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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教材目录

发布时间:2021-01-26 02:55:37

『壹』 基金高手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基金快速入门
一、基金的概述
(一) 什么是基金
(二) 基金品种的分类
(三) 基金理财方式特点
(四) 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及其主要责任
(五) 基金的发展历史简介
(六) 学习基金投资我们要知道的一些重要概念
二、基金的优点
(一) 风险较低
(二) 操作便利
三、基金的收益与费用
(一) 赢利与风险
(二) 基金的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加权平均基金份额、份额可分配净收益与基金的分红
(三) 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管费
(四) 基金的认购和申购
(五) 基金的赎回、巨额赎回与连续赎回
(六) 申购、赎回基金的费用
案例:懒人认购基金需要长期打算
案例:FOF在国内的投资“钱”景
第二章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一、为什么说基金是适合大众投资的对象
(一) 当股民不如当基民
(二) 不同类型的基金适合不同人群
二、选择基金时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一) 注意各类基金的差异和特点
(二) 我们自己处于哪种状态
(三) 适合我们的基金哪些是最好的
(四) 仔细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正确认识投资基金的风险
(六) 关注专业机构对基金的动态评价
三、买卖基金的小窍门
(一) 到银行还是到证券公司买基金
(二) 如何低成本购买基金
(三) 信用卡搭配货币基金巧赚钱
(四) 买新基金还是买老基金
(五) 选择与自己性格相符的基金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基金来投资
(一) 寻找更能赚钱的基金
(二) 参考以往投资业绩
(三) 基金高净值好还是低净值好
(四) 选择基金考查基金规模
案例:选择分红方式要因人而异
案例:买基金不能盲目看短期收益排名
第三章 选择好的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
一、寻找好的基金公司
(一) 选择基金公司要三看
(二) 要求基金公司“德才兼备”
(三) 考察基金公司的六个方面
(四) 选择基金公司的“P标准”
(五) 华夏基金的例子
(六) 了解基金的渠道
二、寻找值得信赖的基金经理
(一) 了解基金经理
(二) 谁是值得信赖的基金经理
(三) 注重基金经理投资风格
(四) 基金经理跳槽了怎么办
(五) 选择基金经理的四项原则
(六) 关注基金经理
案例:老王的投资经历给我们的启示
案例:投资基金给他的生活产生怎样的转变
第四章 基金购买和赎回的基本操作
一、基金购买的渠道
(一) 基金购买的一般渠道
(二)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购买渠道
二、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 操作流程综述
(二) 开设相关账户
(三) 买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三、基金的认/申购与赎回程序
(一) 封闭式基金的申购
(二)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三)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四)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
(五) 基金赎回的策略
案例:选择前端收费好还是后端收费好
案例:小李的投资计划
第五章 把握各种类型基金交易要点
一、指数型基金
(一) 指数型基金交易要点
(二) 指数型基金的优点
(三) 指数型基金的风险
(四) 如何选择指数型基金
二、货币市场基金
(一) 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
(二) 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
