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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15 17:24:30

㈠ “《亚洲开发银行特别基金章程》”,

以下都是一些证券法上的相关名词的中英文对照,希望对你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

big macs,big/large-cap stock,mega-issue 大盘股
offering,list 上市
bourse 证交所
corporate champion 龙头企业
Shanghai Exchange 上海证交所
pension fund 养老基金
mutual fund 共同基金
hedge mutual fund 对冲式共同基金
share 股票
valuation 股价
underwriter 保险商
government bond 政府债券
saving account 储蓄帐户
equity market 股市
shareholder 股东
delist 摘牌
mongey-loser 亏损企业
inventory 存货
traded company,trading enterprise 上市公司
stakeholder 利益相关者
transparency 透明度
Msnbc:Microsoft national broadcast 微软全国广播公司
market fundamentalist 市场经济基本规则
damage-contral machinery 安全顾问
efficient market 有效市场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opportunistic practice 投机行为
WorldCom 世通公司
bribery 行贿
entrepreneur 企业家
cook the book 做假帐
regulatory system 监管体系
audit 审计
accounting firm 会计事务所
Great Depression 大萧条
portfolio 投资组合
money-market 短期资本市场
capitual-market 长期资本市场
volatility 波动
diversification 多元化
commodity 期货
real estate 房地产
option 期权
call option 看涨期权
put option 看跌期权
merger 并购
arbitrage 套利
Securities&Exchange Commission 〈美〉证券交易委员会
dollar standard 美元本位制
flight 贬值
budget 预算
deficit 赤字
bad debt 坏帐
output 产值
macroeconomic 宏观经济
fiscal stimulus 财政刺激
a store of value 保值
transaction currency 结算货币
forward exchange 期货交易
intervention currency 干预货币
Treasury bond 财政部公债
currnt-account 经常项目
pickup in rice 物价上涨
Federal Reserve 美联储
inflation 通货膨胀
deflation 通货紧缩
tighter credit 紧缩信贷
monetary policy 货币政策
awash in excess capacity 生产力过剩
foreigh exchange 外汇
spot transaction 即期交易
forward transaction 远期交易
option forward transaction 择期交易
swap transaction 调期交易
quote 报价
settlment and delivery 交割
buying rate 买入价
selling rate 卖出价
spread 差幅
contract 合同
at par 平价
premium 升水
discount 贴水
direct quoation method 直接报价法
indirect quoation method 间接报价法
dividend 股息
domestic currency 本币
floating rate 浮动利率
parent company 母公司
credit swap 互惠贷款
venture capital 风险资本
virtual value 虚拟价值
physical good 物质产品
abstract good 抽象产品
Patent&Trademark Office 专利与商标局
book value 帐面价值
physical capital 实际资本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新股首发
job machine 就业市场
welfare capitalism 福利资本主义
collective market cap 市场资本总值
golbal corporation 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status 跨国优势
transfer price 转让价格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美〉会计总会
consolidation 兼并
leveraged 杠杆

金融和证券英语

英文缩写
ADB 亚洲开发银行
APEC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BBK 德国央行
BOE 英国央行
BOJ 日本央行
BRC 美国零售销售协会
CBI 英国工业联盟
CFTC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IA 中央情报局
ECB 欧盟央行
ECU 欧洲货币单位
EMU 欧洲货币联盟
ERM 欧洲汇率机制
FED 美国联邦储备局 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
FOMC 美国联邦公开市场调查委员会
G7 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
G8 G7+俄罗斯
G10 瑞典、荷兰、比利时+G7
G11 G10+瑞士
GMT 格林威治→00:00+8小时=香港时间
→00:00+20小时+美国时间

IBCA 欧洲债信评等机构
IFO 商业景气调查机构
IMF 国际货币基金会(组织)
MOODY 穆迪债信评等公司
OECD 经济合作览发展组织〈或欧洲共同议会〉
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
SNB 瑞士央行
SEC 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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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rse 证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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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xchange 上海证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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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Com 世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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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 estate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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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ies&Exchange Commission 〈美〉证券交易委员会
dollar standard 美元本位制
flight 贬值
budget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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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 debt 坏帐
output 产值
macroeconomic 宏观经济
fiscal stimulus 财政刺激
a store of value 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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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sury bond 财政部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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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Reserve 美联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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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sical good 物质产品
abstract good 抽象产品
Patent&Trademark Office 专利与商标局
book value 帐面价值
physical capital 实际资本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新股首发
job machine 就业市场
welfare capitalism 福利资本主义
collective market cap 市场资本总值
golbal corporation 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status 跨国优势
transfer price 转让价格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美〉会计总会
consolidation 兼并
leveraged 杠杆

