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信用卡和转账支票的共同点不是都由银行金融机构管理
信用卡是一种银行业务的商业行为,从利息,手续费,中提取利润,有专门信用卡中心回运作并管理答。银行只负责开办业务,是一个媒介作用。因为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除储蓄,贷款,融资,等其他业务之外的另外一项业务。而转账支票,比较狭隘,只是针对银行的VIP大客户,公司/单位对公账户,公对私业务。转账支票节省了大笔资金的现金交易中时间问题,解决的了大笔现金交易中的安全问题。单位给私人出具转账支票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单位的财务或者出纳亲临银行去办理。这样也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环节。
总的来说都是有银行的管理,那么银行就是金融机构,应当可以理解为都是有银行金融机构管理。
狭义的来说,转账支票上有哪个银行机构出具的,就在哪个银行办,而信用卡。只要是银联的都可以使用 。
Ⅱ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前款用户发生变动,金融机构应
前款用户指:
系统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Ⅲ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来加强信用风险管控
正确答案:C,D,E 解析: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回行应当根据本机构国答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①能够覆盖所有重大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②能够在单一和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③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
Ⅳ 信用卡的发卡机构都有什么责任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发卡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发卡管理机制。申请人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户个人偿还能力与各行累计授信额度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人,应严格控制发卡。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本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与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约定,对特约商户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对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资格。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合作管理的特约商户,由为此类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与合作的非银行机构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损失承担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经查发现特约商户有涉嫌套现行为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暂停或停止为该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嫌上述信用卡违规操作行为的特约商户信息(含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负面名单,并积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推进负面名单共享。
十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主体机构因管理不力或违规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造成所管理商户套现活动频繁,在社会上广泛散播套现宣传信息,或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有涉案关联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信用卡中心的管理,理顺内部管理流程,落实信用卡中心和当地分支机构的投诉管理责任,做好当地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不当导致当地投诉处理缺位、延误,客户正当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Ⅳ 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板块
资本市场评级业务
资本业务评级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市场信用评级、银行间内市场信用评级和证券容市场辛酉年评级,具体包括:
主体评级:对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等主体开展的信用评级为主体评级。
债务评级:对各种债券如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证券、资产支持债券等开展的评级为债项评级,目前债项主要包括: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银行企业贷款支持证券、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权资产支持证券 、企业资产未来收益支持证券。
金融机构:银行金融债券 、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混合资本债券、 保险公司次级债券、银行金融债券、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债券。
Ⅵ 管理团队及人员具备金融,投资经验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信用记录情况。 写一个关于这些的一个情况
略谈商业银行依合规经营
依合规经营《商业银行》我商业银行基本要求随着商业银行改革逐步深入发展业务经营与加强内部管理压力越越尤其些基层金融机构部员工依合规经营认识够位能摆加强内控防范、依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关系本文试前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形势谈谈基层金融机构依合规经营认识
、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
近民银行金融监管力度断加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已经所化解基层银行经营环境所改善由于金融领域问题形原较复杂各种社经济素与金融体制素交织起使些问题短期内未能根本解决目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依严峻社经济利于金融安全稳定素定程度存依合规经营现状仍容忽视主要表现:
()外部针银行犯罪依猖狂社金融犯罪案件发危及金融机构资产员工身安全近虽公安部门加打击犯罪力度社治安形势定转金融机构仍犯罪作案重点目标抢劫、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犯罪案件断发且作案手段益凶残狡诈犯罪呈现智能化、团伙化趋向据统计全省共发抢劫、盗窃、诈骗三类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额吧00万美元、贰500万港币、依.9亿元民币除三类直接犯罪案件外非融资、金融机构职务类犯罪案件所抬些都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二)内管形势严峻风险处内控制度尽完善违规经营经济案件屡禁止总体说近商业银行内控防范制度建设取绩风险管理断加强基本能够做依合规经营具体内控措施仍嫌检查监督够信贷管理缺乏效性应该说近些各行信贷管理花功夫其管理效性没体现些问题虽能形风险行每检查都或或少存需要改进二财监管缺乏再监督否认计纳风险直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重要环节问题没问题断些都归结员工素质问题似乎能说通监管员缺乏效再监督机制才问题关键三执行制度够严格基层同志能严格执行民银行级行关规定存款实名制、额现金管理规定等往往意间给犯罪留乘机四查处够位客观说面由于检查督促工作缺乏责任制应查未查问题检查员没定约束使检查督促工作没压力另面查问题责任处理宽松、处罚位使查处工作违规违纪员起应震慑作用
二、充认识依合规经营重要性
