)信息与沟通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获得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
(六)内部监督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并及时改进发现的缺陷与问题,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自律管理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制度的义务,同时还明确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职责。
三、《内部控制指引》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私募基金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
目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并且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极大的风险隐患。《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故《内部控制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指引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合法合规、安全稳健,促进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发展,更好地维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利益。
《内部控制指引》的实施旨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专业化、规范化基金管理机构发展。
(二)关于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的基础。鉴于私募基金的类型、组织结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灵活性及多样性,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差异化发展,《内部控制指引》对内部控制环境并不做细化、具体要求,而是分别就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组织及治理机构、人力资源政策及人员等方面进行了原则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有意识地在全公司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并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
(三)关于私募基金业务的控制活动
从私募基金业务的特征出发,其内部控制应区别于公募基金,但仍应贯穿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私募基金同样需明确授权标准和程序、投资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并建立业务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故《内部控制指引》从上述方面对控制活动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满足最低要求。
㈧ 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哪儿有
最近报者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完名才发现,私募部分竟然连教材都没有,网站上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已推出,还以为可以下载,结果打电话问客服,说考试大纳下面的
【特别刊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参考目录】就是。
就特别整理了一下,打包上传,最新最全,除了还没推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其它的都有了,目录如下: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证监会部门规章
1、【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5、《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
9、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10、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1、中基协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2、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3、证监会2016年4月29日新闻发布会就私募监管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下载请到这儿:http://www.osoul.cn/Article/Article.asp?nid=3943
㈨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何时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译过来的,只是翻译的专不一样,表达的属意思是一样的,主要投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中后期成熟阶段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是venture capital翻译过来的,又翻译为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是侧重投资于某一个产业的投资基金,既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早期企业,也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中后期企业;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一般跟各地方刺激产业的招商引资政策相关,主要用于地方规划产业的企业的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