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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资金投资基金

发布时间:2021-03-15 02:44:23

Ⅰ 法人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他们的定义各是什么

1、法人资本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主导经济组织是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在各自的经营领域内积极活动,根据其独特的行为,追求各自的经营目标。

然而,作为一种社会分工制度,也活跃在各自的经营领域。每个法人都以不同的组成部分独立地追求自己的目标,但事实上它们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建立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的。没有这种依赖性,任何法人组织都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2、个人资本,是指企业内的社会个人或者从业人员将其合法财产实际投资于企业形成的资本。

3、集体资本: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企业中投入的资本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中资产集体所有制。


(1)集体企业资金投资基金扩展阅读:

法人资本大都是由一些在工业、商业及金融领域居于重要地位的大型法人组织通过持股而形成的,这些大公司组织在自己的行业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形成了垄断局面。

为了进一步增强竞争力,保持已形成的垄断地位,通过法人之间的股权、信用和人员参与债券,形成了一个更大的资本财团,即公司资本。从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看,该财团远远超过了组成财团的稳定借款来源,保证了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

Ⅱ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前款规定。
(三)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但下列情况不作为投资关系:

Ⅲ 企业自有资金包括哪些

自有资金一般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偿还的资金。

Ⅳ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
【法规标题】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12-25
【失效时间】
【全文】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 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前款规定。
(三)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但下列情不作为投资关系:
1、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
2、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可视同租用关系处理;
第九条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归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条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帐。
第十四条 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均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
第十五条 除上述条款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二)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三)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四)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

第三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中已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得抽回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集体或个人。
第十八条 对界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继续使用,按规定交付资产收益;
(二)按国家规定,缴纳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
(三)实行租赁经营,由投资单位收取租金;
(四)实行有偿转让,由双方签定合同,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五)作为与全民单位联营,按国家有关联营的规定办理;
(六)作价入股,按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并参与分红;也可作为优先股,只收取股息或红利,不参与管理;
(七)对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称扶持性国有资产,国家只保留特定条件下对这部分资产的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及收益,企业应将这部分资产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否则,可依规定收归国库;
(八)其他。
上述办法中除第(七)项外,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占用全民单位土地的,可实行租用制度,由集体企业向产权单位交纳租金。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经清理界定后,凡界定为政策部门投资的应办理产权登记等法律手续,以明晰产权。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均不得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一条 全民单位在举办集体企业过程中,不得将本单位的重要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给集体经营;不得以各种形式将本应归属全民单位的收益转移给集体企业。

第四章 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分步实施,但发生下列情形,应当首先进行产权界定:
(一)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二)实行公司制改组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三)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四)由全民单位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全民单位正进行清产核资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产权界定应从查帐入手。查阅财政、银行和其他部门的拨款拨物帐单、投资单位拨入资金或实物的证明或收据、以及税务部门给予企业减免税等优惠的文件规定和减免数额;还可对照检查企业收款收物帐和享受减免税额,上下结合,以确定国家投资或拨入资产。
因为历史等原因,拨入资产手续不全,帐单不存的,可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拨入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增值或减值的计算方法是: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时,投入资产占企业净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乘以产权界定时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国有资产总额。具体计算时,应分年分段计算,最后加总。
第二十六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二)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进行清理和界定;
(四)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五)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六)调整会计帐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占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接受产权界定或不如实反映和提供资料,使产权界定无法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八条 发生属于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集体企业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应由产权界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以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止和干扰产权界定工作,或与企业串通作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由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报请政府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的、经济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
第三十条 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界定中以权谋私、循私舞弊,不如实进行产权界定,使国家和集体权益受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行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军队、武警等特殊单位所举办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公布的产权界定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请问:集体企业的设立,投资主体一般有哪些呢谢谢!

一般集体企业设立登记表上有投资主体,但如果不清,比如最近的一个集体企业的案子,投资写有“注册资金10万来源主管单位拔入,其余为自有资金。”这种情况下,除去10万元的主管单位拔入,其余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应属于群众集体所有。

Ⅵ 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按其按其投资形式不同,可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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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可划分为:货币资金 、实物、 无形资产三种。

一、货币资金

1、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

2、以外币投资,应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3、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汇率折算;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

二、实物(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审计等权威机构认定其入账价值来核算其实收资本。

三、无形资产: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70%,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6)集体企业资金投资基金扩展阅读

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

1、国家资本

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2、集体资本

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

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4、个人资本

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5、港澳台资本

港澳台资本: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6、外商资本

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Ⅶ 请问集体资本,国家资本的单位是什么就是钱吗比如国家资本为10000

实收资本【定义】:【实收资本】(Paid-inCapital)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实收资本【依据主体】分类: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港澳台资本: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依据形式】分类: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可划分为: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三种。【货币资金】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以外币投资,应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汇率折算;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实物】(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审计等权威机构认定其入账价值来核算其实收资本。【无形资产】: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70%,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Ⅷ 实收资本中个人资本和集体资本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一般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以及港澳台资本。

(8)集体企业资金投资基金扩展阅读

法人资本是法人个别资本融合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社会资本。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非法人性

非法人性是法人资本的法律属性。它意味着法人资本是一种复合性资本。而非实体性资本。个别资本是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现实存在形态。它存在并运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2、稳定性

所谓稳定性,是说法人个别资本通过持股、信贷、人事等纽带构成一个稳定统一的经济体系。法人个别资本问建立持股关系是形成法人资本的首要和根本条件。

3、垄断性

法人资本大都是由一些在工业、商业及金融领域居于重要地位的大型法人组织通过持股而形成的,这些大型法人组织本身在其所在行业已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形成了垄断态势。

为了进一步增强竞争力,保持业已形成的垄断地位,在法人组织之间通过持股,信贷及人事参与等纽带联合成一个更大的资本联合体,即法人资本。这个联合体不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运营范围上,都远远超过组成联合体的对稳定的借款来源,保证了工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的满足。

Ⅸ 集体资金能否用来投资成立集体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的法人企业,分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公司也是企业,但公司是现代企业.企业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孕育和发展过程中诞生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发展经历过三个阶段:个人业主制企业(即个体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作为现代企业,除了诞生的时间较晚之外,主要是公司的组织治理结构不同.公司(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监督机构).董事会下面是经理层(董事会聘请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运作

企业: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而进行知识创造开发、各类模型设计、经营方案策划、产品制造经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
传统的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现代的高科技企业大多是知识型创造企业,中国的企业正在向知识经济转型。
简言之,企业就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
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企业的概念大于公司。
企业分类:(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二)以投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份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公司分类(一)按股东对公司负责人不同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信用等级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母公司、子公司
在商品经济范畴,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

集团:
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相关词]
集团军:军队的一级编组,辖若干个军或师。

Ⅹ 厂办大集体投资由劳动所得资金投入兴办的,如何改制有哪些法律依据

厂办大集体。石油。劳动资金投入兴办的,可以改制为民营企业。国家在这方面有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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