金融和证券英语

英文缩写
ADB 亚洲开发银行
APEC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BBK 德国央行
BOE 英国央行
BOJ 日本央行
BRC 美国零售销售协会
CBI 英国工业联盟
CFTC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IA 中央情报局
ECB 欧盟央行
ECU 欧洲货币单位
EMU 欧洲货币联盟
ERM 欧洲汇率机制
FED 美国联邦储备局 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
FOMC 美国联邦公开市场调查委员会
G7 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
G8 G7+俄罗斯
G10 瑞典、荷兰、比利时+G7
G11 G10+瑞士
GMT 格林威治→00:00+8小时=香港时间
→00:00+20小时+美国时间

IBCA 欧洲债信评等机构
IFO 商业景气调查机构
IMF 国际货币基金会(组织)
MOODY 穆迪债信评等公司
OECD 经济合作览发展组织〈或欧洲共同议会〉
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
SNB 瑞士央行
SEC 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

㈡ 请问私募基金章程如何写

《中国金诚共同基金》章程
(修改稿)
金诚共同基金本着“相互信任、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宗旨,联合有闲散资金,并有意投资于高利润、高风险领域,但时间、精力不足,专业知识不够的各位朋友及各机构,共同出资而成立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本基金系以分散风险,确保其安全,追求长期之投资利益及使投资者稳定获利为目标,依照彼此信赖的原则和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各类有价证券。
金诚共同基金为契约式开放型普通股基金,契约式指自愿加入的投资者于基金回签定入股协议,保证遵守基金章程;开放型是指每个投资者所持的受益凭证持股数不固定,投资者可在规定期限后随时购回受益凭证(撤消投资),可随时再投资;普通股基金指把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公司普通股上的基金。本基金分成若干股份,每人民币壹元为壹股,每100股为一手,每位投资者第一次认购最小单位为一手。基金给每位投资者的收据为“受益凭证”,均为记名式,凭身份证登记,可转让,可购回。本基金投资利润将依据个人意愿定期分配或滚入本金再投资。
第一章
投资方向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股票。本项工作已以***名义在成都证券公司开设了买卖上海股票的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开几个帐户。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股票。本项工作待今后开设买卖深圳股票的资金和股票帐户后,即进行深圳股票买卖。
3. 四川省和成都市上市和未上市的公司股票、股权证和认股证等有价证券。
4. 四川金融市场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托受益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债。
5. 除第一、二、三、四条规定之外的投资项目,必须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投资额占基金总资产值的20%以上,50%以下时,必须经人数过半和股份之和过半的股东同意;投资额占基金总资产值的50%以上时,必须经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和股份之和70%以上的股东同意。
6.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贷,其他未上市的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或共塔同基金以及其它本基金会不允许的项目等。
第二章
发行受益凭证
7. 根据各位投资者出资额,印制活期存折式的“中国成都金诚共同基金受益凭证”。
8. 受益凭证内容:
基金名称,统一编号,发行日期,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本受益凭证所持股数,红利领取额,再投资额及股数,购回额及股数,基金会印及理事长签字等。
9. “中国成都金诚共同基金受益凭证”仅作为股东加入本基金会的收据。本凭证不是股票,不能炒买炒卖;否则,将会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本凭证的转让,经转让方自愿协商后,到基金理事会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换发受益凭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10. 本基金前七位最大投资者自愿组成金诚基金理事会,本理事会为自发民间组织。
11. 基金理事会作为本基金的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审定基金投资计划,审议基金的财务预、决算,经营结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3. 负责基金股份的募集、股东的变更登记;
4. 负责基金受益凭证的发行、登记、过户和换发;
5.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选举或罢免理事长;
6. 任免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人员;
7. 负责基金资产核算;
8. 制定基金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 负责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和日常经营;
3. 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和经营结果;
4. 任免基金财务、市场经理人员;
