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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是不是就是基金

发布时间:2021-01-11 21:50:13

❶ 为什么说基金是目前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基金是目前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会是机构投资者吗

基金会不属于机构投资者。基金会是指管理和运作专门用于某种特定目的并进行独立核算版的资金的权机构或组织。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所以很显然不是.

❸ 基金不是让投资者去买的吗,为什么基金又被称为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

应为你们买基金,然后基金拿你们的钱去买股票,等于就是请个高手帮专你操作你的资金,这就是属买基金。不过不可完全相信那些所谓的高手。在华尔街有那么一句话,假如你不能把全部时间都用的来研究股票那不如买基金,让那些每天都在研究股票的人帮你分析和投资。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直接追问我就可以了,本人经常研究索罗斯的基金投资技巧。

基金公司算不算机构投资者

当然包括了!
简单来说,机构投资者就是资金量大到其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段时期某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大户。

❺ 基金和机构有什么区别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基金不仅可以投资证券,也可以投资企业和项目。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基金公司就是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以及运营等。比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管理费。
基金托管机构是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监管基金公司运作,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和收益等重要职责。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收取托管费。在我国,基金托管机构是商业银行。
抄股时提到的"机构"一般是指主力,或者庄家.他们一般都会成为这只股票的流通股的大股东。因为手中的流通股比较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控制这只股票的走势,也叫控盘。基金也可以被称作"机构",只要他的控盘程度够大.但"机构"不一定指基金.

❻ 在会计里面“机构投资者”是什么

什么是机构投来资者
指证券投资基金、法源人投资者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投资资格,有权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机构(如QFII)。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6个月以上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国现在很多所谓的投资者不是机构投资者,这里面有一个概念要搞清楚,什么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最经典的概念就是由散户集合在一起,这样的基金叫机构投资者。如果说是某个什么重型机械厂,某个电厂,来投一个企业是法人投资者,而不是机构投资者。所以机构投资者的本人是一个个人和个人的结合,

❼ 机构投资者能投资私募基金

机构投资者是可以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的起点相对较高。需要提供的资产证明,也相对较高。一般要求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0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

❽ 我想问下机构投资者和基金经理必读的都是那些书。不知道的就别乱回答谢谢。

《基金经理》,《第五项修炼》,《在华尔街崛起》,《证券分析》(格雷厄姆著,《聪明的投资者》(格雷厄姆著)。《怎样选择成长股》(费舍尔著)。《杰克·韦尔奇自传》(杰克·韦尔奇著)、《赢》(杰克·韦尔奇著)。《期货交易实用指南》《期货市场技术分析》,《克罗谈投资策略》》《证券期货投资计算机化技术分析原理》

❾ 机构投资者是指什么意思呀股票的!!

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虽然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是一个常用的名词,但对这一名词理论上的界定却非常之少。
国外比较权威的或全面的说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词典》的定义,机构投资者就是许多西方国家管理长期储蓄的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管理着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其资金的管理和运用都由专业化人员完成。很明显,这个定义所包含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专门投资于证券业并积极管理这种投资的金融中介机构,它把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银行都排除在外,因此这种定义是不完备的。二是按照美国的《Black法律词典》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大的投资者,例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用他人的钱进行投资的机构等。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❿ 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⒈从投资者资金量大小来进行定义,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资金量大到其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段时期某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大户。
⒉ 从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限定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具体体现是开设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
⑴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⑵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⑶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等。
⒊在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在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方面,而中国几乎未能对此加以关注。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隐含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有丰厚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条件,而中国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是比较模糊的。 从运作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诞生于英国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纪末英国由于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而出现资金过剩,使得许多人将资金投资于海外以谋取更高的资金报酬,但国际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投资国家证券市场风险的不时爆发,致使这些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到比较大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由政府出面组建基金的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也就顺理成章。紧随其后发行的几家基金,如1873年苏格兰人创立的“苏格兰美洲信托”、1926年美国波士顿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场需要的原因而发展起来的。由此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是一种市场的自发行为。
反观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种需要而推动的,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行为。这些需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证券市场迅速扩容相适应,期望机构投资者扩容带来市场资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决定,1999年准许三类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认为行情低迷、需要市场资金进入也一直是管理层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始动力。早在1994年7月,针对市场情况,管理层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发展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试办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国基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在当时市场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管理层出台这类措施,很明显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场的意图。另一方面,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够达到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且这种意图在有关的法规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其宗旨之一。为达到稳定和规范市场发展的目的,管理层对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比较优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现在新股申购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发行时可以单独向基金配售,其后基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等。
二、机构投资者的运作环境存在非常大的差异。
国外机构投资者的产生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其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两者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动,缺乏适应的生存空间,以致于“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了揠苗助长的产物。
首先,国外机构投资者不仅有规模足够大的国内市场供其运作,而且在投资组合理论扩展到国际范围的背景下,可以不断将其他国家市场特别是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纳入其投资组合,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规避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风险。如在英国资产管理业中,对国外投资占其总比例的20%。
反观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其能够投资的范围基本局限于国内,中国资本市场情形发展的势头即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而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使其运作空间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呈现出的“数量多、流通盘小”的 特征进一步制约了其投资运作。
其次,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比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机会,并提高风险管理的效能。如欧盟国家61%的养老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为了有目的的资产配置,50%是为了规避现金风险。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系统性风险占据了总风险的大部分,甚至达到80%左右,分散化投资对于风险规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够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股票指数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推出,致使机构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后,国外机构投资者运作空间的日益扩展,为投资者提供了不断创新的投资对象。仅以投资基金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基金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品种,主要包括:
⑴个人股票计划(PEP)和个人储蓄账户(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税优惠的个人储蓄和投资计划;
⑵伞型基金与分割资本投资信托(SPLITS)。伞型基金主要通过运用“雨伞”架构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其下可设立多个子基金,每个都有特定的投资目标和特征,投资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间转换。而分割资本投资信托则是投资信托中的一个种类,通过发行对资本增长和收益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偏好;
⑶风险投资信托VCT,主要包括创业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种类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一种创新的基金品种,“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揽子股票转托凭证(XXDR)”获得了迅速发展。ETF的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闭式基金一样转让ETF,也可以要求赎回ETF获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成为颇具生命力的被动投资品种。同样,曾经是专门针对富人的对冲基金,也被纳入普通投资者的组合。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能够供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品种十分有限,不仅缺少在国外市场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债券基金也极其稀少,而且即使是发展到具 有一定规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没有形成各自的独立风格,无法得到普通投资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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