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事案件律师怎么收费
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只能先收费。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收费,回分别答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次性支付全部代理费用,也可以按阶段支付代理费用。关于这个收费标准的问题,不同的地区标准有所不同,刑事案件收费一般是按阶段来进行的。但总之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实现风险代理,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❷ 一个律师可以负责几个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辩护没有案件数量限制
但不能为同案的多名被告人同时辩护
❸ 私募基金客户血本无归,要聘请什么方面的律师
首先看下基金合同中有无止损线的条款,已经投资范围是否与管理人实际投资一致,还有就是产品是否有托管,如果发现了相关的线索再去证监会举报,找律师不是万能的,一般产品的风险揭示书都有风险自负的提示
❹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专备案:
1)自2016年属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❺ 宁波哪一家律师行擅长打刑事案件
当地找个律师所问问
一般刑事案件,律师所没有具体分工的
都可以代理刑事辩护
这都是律师的看家业务
❻ 一般做私募股权基金这一块律师收费是多少
已登记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服务内容
1.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
2.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收费标准
1万元/项目。
(三)所需材料
与重大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❼ 办理一次私募基金备案的话律师费大概要多少
正常情况都是五万起步,根据您的情况也会有所浮动,还可以说的具体一些么?
今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私募投资行业引起了巨大反响。针对私募机构登记备案中遇到的问题,中基协近日于深圳举行了第四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
中基协私募部产品备案业务负责人刘宇铭表示,目前不少私募机构对法律意见书心存困惑,认为登记时间相对缓慢,然而协会从未暂停过登记备案,只是部分私募公司材料的完备性与实质性的要素未具备,所以未通过登记审核。
刘宇铭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注册后实际业务应有明确目标,做到“专营”而非“兼营”。私募机构应持续报备,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等应及时、准确。协会目前未对律所资质进行限制,中国境内合规律所均可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建议选择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业务、连续执业、未被处罚过的律师事务所。
深圳投资基金同业公会认为,目前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调整的工作量巨大,建议发挥地方专业协会的作用,尽快解决私募登记备案的分层分级管理问题。
❽ 一般的刑事案件请一个律师大概费用需要多少。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律师,收费是不同的,关键是自己与律师的沟通和衔接。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8)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律师扩展阅读: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网络-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