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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与投资企业的对赌

发布时间:2021-01-12 08:30:02

㈠ 创业融资需要和投资机构对赌吗

1、新起点,融资1200万
在15年年末,新平台成立一年左右,我们拿了1200万的preA,平有钱了,我们可以走的更快。这次融资对外宣称是2000万,套路大家懂得,这1200万时分期到账,但为了顺利拿这融资也费了不少周折,因为我们跟投资方前的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我简单给大加介绍下,对赌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融资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也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为什么有对赌协议,他的出现是由于VC对创业者不够信任,但这种“不信任”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比如整个行业造假很普遍、会计做账不同、时间紧迫来不及做深入尽职调查等等)。对赌协议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约束创业者,给创业者建立起一种与vc想法相一致的中短期激励机制,让创业者更多考虑对赌期这几年的业绩增长,规模增长。反而忽视了长远,很有可能让创业者牺牲未来的发展机会,去实现一两年的短期收益,站在企业角度不见得是好事。
1、我们在签完对赌后,为了顺利拿钱,所有精力都在给投资人做业绩,到处被动,为了刷交易量,在平台上了快消品,低价砸市场,被大供货商断货,仓库堆满了的临期食品。为了刷用户量雇佣水军大量注册新用户,增加新用户补贴等等。如果创业者能靠自己的人品或能力消除VC的不信任,可以不用签对赌;但签了“对赌协议”并把公司做大、上市的创始人在国内也不少(比如京东,蒙牛大家可以课后了解一下这个),所以还是要根据创业者对资金的饥渴程度和对公司增长速度的判断来权衡是否要签对赌,我的建议是不签。
2、第六个坑,人的问题,团队扩张,官僚主义,内讧
3、第七个坑,组织架构问题,架构复杂,高管不去一线,过于乐观
在公司融资成功,业务逐渐走上正轨,团队扩张,团队内部矛盾开始出现,之前公司的老员工,团队新成员,还有我们新成员内部之间,出现了几个派别,开始了内耗。
首先是组成派别,围绕岗位晋升开始搞小圈子,排挤其他成员,造成不同部门衔接出问题。
然后是邀功,有成绩都往自己部门揽夸大自己部门作用,再就是推责任,出现问题推给其他部门。甚至出现官僚主义,几个创始人都把自己定义为各种总,开始摆架子,不去一线,只听数据只看汇报,同时高管们也因为派别原因,自己人业务范围内出问题不上报私下解决或者干脆不加惩罚,跟自己不是一个派别的,有问题小题大做。内耗也是让公司之后走下坡路的最亏祸首。
根源有这么几个
1、公司的拍板权在新的老板,新老板不到员工内部,不了结除了数据之外的情况
2、因为创业初期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岗位级别,只定了大概的业务方向,初心是大家在一个起跑线谁有能力谁上,但随着公司发展,相对应的人事晋升制度未完善导致上述结果的出线。
3、第三个原因是是组织架构问题,我们被并购后成立的新公司有一个架构,而后来的人员并没有融入之前架构,也没有打乱之前架构重新调整,导致部门有重复,有的业务找不到具体负责人。
所以创业者在公司规模扩大后,选人用人,岗位晋升,岗位职责明确上要多下功夫,一个优秀的HRD在公司发展的中期作用是很大的。要特别重视中期的HRD人选。
也是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司业绩开始下滑,期初的创世团队成员接连离职,再后来业务调整,人事调整,我也选择离开公司。第一次创业就此结束。
4、第八个坑,业务方向选择问题,谨慎做全产业链
在很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在解决了行业一个点之后,就想做整个产业链,包括我在内,我们开始做的F2C是农业基地到用户,中间涉及的环节有种植,养殖,初加工,仓储,运输,售卖等等,这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系统。因为农业的周期较长,受天气等外界影响因素较多,单单一个种植养殖环节就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因为周期原因,农业品类原因,当计划种植养殖的产品上市后,市场是否对产品认可以及此时的市场价格是否跟之前预期一样,这些不稳定因素都会影响整夜系统的运行。
这导致我们的F2C在运行半年后就停止。我也是建议大家慎做全产业链,制作产业链当中最适合你的环节。
可以这么理解,整个产业链就是一个大系统,其中一个环节是个子系统,每个系统都有他的稳定性都有风险系数,当这些子系统构成新系统后,子系统的风险系数都会累计到整个系统,这样就意味着企业做的环节越多,承担的风险系数越高,系统的稳定性越低,导致企业失败的几率大大增加,所以我建议大家,谨慎做全产业链。

㈡ 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资金,控股股东与投资者签署对赌协议,是否可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对赌协议抄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
但是在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资金时,还没有发生这样的案例,你需向中国证监会当地分机构咨询。

㈢ 并购重组 什么条件财务投资人不参与业绩对赌

作为财务投资者,不愿意参与业绩对赌。
重组方案对赌条约严苛,一是即便只是现金支付,也要参与对赌,二是有长达4年的业绩承诺,比一般情况多一年。

㈣ 并购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是什么

并购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上市公司委派2人、PE机构委派2人组成。并购项目的开发、尽调、评审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3票以上(含3票)通过方可实施投资。上市公司对欲投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控股类项目优先投资权。鉴于上市公司通常仅与单一PE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该PE机构获取的并购基金投资方向的控股项目经过尽调并通过评审后,优先由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否决或在约定时间内未给予答复的项目,PE机构方可推荐给管理的其他基金。私募基金可以直接去私募直营店与私募沟通