(三)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技巧
(四) 如何购买货币市场基金
(五) 如何衡量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
(六) 提前赎回货币市场基金
三、ETF和LOF
(一) 如何交易ETF基金
(二) LOF基金和ETF基金的区别
(三) LOF基金的交易要点
(四) LOF基金的运转机制
(五) LOF基金和传统开放式基金相比的优点
四、保本型基金
(一) 保本型基金的交易要点
(二) 保本型基金是怎样保本的
(三) 哪些人群适合投资保本型基金
(四) 如何挑选保本型基金
(五) 保本型基金投资策略
(六) 保本型基金到期该怎么办
五、封闭式基金
(一)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要点
(二) 怎样购买封闭式基金
(三) 封闭式基金的价格和折价
(四)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五) 基金的封转开
案例:月薪元如何买基金
案例:胡先生谈基金交易技巧
第六章 投资基金的重要原则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 注重价值投资
(二) 保持长期投资
(三) 改掉不良习惯
(四) 基金投资“四忌”
(五) 做“四有”基民
(六) 重视“年龄大”的基金
二、学会“随机应变”
(一) 选择合适的时机入市
(二) 该出手时当出手
(三) 巧用基金套利
(四) 在熊市中检验基金
(五) 巧用基金转换
(六) 基金转换的注意事项
三、最适合工薪阶层的基金投资方式:基金定投
(一) 基金定投的原则
(二) 基金定投的交易要点
(三) 如何挑选定投基金
(四) 基金定投的投资技巧
(五) 基金定投的注意事项
(六) 中途退出基金定投的途径
四、基民信息分析技巧及运用
(一) 投资基金应关注哪些信息
(二) 根据信息评估基金表现
(三) 分析财务报表实用技巧
(四) 如何阅读基金周报
(五) 如何科学利用报刊上的各种综合信息
案例:心平气和才能赚到钱
案例:巧用基金转换避陷增值
第七章 基金高手实战技巧
一、分析股指走势来做基金
(一) 为什么基金投资要看股指
(二) 下载安装看盘软件
二、如何看盘并判断当前行情
(一)认识K线
(二) K线应用技巧
(三) 认识移动平均线
(四) 移动平均线的应用技巧
(五)认识技术分析常用指标MACD
(六)技术指标MACD的使用方法
(七) 看盘秘籍
(八) 看指数做基金两“忌”
三、基本面分析技巧
(一) 基本面分析包含的因素
(二) 把握经济周期
(三) 解读国家政策
(四) 财务数据分析的注意事项
四、基金投资组合应用技巧
(一) 构建投资组合
(二)基金组合应避开的误区
(三) 检查自己的投资组合
(四) 如何调整投资组合
(五) 什么时候应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五、高手是怎样投资基金的
(一) 成功的投资者给我们的启示
(二) 基金投资的“八字真言”
(三) 各种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
(四) 超越分析师、自己当专家
案例:不让资产贬值,策略胜于预测
案例:长期投资绝不是持有不动
第八章 基金风险控制
一、认识基金的风险
(一) 基金投资有哪些风险
(二) 如何衡量基金风险
(三) 如何分析股票型基金的风险
(四) 评估基金风险的数据化指标
二、如何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
(一) 摈除“四大倾向”
(二) 切勿贷款买基金
(三) 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
(四) 三种方法综合运用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跟踪和调整所持基金
(一) 如何关注所持基金
(二) 掌握基金“波动”的原因
四、正确应对基金调整期
(一) 应对调整期的四种准备
(二) 新基民如何应对基金调整期
(三) 基金调整期应灵活应对
(四) 应对基金调整的原则
案例:“投基”但不能“投机”
案例:帮老人家理财要慎重
第九章 基民故事秀
一、一位老太太给我们的投基启示
二、投基整一年,我稀里糊涂当上了“专家”
三、基金缩水,为什么财会越理越少?
四、买基金为儿子实现了钢琴梦想
五、我的投基故事
六、在投基中学会理财
七、保本,让投资更安全快乐
八、弱市,我投资了债券基金
九、在挫折中不断学习进步
十、花甲之年、熊市之际仍坚定基金投资
十一、股民转基民的成功故事
附录

