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利息、复利、罚息是什么呢
1、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专借款人属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2、复利是指一笔资金除本金产生利息外,在下一个计息周期内,以前各计息周期内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的计息方法。
3、罚息是借款人在规定的日期未还款造成的逾期而交纳的罚金。贷款人可以将贷款延期,此时贷款人一般会修改原先的期限,在剩余的贷款期间,贷款人会提高利率,这个新的利率称为违约利息率。
(1)罚息复利专属于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马克思主义认为利息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货币本身并不能创造货币,不会自行增值,只有当职能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才能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而货币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与职能资本家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的分离是利息产生的内在前提。
㈡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罚息可以复利吗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罚息是可以按照复利计算的。
㈢ 罚息和复利在哪规定的
罚息和复利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2003年12月10日
㈣ 求教一下,银行贷款逾期后的复利和罚息复利怎么计算谢谢!
银行贷款逾期后,执行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
复利一般是对所欠利息进行计息,与贷款逾期后执行利率一样
㈤ 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界满后的复利和罚息能否支持
关于借款期限届满后金融机构能否既收罚息再计收复利的问题 ,目前实版践中存在着较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已经明文予以允许金融机构收取复利,那么,按照该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既可收罚息并计算复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对其只能参考适用;而且,既收罚息再计算复利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对借款人极其不公平。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逾期罚息是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所应给予出借人的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如果既收罚息也计算复利实际上是给予出借人双倍损失补偿,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从而将违约金的补偿性变成了惩罚性,违背了合同法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对借款人不公平。因此,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罚息即可,对未归还的利息不能再计算复利。
㈥ 关于银行罚息与复利!
按你什么时候开始逾期和逾期时间长短,我国银行普遍存款用单利,贷款用复利计算,法院在利息计算方面肯定按银行计算来算
㈦ 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既收罚息再计收复利的问题
借款期限届满后,金融机构能否既收罚息再计收复利呢?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内存在着较容大的分歧。金融机构认为,既然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已经明文予以允许,那么,按照该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即可收罚息并计算复利。借款人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对其只能参考适用;而且,既收罚息再计算复利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对借款人极其不公平。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赔偿性而非惩罚性的。逾期罚息实质上作为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所应给予出借人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如果再对罚息计算复利,实际上是给予出借人双倍损失补偿。因此,既收罚息再计算复利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不但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借款人也不公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和文件中也不允许逾期罚息和复利并存。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中认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不应再计算复利。因此,我们认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对未归还的利息不能再计算复利。
㈧ 罚息可以按照复利计算吗
罚息不可以按照复利计算,罚息,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
罚息的计算方式为:
本金×利率×(1+罚息利率)
㈨ 银行收取罚息复利是否支持
大家都不支持,银监会也三令五申,但各家银行不还是照收不误!这是在中国,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