依合规经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效防范风险重要前提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重要标志依合规经营仅商业银行赋予我责任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内要求目前具体实际言依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致业务发展必须坚持合规经营依合规经营促进业务发展重要保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四面:
依、合规经营适应社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商品特殊企业工、农、、建四商业银行自资金都非限业务经营超90%营运资金源于客户存款或银行其负债所事业务具高风险性依合规经营则要求各经营行所事负债业务、资产业务、际业务、间业务及内部管理与控制等必须合合规维护各行级整体利益银行整体形象江总书记曾经说 金融家经济核金融稳定家稳定角度言依合规经营仅维护社主义市场秩序需要实践江总书记 三代表 重要思想具体体现
贰、合规经营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客观需要安全效益期商业银行受计划经济影响相部经营行受专业银行体制束缚思想解放习惯于粗放经营导致良资产比例断攀升财务状况佳经营效益低能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改革与发展需要依合规经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完善内控约束机制牢固树立商业化经营观念扭转顾经营顾风险局面依办事给银行带损失没合规经营没银行发展没存发展空间
三、合规经营应外资银行挑战需要市场竞争定规则入世外资银行期、批进入土外资银行实力雄厚金融产品科技进步内控制度健全尤其其具遵守际准则自觉性商业银行面则相逊色某种意义讲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争高低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力发展业务同依合规经营才能发挥银行特独优势抢占市场制高点
四、依合规经营基层行业务经营迫切需要近随着我业务经营呈现断向势客观少同志都存管理偏松、制度执行够严格思想部同志依合规经营重要性认识足更没摆规范经营、加强内管与业务发展、提高效益关系同志担加强依经营、严格执行制度影响业务发展甚至部认要负债绩业务发展经营安全事故行忽视或重视制教育注意习新律规关制度执行检查监督未能完全位导致内控机制没发挥应作用致信贷管理、财监管等条线检查仍些该发现象现甚至影响商业银行整体形象声誉迫切需要我增强依合规经营意识工作力度
三、依合规经营几点建议:
依合规经营既我基层行业务发展内需要我首先要自觉增强依合规经营意识断增强制观念努力做规范前提发展业务发展业务同加强规范管理其要强化自身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商业银行规定按权责发制原则规范业务经营搞恶性竞争第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纪教育加强业务培训限度降低道德风险能力风险
依、习入手强化思想道德教育依合规经营要求我特别注重要加强习防范能力风险同要十注重道德风险防范要认真习《民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违行处罚办》及民银行相关律规要通习让全员知道哪些能哪些能些基本律规、应知应知识金融机构广干部职工必须条件掌握并努力应用实际工作
贰、严管入手强化规章制度执行依合规经营关键制度执行要严历史教训告诉我凡超制度范围行要受制度惩罚凡违规违章办事要付代价要严格每道防线入口加强内控防范 三道防线(岗位制约、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监察审计再监督)监管尤其二道防线要制度管制度规范员工行
三、内控入手强化监管机制建设监管主要抓三层面要抓监管重点难点监管位要所说些尽、尽责要采取些警醒措施二要抓监管事凡已经监管暴露事情要查底决手软三要抓监管监管尽尽责监管要态度诚恳监管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尤其要积极做整改工作
四、培训入手强化队伍整体素质依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必须期坚持基本原则要坚持习期性事、监管部门要针性制订期培训计划目、步骤展些针性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员工队伍用自觉性
5、干部入手强化岗位责任观念依合规经营缺少保证要责任意识要求我基层行高级管理员(行、主任)要负起责任特别要基层营业中国点主任、内勤主任抓起强化责任意识承担自应承担职责各行营业中国点、业务主管部门 手负责同志都要定期定期本单位、本部门、本条线工作进行 看 确保业务经营合规合
总内部控制项经性工作必须抓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检查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解决风险消除业务流程前端萌发阶段监察、规、保卫等监督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断提高监控效防范化解些能现矛盾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向发
Ⅶ 办了信用卡没有开通有什么后果
1\没有开来通不会影响信用额自度.
2\一般不会有年费,按最新人行的文件要求是没有年费的,但以前有的银行是要收年费的,可能不是很严格执行人行的规定,建议你还是咨询下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
3\你随时可以电话取消,自动取消需要信用卡到期后才会自动取消.
Ⅷ 新卡(信用卡)不开卡收年费嘛
信用卡不激活是不能收取年费的!详情请见下面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发卡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发卡管理机制。申请人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户个人偿还能力与各行累计授信额度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人,应严格控制发卡。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本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与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约定,对特约商户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对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的特约商户应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资格。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合作管理的特约商户,由为此类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与合作的非银行机构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损失承担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经查发现特约商户有涉嫌套现行为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暂停或停止为该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嫌上述信用卡违规操作行为的特约商户信息(含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负面名单,并积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推进负面名单共享。
十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主体机构因管理不力或违规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造成所管理商户套现活动频繁,在社会上广泛散播套现宣传信息,或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有涉案关联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信用卡中心的管理,理顺内部管理流程,落实信用卡中心和当地分支机构的投诉管理责任,做好当地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不当导致当地投诉处理缺位、延误,客户正当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Ⅸ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吗
金融机构的分类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中国的分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按照地位和功能,没有列举农村信用合作社,只有村镇银行属于银行类。
按照中国的《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Ⅹ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附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