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br/>啥意思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后必须持有5年以上吗
不是的。是指基金合同的有效期限在5年以上。
基金合同是基金经内理人、基金托管人容、基金发起人为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❷ 如何真正读“懂”一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在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者而言,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可以分为 4 大部分:
基金的基本要素信息,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期限(包括投资期和延长期的设定)、缴款方式和时间要求等。其中有一个容易被投资者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基金的“释义”,一般而言,“释义”将会集中提供基金合同关键字的线索,对于投资者快速查阅基金的要素信息和关键条款十分有帮助。
基金的费用和收益分配顺序,主要包括基金的运营费用范围和上限约定(如有)、托管费(如有)、后续投资者的追补差价及分配机制、管理费收取以及基金的收益分配顺序。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顺序条款,可能相对于市场中其他类别基金的相关条款更为多变、复杂。这一情况是由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运行机制决定的,具体的分配顺序设置情况这里难以一一讨论。但一个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事实是,即使是同样的分配顺序条款设置,不同的投资策略,不同的投资阶段,不同的投资风格,所产生的最终实际分配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关于违约的约定,包括基金投资者的违约条款和基金管理人的违约条款,关注基金投资者的违约条款。这是为了了解投资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将会构成违约,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和后续处理程序;关注基金管理人的违约条款(包括关键人士条款),是为了了解投资者在哪些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要求基金提前清算。
关于基金的报告获取条款,包括基金年度报告的时间、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框架等。这部分条款的内容相对较为标准,也易于理解。
以上 4 部分的条款内容并非合同的全部,但合同的条款设置主要是围绕这几个核心部分来构筑的。掌握这一核心内容框架,能够帮助投资者带有目的性地阅读合同,提升阅读的效率。
❸ 如何真正读"懂"一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对中国大陆一般的投资者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大规模地进入投资者视野,是在 2010 年。在此之前,这一行业仅有非常小规模的专业投资者参与。就算时至今日,不能正确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等概念的投资者仍不在少数。
前不久的一次沟通会议中,我们还被投资者问到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个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止损线是怎么设置的?”投资者对此问题陌生,究其原因,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本身非公开交易、信息保密要求高等特性有关。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同,许多投资者更是“望而却步”。
对一般的投资者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之所以难以阅读,主要有三个原因:合同太长、条款之间的勾稽关系太复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逻辑不了解。
本文更多的是希望结合过去的相关经验,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的基本架构和思路进行梳理总结,帮助读者将合同“读薄”,即更有效、更快速地把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条款和要素设置情况。
为了相对快速地把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的基本框架和思路,必须要将基金的介绍材料与协议文本交叉比对阅读,介绍材料往往是对基金的基本投资逻辑、基金架构和管理团队等信息的介绍,而协议更多的则是关于各方权责范围的约定。两者互有联系,但内容却并不完全重合,且在一定程度上,介绍材料恰恰是为了阐述合同无法包含、却又十分重要的信息而被撰写的。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阅读合同拆分为三个步骤:
1理解标的基金的基本投资逻辑
许多时候,这一步骤对于阅读合同是最为关键、最为核心,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步。同样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会不理解为什么有的基金期限那么短(2 - 3年),而有的基金期限那么长(8 - 10年及以上);不理解为什么有的基金合同把投资项目写得非常具体和清楚,为什么有的基金合同里则完全看不到具体项目的名字;不理解为什么有的基金在协议里有股权回购的安排,有的基金则看不到具体的资金回流约定等等。有些投资者甚至使用上述条款上的差异,来判断标的基金的优劣,这是常见且非常有害的一种“常识”。
实际情况是,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真正的常识是不同的投资策略对应不同的合同框架,合同框架的安排与基金的优劣并无直接联系。
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逻辑是在非公开的市场中,投资专业机构通过长期的研究和生态圈建设,了解或预判市场中其他投资者尚未理解或者无法把握的趋势与机会,从而投资于这样的机会,并从中获利。
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可能将自己的预判和研究成果在协议或者募集的材料中进行详细阐述,也通常不会对拟投资标的进行明确约定,毕竟,这是基金的“秘密”武器,是基金赖以生存的基础。
而相应的,在私募股权基金当中,为了将研究形成的“预判”转化为投资的收益,有两个因素是绝对必要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时间”,既然是“预判”,那么现实的到来一定需要一定时间的等待或促成,这也就是为什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需要设置较长的封闭期限,是为了基金所投资的创新企业价值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发酵”,最终酿成一坛好酒。
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分散”,因为是“预判”,就一定会面临预判的趋势并不能到来(或者并未以预判的方式到来)的风险。为了尽可能降低这种“预判”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将投资分散,有的基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细分行业,有的基金则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阶段的公司,来分散风险。这一基本的投资逻辑决定了基金在募集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投资项目、也不会针对基金或者具体项目的回购进行安排。
对于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的基金对应不同的投资策略,相应的,在条款的设计中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投资者应当先理解标的基金的基本策略框架,以相应的策略框架为基础阅读协议,这样才可能实现相对高效的理解。
理解标的基金的基本策略并不难,只需要把握其基本的投资范围、投资阶段、预计的投资退出方式(这些内容很可能不会直接写入合同,但会在基金的介绍文件中说明)即可。抛开策略直接阅读协议,往往会不得要领,无法正确理解协议结构和条款。