『贰』 中国证券史的图书目录

绪论规范发展时期的历史背景
第一章规范发展时期的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时期的新特征
第二节这一时期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三节下一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展望
第四节1999-2007年宏观经济运行背景
第二章股票发行制度与发行机制的演变
第一节1999-2007年股票发行市场概况
第二节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第三节新股发行及定价机制的演变
第四节股票发行相关政策的演变
第三章股票交易市场的发展
第一节1999-2007年股票交易市场概况
第二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探索
第三节信用交易制度的探索
第四章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探索与实践
第一节1999-2007年上市公司发展概况
第二节《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发布
第三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践
第四节关于上市公司的几个有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及基本完成
第一节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第二节国有股减持的试验
第三节股权分置改革的决策过程
第四节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方案
第五节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推进及简要评价
第六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发展
第一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述
第二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发展
第三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的完善
第七章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一节退市制度建立之前的探索
第二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节上市公司退市的基本情况
第四节退市平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五节退市公司的重组与再次上市制度
第八章债券市场的发展
第一节中国债券市场现状分析
第二节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
第三节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四节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的发展
第五节债券市场交易品种不断丰富
第六节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第九章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述
第二节老基金清理完成,基金业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第三节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与封转开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业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第五节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第十章期货市场的恢复性增长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初步发展
第一节中国期货市场进入依法治市与规范发展阶段概述
第二节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第三节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
第四节期货交易恢复性增长
第五节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开始起步
第六节权证的重新推出
第七节期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
第八节期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第十一章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与综合治理
第一节证券公司的发展概述
第二节1999~2003年我国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
第三节2004~2007年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
第四节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
第十二章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一节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二节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章统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节1999~2007年证券监管体制概述
第二节证券监管理念的发展
第三节统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证券业自律监管的发展
第十四章证券市场法制建设
第一节《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
第二节1999~2007年重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节中国证监会五次对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第四节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的变化
第五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节1999~2007年证券市场司法情况
第十五章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国际化发展
第一节1999~2007年中国证券市场开放与国际化概述
第二节股票市场融资的国际化
第三节债券市场投融资的国际化
第四节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第五节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规定
第六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国际化与证券服务业的国际化
第七节证券监管的跨境合作
第八节1999~2007年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特点与展望
附录中国证券市场大事记(1999~2007年)
编后记