5. 决定经理人员的工资及奖励金;
6. 代表基金对外处理业务;
7.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人员不得利用本基金为自己或他人买卖证券;不准自已炒买炒卖证券。
第四章
投资利润的计算
第十四条 金诚基金投资利润的计算严格按照本基金净资产值的增减计算,但是概不保证基金资产的价值,不负责本基金投资一定盈利,亦不保证其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毛利率=计算日基金净资产值-1
基金投资毛利额=基金投资毛利率*基金受益凭证总股数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利润额=基金投资毛利额-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其中:盈余公积金=基金投资毛利额*10%
公益金=基金投资毛利额*1%
基金投资利润率=基金投资利润额/基金受益凭证总股数
16. 盈余公积金的用途:
1. 弥补亏损。
2. 转增股本。
当盈余公积金已达基金总资产值的50%时不再提取或用50%的盈余公积金送红股给一年以上老股东,按满一年而又未购回的股份分配。
16. 公益金用于解决专职经理人员的福利,比如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等。
17. 基金净资产值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净资产值=基金净资产总值/基金受益凭证总股数
(基金净资产值即基金每单位股数的价值,是基金单位价格的内在价值)
18. 基金净资产总值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净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价值-总负债
19. 基金总资产价值=基金所有股票、债券等当日市值
+现金余额
+专用存款余额
+预收款
+预付款
+应收款
-应付款
其中:基金所有股票、债券等当日市值为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可转换债券等以计算日当天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为准;未上市公司股票和股权证等以当天舆论平均价为准,该价有争议时以经理人员共同承认的舆论平均价为准。
20. 总负债=经理费+资料费+操作费用+其它费用
21. 经理费按计算日前一营业日基金总资产价值的1%,每月提取一次,用于经营者的劳务补贴。不足一月时,按每月四个星期,每周五个营业日计算,即每天按前一营业日基金总资产值的0.5‰计提。
22. 经理人员奖励金的提取如下:
当基金投资利润率超过15%时,从基金投资利润额中提取经理人员奖励金的 比例的递增率为基金每股红利率的递增率的80%,公式为:
(X-5%)/5%=(Y-X-10%)/10%*80%
即:X -----从基金投资利润额中提取奖励金的比例
Y -----基金投资利润率
23. 从每月的经理费和奖励金中提取20%作为总经理活动基金,其余的经理费和 奖励金由总经理来分配和发放。
24. 资料费包括订阅和购买资料费,按每日支出摊入。
25. 操作费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等的各项手续费和税收等,按实际支付摊入。
26. 其它费用指诸如买卖未成交损失等费用。
27. 基金投资总红利=基金投资利润额-经理人员奖励金
基金每股红利率=基金投资总红利/基金受益凭证总股数
第五章
投资利润的分配
28. 本基金所得之全部投资利润将按受益凭证所持股数分配给每位投资者(股东)。
个人实发红利=基金每股红利率*个人受益凭证所持股数
29. 红利分配方式有三种,由投资者自行选择任一种:
1. 全部领取投资利润;
2. 部分领取投资利润,其余滚入本金再投资;
3. 全部投资利润滚入本金再投资。
所分配之最小投资利润单位为人民币一元,零头部分累加到下一次再分配。
16. 当基金投资利润出现负值(亏损)或无盈利时,当月(季)不分配利润,延续到下一分配月(季)盈利后再分配;当基金现金准备额不足时,延迟到现金准备额足够时再分利。
17. 本基金会每月月底分配红利一次,红利分配完后,每月月初将股份全部折为一元一股。本基金的本金不分配。
18. 再投资计算方法:当基金净资产值小于或等于1时,按每股一元计算基金股数;当基金净资产值大于1时,把投资者的再投资额换算为新增加的基金股数:
基金股数=再投资额/计算日前一营业日基金净资产值
19. 由于再投资后,每位投资者之受益凭证所持股数为该投资者前一营业日所持股数加上增加的基金股数,本基金会每次将为投资者换发受益凭证。
第六章
受益凭证的购回和转让
20. 投资者在投入本金三个月后可随时申请购回受益凭证,由理事会批准后即可全部或部分撤消投资,每个月只能申请购回受益凭证一次,购回额不得超过三个月前的本金投资额,购回价按申请日上一营业日的基金净资产值计算,同时扣除购回损失费:
购回额(元) 购回损失费占购回额的比例
5000以下 5%
5001?10000 4%
10001?20000 3.5%
20001以上 3%
21. 当投资者提前申请购回受益凭证时,本基金会将扣除提前购回损失费:
购回额(元) 提前购回损失费占购回额的比例
10000以下 4%
10001以上 5%
22. 当购回总额超过基金现金准备额时,可暂时停止接受该投资者的购回申请,留到基金现金准备额足够时办理。
23. 本基金受益凭证之转让,经转让双方自愿协商后,到基金理事会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换发受益凭证。
第七章
其 它
24. 本基金投资者少于三人时,将终止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并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清算,余额按受益凭证持股数之比例分派。
25. 本基金理事会可以代理经理人员以外的证券买卖,委托手续费按成交额的1%收取,5元为起点。委托收入全部归基金会。
26. 本基金会将发挥股东的能力购买新股,总经理可给与该股东50%以下的奖励。此项费用列入操作费。
27.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应交股东大会讨论,2/3以上股东通过后才生效。
28. 本修改稿章程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㈢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的基金章程