㈤ 私募投资基金的对赌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号称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股权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因损害被投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该案引申的三大法律原则:
(一)“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成立
实践中,风险共担是判断投资关系的特征之一,尤其是在投资领域,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做出任何风险分担的安排。以合伙法律关系为例,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外风险共担,而在公司、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都是投资人不共担风险的立法规定。因此,无论在商法理论上,还是现行法律规定上,都不存在因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而致投资法律关系无效的结论。
(二)“保底条款”有效
本质上“保底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条款。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约定对一方或部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采取保底措施不仅是市场交易中的常见现象,也存在相应的法理依据。如有具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设定保底条款则无效。例如,基于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维护的角度,《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受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禁止设定保底条款。
(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原则
既然投资保底条款有效,那实践中投资收益条款在司法判决中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何在?重点在于规范那些在名义上是投资而实际上是借贷的行为,且一定是在该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判定为无效。例如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实际从事放贷业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㈥ 关于上市公司被并购对赌完成净利润的问题

按照你说的属于违法行为,涉嫌诈骗。建议采取合法的方式降低广告费和其它成本,如:合作广告可以分担广告费等。

㈦ 并购基金如何赚钱 六大盈利模式总结

一般国际上认为,并购基金是靠进行行业整合、产业整合进行跨国并购或者混合并购,包括一些杠杆或者一些并购工具来实现以小博大,不断整合资源的一个运作模式的基金,它是靠绝对收益来取得自己的收益。
关于并购基金的盈利模式,洪涛总结:第一种,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打包收购一些目标标地资产,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以及管理升级,再整合其他的资产进行产业重新提升,然后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以这种方式来实现收益。比如美国通用汽车,当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并购基金进去,通过各种方式打包重新再IPO。并购基金不一定是不参与IPO,可以整合私有化再IPO。
第二种,弘毅模式。比如收购江苏的一家玻璃企业,再整合其他的六、七家玻璃企业,然后打包为中国玻璃在海外上市,其整体收益量大概增长了7-10倍左右,因为是控股的原因,弘毅投入了较大规模的资金,赚的钱也非常多。
第三种,像三一重工联手中信产业基金收购德国混凝土泵生产商普茨迈斯特的全部股权。它实际上就是做杠杆收购,过程中配套有并购基金参与、协助它,可能还提供给三一重工下面的过桥融资,再撮合一些并购贷款去收购,收购完了之后占了一定的股权,但是这个股权拥有的总资产是比较大的,因为高负债收购,未来通过整合发债过桥等一些组合的方式,通过未来的经营和股权的管理,以后不排除还可以把它再吸收合并到三一重工上市公司名下。中信产业基金等于实现了一个完整的进入,然后退出的过程,这是中信产业基金的模式。
第四种,像建银国际所做的并购借壳,借壳前在资产方先进行投资,再往上市公司里注入,因为借壳的资产规模往往比较大,一投好几亿,赚的是相对收益,靠股票二级市场的差价来赚钱。如果股份比较大,未来还可以协助上市公司进行整合,不断往里装资产实现收益,这种方式也可以归类为并购基金的投资方式,但是又介于PE-IPO基金和并购基金的中间状态。
第五种,并购基金可以去收购一些资产,通过自己的整合,不一定在IPO上市,未来可以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再变成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也就是参谋股东,等于换股之后资产进行转让,换股,但是不一定构成反向并购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未来这种方式在并购基金中会很常见,会很多。
第六种,并购狙击模式,像被号称为华尔街狙击手的卡尔伊坎,他当年的经典案例,比如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通过不断的二级市场收购持有了3%以上的股份,就有可能争取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断的游说进行分立或者公司重组,以期股价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期公司的价值能够不断的释放或者是管理上能够得到提升,未来的股价能够走高,这样他持有很多年之后也可以退出,这也是并购基金的一种方式。卡尔伊坎还做过相关的事,比如微软曾经去收购雅虎,他曾经希望先收购雅虎公司的股份,然后进入雅虎董事会,再撮合微软对雅虎发起要约收购。在国际市场上,一般的股票价格都是比较低的,估值大都处于合理水平,有的甚至只有几倍至十几倍市盈率,要约收购的时候比市场价格甚至高出100%都有可能,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狙击手基金进行了接受要约或者是在较高价格基础上进行转让套现都可以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套利空间,在国外这种方式也比较多。

㈧ 公司跟风险投资签对赌协议是干嘛的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首先来看看公司来是否合法,这点源你可以在工商部门查到,合法的话你可以再了解下其投资的方式是否合适你的情况,个人认为,暂时国内的投资公司都是为你提供一个中介平台,给予你一些及时的市场行情的建议。如果能接受这种方式,那么你可以去公司看看具体情况!

㈨ 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初期的企业在引人pe投资时,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时该如何

几个要素要注意到
你是运营方,对方是资方,你的风险是运营失败可能会内将投资转化成为债容务就比较危险,资方的风险就是你的项目没有运营起来,收不回来投资。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过最终受伤最严重的不是资方,而是你
1、资方是否对你的项目真正感兴趣
2、在合同中是否有一些可能将投资转化成为债务的条款
3、资方对于你的项目,运营等后期的干涉程度有多高,也就是说你的控制权够不够
4、如果输,你的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是否可以真正承受这个后果

㈩ 私募股权基金为什么要设置对赌条款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来是源在入股企业时与企业大股东签订对赌。
股权与债权不同,一旦企业破产,私募股权基金投入的钱就打水漂了。而且一般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都是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风险很大,签订对赌是一种保护措施,增强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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