『叁』 个人理财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个人理财概述 1
第一节 个人理财的基本内容 3
一、个人理财的定义 3
二、个人理财规划的基本内容 4
三、个人理财规划的基本流程 9
第二节 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现状 10
一、个人理财业务在美国的
发展与现状 10
二、香港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
发展与现状 13
三、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
发展与现状 16
第三节 理财规划师及其资格认证 18
一、注册金融策划师(CFP)及其
资格认证 18
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及其
资格认证 19
三、中国香港注册财务策划师(RFP)
及其资格认证 19
四、特许财富管理师(CWM)及其
资格认证 19
五、国家理财规划师及其资格认证 20
本章小结 21
思考题 21
第二章 个人理财的基础知识 25
第一节 生命周期理论 26
一、生命周期理论的主要内容 27
二、生命周期理论在个人理财方面的
运用 28
第二节 货币的时间价值 31
一、货币时间价值的基础知识 31
二、年金 33
第三节 客户的风险属性 37
一、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 37
二、客户风险偏好的分类及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3
本章小结 50
思考题 50
第三章 个人理财规划 53
第一节 客户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54
一、收集客户信息 54
二、有效沟通的技巧 57
第二节 客户财务状况分析 66
一、个人/家庭财务报表与企业财务
报表的区别 66
二、个人/家庭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67
三、个人/家庭损益表的编制 75
第三节 客户理财需求和目标分析 79
一、客户理财需求的内容 80
二、客户理财目标的种类 81
三、客户理财目标的制定 82
第四节客户理财规划 85
一、现金、消费和债务管理规划 86
二、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88
三、投资规划 90
四、税收规划 92
五、人生事件规划 93
第五节 执行和监控客户理财规则书 94
一、准确性原则 94
二、有效性原则 94
三、及时性原则 95
本章小结 95
思考题 96
第四章 个人储蓄与消费信贷计划 99
第一节 储蓄概述 100
一、储蓄的含义 100
二、储蓄的意义 101
三、储蓄的特点 101
四、我国储蓄政策与原则 102
五、个人储蓄计划的原则 102
第二节 储蓄的类型 103
一、储蓄的种类 103
二、储蓄利息的计算 110
第三节 储蓄的策略 112
一、储蓄理财的指导思想 112
二、储蓄存款的技巧 112
三、家庭储蓄策略 114
第四节 消费信贷概述 115
一、消费信贷的含义 116
二、消费信贷的特点 116
三、消费信贷的分类 116
四、消费信贷的作用 118
第五节 消费信贷的主要类型 118
一、封闭式信贷 118
二、开放式信贷 121
第六节 消费信贷的策略 125
一、消费信贷的原则 125
二、消费信贷的策略 126
本章小结 127
思考题 128
第五章 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 129
第一节 风险与可保风险 130
一、风险 130
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
风险损失 131
三、风险频率、风险程度、
风险成本 132
四、投机风险与纯粹风险 133
五、风险管理 133
六、可保风险 134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及类型概述 139
一、保险的功能 139
二、保险的类型 141
第三节 个人保险规划的制定 146
一、个人风险的基本形式 146
二、个人保险规划的基本原则 148
三、个人保险规划的基本方法 149
本章小结 153
思考题 154
第六章 股票投资计划 157
第一节 股票概述 158
一、股票的含义和特征 158
二、股票分类 160
三、股票的价值和价格 163
四、股票的投资收益 165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和流通 166
一、股票的发行 166
二、股票的流通 170
第三节 股票投资分析 175
一、基本分析法 176
二、技术分析法 180
三、股票投资的策略 185
本章小结 190
思考题 190
第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计划 193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94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195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目标及特点 197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198
四、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
债券的区别 199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发行与
上市交易 201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201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 207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 208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212
一、购买基金要有持久作战的
长期投资策略 213
二、购买基金要选择好适合自己的
基金资产组合 213
三、不同类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选择 216
四、购买开放式基金及封闭式
基金应采取的投资策略 217
五、其他的投资策略 217
本章小结 217
思考题 218
第八章 债券投资计划 221
第一节 债券概述 222
一、债券的含义 222
二、债券和股票的比较 222
三、债券的基本要素 223
四、债券的特征 224
五、债券的种类 225
第二节 债券发行与交易 228
一、债券的发行 228
二、债券的交易 230
第三节 债券收益与价格 232
一、影响债券收益率的因素 232
二、债券收益率的计算 233
三、债券定价 235
四、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 235
五、债券投资的风险 237
第四节 债券投资策略 239
一、债券投资的一般原则 239
二、债券投资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240
三、债券投资策略 240
本章小结 244
思考题 245
第九章 房地产投资计划 247
第一节 房地产概述 248
一、房地产的基本含义 248
二、房地产的特性 249
三、房地产投资的方式 251
四、房地产投资的风险 252
第二节 房地产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254
一、房地产价格的构成 254
二、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 256
第三节 房地产投资规划 259
一、房地产投资规划的重要性 259
二、房地产投资规划的流程 260
三、租房与购房决策 261
四、购房规划 264
本章小结 267
思考题 268
第十章 外汇与黄金投资计划 271
第一节 外汇投资 272
一、外汇与外汇市场 272
二、外汇交易及影响因素 274
三、我国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及
创新 277
第二节 黄金投资 279
一、黄金与黄金市场 279
二、黄金理财方式 282
第三节 收藏品投资 283
一、收藏品及分类 283
二、收藏市场的变化趋势 284
三、收藏品理财策略 286
本章小结 287
思考题 288
第十一章 个人税收规划 291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 292
一、纳税人 292
二、征税范围 292
三、计税依据 294
四、税率 296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298
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01
第二节 个人税收规划的原则与方法 303
一、个人税收规划的原则 303
二、个人税收规划的基本方法 304
第三节 个人税收规划实务 307
一、纳税人身份设计规划 307
二、从征税范围角度规划 310
三、从计税依据角度规划 311
四、税率规划 318
五、推迟纳税时间 319
六、税收优惠利用 320
本章小结 321
思考题 321
第十二章 人生事件规划 325
第一节 教育投资规划 326
一、教育投资规划概述 326
二、教育投资规划的技术 329
三、教育投资规划工具 332
第二节 退休规划 335
一、退休规划的基础知识 335
二、养老保险 340
三、个人退休规划的流程 344
第三节 遗产规划 354
一、遗产和遗产制度的基本知识 355
二、遗产规划的基本方法 356
本章小结 361
思考题 361
参考文献 363

