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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18 09:57:22

A. 全球有哪些著名的投资公司

美国KPCB风险投资公司,德丰杰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凯雷投资集团,Accel合伙公司等,下面一一介绍:

1. KPCB公司人才济济,在风险投资业崭露头角,在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有康柏公司、太阳微系统公司、莲花公司等这些电脑及软件行业的佼佼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公司抓住这一百年难觅的商业机遇,将风险投资的重点放在互联网产业,先后投资美国在线公司、奋扬公司(EXICITE)、亚马逊书店。

2. 德丰杰是唯一一家通过联合基金网络进行全球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全球30多个城市设有办事处,并拥有超过35亿美元的投资资金。德丰杰的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搜寻具有杰出才能并试图改变世界的企业家,并向其提供资金和服务。

3. 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nternational Data Group)是全世界最大的信息技术出版、研究、会展与风险投资公司。IDG公司2006年全球营业总收入达到28.4亿美元。

4. 美国凯雷投资集团(The Carlyle Group,又译为卡莱尔集团,以下简称凯雷集团)成立于1987年,公司总部设在华盛顿,拥有深厚的政治资源,管理资产超过300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之一。

5. Accel Partners是世界五大风险投资机构之一,致力于帮助杰出企业家去建立业务定位非常明晰的技术公司。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关经验以及行业关系,使得Accel Partners的团队反应更加敏捷,创造更多价值,最终成为优秀技术家的最佳合作伙伴。

6. 大西洋大众公司成立于1980年,专门为信息技术及知识产权驱动的成长型企业提供资金。目前管理约100亿美元资本,至今已曾投资于约150家公司,目前投资的企业超过60家,其中接近一半在美国国外。公司凭借其全球化战略及覆盖世界各地的业务网络, 为其所投资公司持续提供增值协助, 以及长远的投资理念 而在投资界中著称。

B. 私募基金可以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吗

私募基金的自有资金就是用来对外投资的啊,只要不投向《私募投资备案须知》列举的那些范围,比如借贷活动等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和受托基金应该隔离,管理人也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C. 对外投资减少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如如何理解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专金等。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属数额记账。资产是指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
①单位未分配收益。它是事业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事业基金的多少直接取决于与事业单位专业业务及相关业务开展的好坏。 因此事业单位要想获得更多的事业基金,必须努力开拓业务,降低业务支出。
②按规定留归单位的专项拨款结余
③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材料等。
④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上述1-3项来源所形成的事业基金即为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是一种未限定用途的资金。而第四项来源即为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更多表现为投资权益。
而事业基金的另一来源正与此有关,事业单位以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实施投资时,评估价高于或低于原帐面价值的部分按规定应增加或减少事业基金。这部分所形成的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由投资而形成的潜在权益,而非现实的资金,对此,单位应区别于第一种性质的事业基金加强对权益项目的管理,让其为单位带来更多现实的收益。

D. 对外投资 会计分录

以自产抄的货物对外投资 所有权完全转移 是同销售 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
会计和税法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无差别!

借:长期股权投资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000
贷:库存商品180 000

E. 有哪些基金是投资国际股票的

你可以网络搜索【QDII】,这类基金主要投资海外的。
温馨提醒一下投资有风险。

F.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对外投资吗

A、可以对外投资
B、投资一些内部项目时,或者一些敏感领域,需要向公司上报,公司报监管部门。

G.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基金可以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如下三种: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公司企业。
实践中,一般采用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所称“无限连带责任”,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是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将以其法人或组织财产或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被追偿合伙人无力清偿或不能足额清偿的,其他合伙人负有偿还全部或未清偿部分合伙债务的责任。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已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与公司两种基金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出资人的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合伙制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合伙制基金,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欲执行合伙事务,应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但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可以通过间接投资的方式实现在实际上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中间公司制合伙人作为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对公司制合伙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基金的税务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税务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基金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基金进行非上市股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基金通过二级市股票交易退出时,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以股票买卖价差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管理企业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城市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3.房产税。基金的自有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用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5.车船税。基金的自有和实际管理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6.印花税。基金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基金投资时,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税率为0.5‰。基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时,应当按1‰缴纳印花税。根据原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7.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下称“159号文”)的有关众多规定,公司空间制基金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各税种,营业税和所得税是影响腾达基金出资人收益的主要税种。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制基金在税收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税方面。

H.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I. 私募基金未进行备案就对外投资,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了,备案也容易何必去冒这种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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