2在了解基金投资逻辑的基础上,了解标的基金的投资结构
基金的投资结构差异,可能带来费用条款、投资者表决机制和基金期限等多个方面的差异。例如,投资者需要了解所投资的基金主体是母基金,还是直投基金;是主基金,还是联接基金。
同一支基金的不同募集主体之间,在费用条款、基金期限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同样是采用主基金+联接基金的结构,有的基金会将费用安排在主基金中,联接基金层面除必要的运营费用之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而有的基金则会采用主基金与联接基金各自收取费用的结构。
相应的,投资在主基金层面的投资者与投资在联接基金层面的投资者所看到的基金合同就会有一定的差异。投资者需要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结构,才能对相关条款、权责和费用的具体情况准确理解。
3在了解基金策略和结构基础上,将合同结构进行拆分阅读
一般而言,在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者而言,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可以分为 4 大部分:
1. 基金的基本要素信息,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期限(包括投资期和延长期的设定)、缴款方式和时间要求等。其中有一个容易被投资者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基金的“释义”,一般而言,“释义”将会集中提供基金合同关键字的线索,对于投资者快速查阅基金的要素信息和关键条款十分有帮助。
2. 基金的费用和收益分配顺序,主要包括基金的运营费用范围和上限约定(如有)、托管费(如有)、后续投资者的追补差价及分配机制、管理费收取以及基金的收益分配顺序。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顺序条款,可能相对于市场中其他类别基金的相关条款更为多变、复杂。这一情况是由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运行机制决定的,具体的分配顺序设置情况这里难以一一讨论。但一个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事实是,即使是同样的分配顺序条款设置,不同的投资策略,不同的投资阶段,不同的投资风格,所产生的最终实际分配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3. 关于违约的约定,包括基金投资者的违约条款和基金管理人的违约条款,关注基金投资者的违约条款。这是为了了解投资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将会构成违约,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和后续处理程序;关注基金管理人的违约条款(包括关键人士条款),是为了了解投资者在哪些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要求基金提前清算。
4. 关于基金的报告获取条款,包括基金年度报告的时间、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框架等。这部分条款的内容相对较为标准,也易于理解。
以上 4 部分的条款内容并非合同的全部,但合同的条款设置主要是围绕这几个核心部分来构筑的。掌握这一核心内容框架,能够帮助投资者带有目的性地阅读合同,提升阅读的效率。
以上是我们对于基金协议的阅读思路和方法的总结,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本文一再提及“快速、有效地阅读合同”,决非意欲提供一条阅读合同的“捷径”,只是希望为首次阅读合同的投资者提供框架和指引,帮助投资者把握合同阅读的重点。
完整地理解合同,需要投资者将合同的内容与合同之外的信息结合,交叉阅读和比对检查,而不仅仅是将合同通读一遍。
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
一、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运营主体、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的区别难以全面列举。本文对这些区别加以概括,将契约型基金的特征从优到劣概括为如下几点:
1. 契约型基金在运营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故而,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
以上优势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可能表现更为明显。
2. 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灵活度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这一优势,对应于投资者,体现为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对应于基金管理人,体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举例来说:
第一,就投资者人数而言,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投资者对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则投资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仅受证监会105号令关于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一般规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减资而言,契约型基金程序简化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增、减资均需要召集股东会并经绝对数量的表决权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增、减资工商变更程序;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增、减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增、减资同样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取决于签订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额外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就基金份额的对外转让而言,契约型基金灵活度优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投资人(股东)若对外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一般情况下需其他股东(其他基金投资人)过半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外转让份额或出质需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出质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
3. 契约型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有不同的影响
契约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因此,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可自由约定。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结构,除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外,还受《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调整。其后果是,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更灵活,但相应的,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也更高(例如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可能失灵)。举例而言:
第一,在内部机构职责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构、职责分工,都有《公司法》为依据,其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体现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高于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具体的职权分工,例如投资方向的决策权、利润分配决定权,管理人在哪些事项上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对应的,投资者对管理人的监督更难。
第二,在竞业禁止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不同币种、不同规模、相同业务范围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这一善良管理义务。因此,对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约型基金在税负上没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重要优势在于,由于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其税负优于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样存在无需双重征税的优势。因此,契约型基金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税负上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并无明显优势,甚至可能存在劣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目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和到期后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项目公司本身属于纳税主体,因此其税负安排如下图所示:
第三,必须说明,契约型基金的税负优势主要是基于信托型契约型基金的实践而来的理论探讨,对本文这种新出现的契约型基金应该如何征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税务实践。问题在于:虽然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契约型基金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为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可能做出这种处理:基金管理人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层面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分配收益时投资人可能需要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上还是“双重征税”,此时的税负安排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综合来讲,契约型基金在实践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税负上并无明显优势。
5. 契约型基金在风险隔离上有劣势
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主体,对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活动,其风险隔离能力较弱,主要体现在基金财产的独立性难以被认定。
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确公司的财产独立。因此,一旦投资者的出资进入项目公司这一基金运营平台,就成为项目公司的财产,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基金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资产,能够有效的独立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财产;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法》第20条也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但在契约型基金中,仅有证监会105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但契约型基金的对外投资必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明确法律依据。相关有权机关(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税务机构)是否会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契约型基金的风险隔离劣势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型基金的简要对比分析
契约型基金还可用来指代信托型基金,但与本文讨论的契约型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信托型基金的模式比较多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仅做简单分析:
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此种模式中,信托计划设立后,是由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托公司。在这一交易结构中,信托公司另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的身份介入基金运作。因此,此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对拟投项目、基金运作有可能缺少足够的影响力和把控力,难以保证对基金运作的合理监督。
❺ 私募基金合同需要注明投资范围吗
当然要,要不然投资者怎敢把购买他们的基金
❻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哪里
中国基金业协会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统称《合同指引》),分别针对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合同指引》强化了基金治理,针对“契约型”组织形式的基金,突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明确可灵活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不会大幅增加行业执行成本,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外,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使得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基金治理已经具备法律基础,投资者可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形式参与基金治理。《合同指引》对相关规定也有所承接。
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出,《合同指引》为投资者提供合同文本参考,引导投资者购买合同文本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参照《合同指引》整改业务开展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合规经营。
此外,《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行业信息收集要求。明确私募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再进行投资运作,并按相关要求对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备份。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体现出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基金业协会表示,近几年私募基金不断发展,但对于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❼ 基金经理能否违背基金合同所订立的投资原则来进行投资
如果交易指令是事前风控的,那做不到这一点,如果是事后风控的,那么等托管方查到,基金经理的生涯也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