『肆』 证券与期货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 股票
第一节 股份公司
第二节 股票概述
第三节 股票的类型
第三章 债券
第一节 债券概述
第二节 政府债券
第三节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第五章 证券的发行市场
第一节 股票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章 证券的交易市场
第一节 证券交易市场结构
第二节 证券的上市与交易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程序与方式
第四节 股票价格指数
第七章 证券的投资收益和证券价格的确定
第一节 证券的投资收益与收益率
第二节 股票价格的确定
第三节 债券价格的确定
第八章 证券投资分析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稳固基础理论
第二节 空中楼阁理论
第三节 道氏理论
第四节 证券投资分析的其他相关理论
第九章 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宏观因素分析
第三节 行业分析
第四节 公司分析
第十章 证券投资的技术分析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基本术语
第二节 k线图分析
第三节 量价关系分析
第四节 图形形态分析
第五节 证券投资的指标分析
第十一章 股票投资理念与投资方法
第一节 股票投资理念与策略
第二节 股票投资的方法与技巧
第十二章 期货与期货市场
第一节 期货市场概述
第二节 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 第三节 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
第四节 期货市场的投机与套利
第十三章 金融期货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汇期货
第三节 利率期货
第四节 股票价格指数期货
参考文献

『伍』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程指引的目录

推荐序/Ⅲ
第一篇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
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国式管理/3
第一节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中国式管理/3
第二节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完善/19
第三节国际金融危机后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27
第二章两种私募股权基金/33
第一节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亮点及现实问题/33
第二节拟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59
第三节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及其现实问题/73
附件2-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86
附件2-2资金监管协议/95
附件2-3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109
附件2-4股权质押协议/117
第三章新模式与新渠道/120
第一节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行业融资新模式/120
第二节私募股权FOF——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新渠道/126
第二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务
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概述/135
附件4-1国际私募股权融资服务协议/149
附件4-2尽职调查保密协议/152
附件4-3股票期权协议书/154
附件4-4某公司第一轮融资出售可转换优先股条款清单/157
附件4-5国际私募股权融资商业计划书(一)/161
附件4-6国际私募股权融资商业计划书(二)/169
第五章投资前的尽职调查/172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操作实务/172
第二节知识产权调查/195
第三节往来账项尽职调查/201
附件5-1保密协议/204
附件5-2投资意向书/207
附件5-3尽职调查清单/209
附件5-4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213
附件5-5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219
第六章投资时涉及的法律条款/223
第一节国外风险投资法律条款及其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实施/223
第二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保护性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36
第三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董事会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39
第四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对赌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41
第三篇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实务
第七章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及方式/249
第一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249
第二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256
第三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锁定期/288
第八章私募股权基金上市退出实务/296
第一节房地产公司海外上市退出的法律方案分析/296
第二节矿业企业上市退出应注意把握的若干问题/305
第三节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结构重组/309
第九章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与上市规则/318
第一节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与香港创业板市场/318
第二节新加坡第一级股市与新加坡自动报价市场/321
第三节加拿大股票市场/324
第四节英国股票市场/333
附录/339
附录一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341
附录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45
附录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350
附录四商务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61
附录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374
附录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376
附录七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383
附录八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387
后记面对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如何定位/391
……

『陆』 谁有2016年9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提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因为这个科目是新增加的,教材还没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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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捌』 基金从业考试为什么没有纳入国家专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

由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就包含了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是《基金法》赋予的职责。

『玖』 证券投资基金的目录

第一章证券投来资基金概源述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
第五章基金托管人
第六章基金的市场营销
第七章基金的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
第八章基金利润分配与税收
第九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章基金监管
第十一章证券组合管理理论
第十二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三章股票投资组合管理
第十四章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第十五章基金绩效衡量
后记

『拾』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基金法
第四章 托管法
第五章 投资法
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七章 使用法
第八章 管理法
第九章 制度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背景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
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
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
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
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办法中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 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办法还规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可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上述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基金投资的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此外,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时,不得超过该证券或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提取的手续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全国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但其投资范围仅为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均需委托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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