关于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充分尊重捐赠人的个人意愿,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赠资金及以此为本金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困难学生,不作他用。
第二条基金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突出基金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扬捐赠人热爱家乡、关心教育的优秀品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第四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本基金早日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资助范围更全面的社会公益基金。 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 赵薇奖学助学金 的管理,由捐赠人委托芜湖市教育局牵头管理,由芜湖市教育局与捐赠方商定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严格管理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及社会通报基金使用情况,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市教育局接受委托管理后,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的管理:芜湖市教育局设立 专项基金,双控帐户。各项支出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后须有捐赠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
1. 根据本人的意愿,捐赠人在参加公益活动中的收益,可继续纳入该基金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2.在低风险的前提下,基金监管委员会决定本金投资方式,由此获得的所有收益,均纳入该专户。
3.加强公益事业宣传,广泛吸纳社会人士团体资助。
第九条使用额度:
每年用于奖助学的资金幅度,以基金的所有收益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补足,原则上不超过该年度基金总额的 15%。
第十条奖励、资助的程序:
1. 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数目,提出当年的资助总金额和奖助类别;
2. 每年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所在学校、区教育局核实并推荐,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芜湖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并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公示受助对象及标准;
3. 由芜湖市教育局组织,邀请有关人士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士出席奖学金、助学金颁发仪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宣传。
4.所有受奖助学生条件符合者,次年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合格后可以重获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审查通报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及捐赠人通报基金的收入、使用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受奖助者的名单,对不符合接受奖励、资助标准的对象,一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资格,并由芜湖市教育局追究相关推荐人员行政责任,以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基金的持续运行:为了使该基金能更广泛更持久地服务于芜湖市青少年教育事业,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公益事业的热情。捐赠人和芜湖市教育局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多方渠道使该基金不断滚动发展,实现此项公益行动的 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
由芜湖市教育学会代理财务核算。
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专款专存。
该基金所有捐赠收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项受益,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全部用于资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人员根据基金监管委员会主任的亲笔批示方可开出支票。
年初,财务人员向基金监管委员会上报上年度基金收支财务年度报表。 第十二条奖助对象:
1. 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小学生(20名,其中在校残疾学生5名,其他学生15名);
2.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中学生(35名,其中芜湖师范学校3名,芜湖市一中高中部3名,初高中宏志班各5名,在校残疾学生5名,其他学生14名);
3. 全市初中,高中应届优秀毕业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 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中特别优秀的及有明显特殊专长的芜湖市学生;
5.由于突发事件处于极度困境的学生。
第十三条资助种类:
1. 对学生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资助;
2.对某一特殊集体进行资助、奖励。
第十四条资助方式:现金或物品及适当形式的课外激励活动等。
第十五条奖助标准:
1. 助学金:小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400元/学年;中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600元/学年。由于突发事件处于极度困境的学生一次性资助800元。
2. 奖学金:全市初中应届优秀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600元;全市高中应届优秀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文理科各1名);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成绩特别优秀者及有明显特殊专长学生每生一次性奖励800元。 第十六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受奖对象,或接受资助后刻苦学习取得优异成绩的受 助对象,其成绩应及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可获赠由 赵薇 本人签名的纪念品一份,以资进一步的鼓励,扩大影响。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 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㈣ 爱德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德基金会,英文名称:The Amity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江苏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由中国基督教界人士发起,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参与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来源于本会基金和专项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募捐活动。
(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扶贫济困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参与和资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农村发展、环境保护、灾害管理等。
(三)组织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交流和文化交流活动,介绍、吸收先进的学术思想、管理方法,引进技术和人才。支持各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教育、培训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本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改革开放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三)热心公益事业,认同爱德的历史使命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本基金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拥有参与决策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
1、受理秘书长办公会议关于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书面报告。
2、组织人员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综合评估。
3、召开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⑧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具体用途;
(三)业务活动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500万元的活动:
(二)单个资助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
(三)其他用于基金会保值、增值超过500万元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本基金会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主要项目活动情况和其他主要机构信息在本会网站和出版物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拍卖;
(二)变卖;
(三)直接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如何编写私募基金公司的章程

私募基金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有关法律、 法律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 共同设立本公司。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 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 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 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 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50 年。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等。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
一、法人股东 ******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名称/ 姓名

出资 形式
认缴出资 (万元)
认缴比例 (%)
实缴出资 (万元)
实缴比例 (%)
合 计
现金
第十四条 各方缴付出资后, 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 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 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 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
公司组织结

㈥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al Welfare Ecation Foundation,缩写:CSW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以人为本,扶危济困、助学育人。帮助困境中群体接受职业教育,重树生活信心。帮助老年人和孤残儿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状况,回归主流社会。支持相关教育机构培养社会管理专业人才,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残障儿童、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支持社会老年福利机构和困境中的老年群体,改善教育和生活质量;
(三)支持贫困地区、灾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解决在社会福利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
(五)开展与社会福利教育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业务交流;
(六)支持社会管理与社会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社会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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