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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公司初期架构

发布时间:2021-01-05 19:51:15

A. 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是什么关系

招商证券抄最初是在招商银行袭证券业务部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目前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是独立的两家公司,二者同属于招商局集团,也就是说招商银行与招商证券的真正控制人(或母公司)是同一家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通过控股招商银行与招商证券实现了金融混业经营。


(1)金融投资公司初期架构扩展阅读:

招商银行1987年成立于深圳蛇口,是招商局集团的下属公司,其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也是中国内地市值第五大的银行。其由企业法人持股,也就是说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2.37%的股份,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持有招商银行18.10%的股份。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创立于1991年,经过二十多年的创业发展,其各项业务和综合实力均进入国内十强,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招商证券是中国证券交易所第一批会员、第一批经核准的综合类券商、第一批主承销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一批成员以及第一批具有自营、网上交易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

B. 简述项目的投资结构、资金结构、资信结构和融资结构。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
1.政府提供间接保证
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人稳定,但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2.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

3.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有限追索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
4.风险分担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
5.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项目融资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这就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长时间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

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合营方式
契约式合营方式,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二)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
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是由合资双方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主办人除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项目公司(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项目国政府或其机构作为项目主办人,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地独立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负责,给承包商一定的报酬。
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时,借款人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作为物权担保,其中包括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作为还款担保。
鉴于承包人同贷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主要考虑项目主办人的资信、经营管理能力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1.项目主办人建立一个与其总资产相分离的经济上独立的项目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
项目的债务不列人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
项目主办人对贷款人仅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贷款人易于对独立分离的项目作出比较精确的评估,并能得到可靠的物权担保

2.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国际商业贷款
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贷款人获得的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项目预期的收益,贷款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着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融资规定借款的用途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项目融资条件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其利率的规定比一般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一)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自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其他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
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所珍及的税务结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对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项目的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几种方式。
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实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其资金来源。
经常为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债券、商业票据、政府出口信贷、融贷租赁等。

(四)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
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
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自身的资产价值
来自项目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比如长期购买(或租赁)产品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般而言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会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会相对复杂和相对严格。

五、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人
(一)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
(二)借款人
一般是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的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项目公司
(三)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和专门技能,并可利用外国公司的信誉,吸引外国银行的贷款。

(四)项目使用方或项目产品的购买方
项目使用方或者项目产品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产品的长期购买合同或者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证方
国际项目的贷款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有时还会要求东道国中央银行、外国的大银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证,特别是完工保证和偿债保证。
(六)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誉、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响到贷款人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

(七)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
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向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能源
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贷款的安排,以及项目原材料、能源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对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项目成本和风险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机构
项目融资通常结构复杂,规模巨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项目投资者或者贷款人往往需要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来完成组织安排工作。这些中介机构有项目融资顾问、法律、税务顾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等,他们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1、项目融资顾问
一类是只担任项目投资者的顾问,为其安排融资结构和贷款,而自己不参加最终的贷款银团
另一类是在担任融资顾问的同时,也参与贷款,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
2.法律、税务顾问
项目融资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来起草和把关
项目融资结构要达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须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或税务顾问来检查这些安排是否适合于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3.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
受托银行主要代表贷款人的利益设立托管账户,负责托管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监管,确保在从工程项目的收益中拨出足够的款额来清偿贷款以前,不让项目主办人动用这笔款项。

(九)政府机构
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政府部门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或贷款担保、投资保险,这种贷款或贷款担保可以作为一种准股本资金进入项目,促成项目融资的完成。
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批准特殊的外汇政策或税务政策等种种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优势和可融资性。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一、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概述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事件或状态。
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最初,不管是项目的主办人,还是贷款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的识别。因为只有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范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以偿还,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国际项目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二、系统风险
与宏观环境有关,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因借款人所在国发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风险。当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巳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变得相当艰难或根本没有可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法律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法律因素。
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既包括与国家信用相关的法律风险,又包括与借款人自身信用有关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人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贷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须识别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随时准备抗辩。

三、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它包括完工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等。
(一)完工风险
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风险又称为完工风险
1.不能完工或迟延完工风险
如果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则不能产生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项目公司违约。
2.超预算完工风险
引起超预算完工的原因经常是因为预测和安排的不正确,如果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甚至会造成项目停工,而且即使筹措到新的贷款,也会减少今后的利润,甚至可能引起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无力偿还本息。

(二)经营维护风险
项目一旦完工进人生产运营阶段,其主要的风险是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和支付投资者的股息。
如果现金流量不足,不但项目主办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且贷款人的贷款偿还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设开发而言,生产运营阶段要长得多,因此,生产运营阶段的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给,市场和营运风险、财务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
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是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项政府特许、批准文件;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合资文件;股东合同;项目公司的组织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技术顾问合同;项目建设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项目的各种保险文件;使用合同;技术和运营许可证;计划部门和环境部门的批准书等

2.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的文件
包括各种供货合同、基本设施供应合同等
3.项目公司融资文件
包括基本融资合同;担保文件;项目融资人和担保权益托管人之间的信托、协调或共同贷款人合同;融资文件;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承销报价文件等
4.支持类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运输合同、供销合同、保险合同、外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担保、多边机构担保文件等。
5.法律意见书
包括各参与方行使其项目文件或信贷和担保文中规定义务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借款人责任的平等地位,当地法律给予某一贷款人优先地位;当地法院发布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的可能性;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国外判决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诉讼或资产扣押的豁免权,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通过一系列独立的合同有机连结起来的,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通过这些合同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一)贷款合同
项目融资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就诸如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安排以及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合同事项作出约定。
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涉及多方贷款人,因此经常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有时贷款人还包括政府机构、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那就会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

(二)投资合同
项目的主办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签订确保项目公司具有偿债能力的投资合同。通常由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
主办人以参加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由主办人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笔与贷款额相等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还债
(三)特许合同
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东道国政府代表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四)完工担保合同
在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署的为了维护贷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项目主办人对完工期作出实质性的保证和担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担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保证
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建成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情况,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对项目的超支进行追加融资的责任
主办人保证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有关项目完工的特定的财务检查等

(五)提货或付款合同
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产品的买主间签署的关于买主无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项目公司是否交付产品,买主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货款,而且该货款必须能够偿还贷款和项目经营的费用。
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项目产品的买主给予项目公司的信贷。

(六)经营管理合同
为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把握从而收回贷款,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
借款人与非东道国的管理公司订立这种经营管理合同有时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因为有的国家限制外国人参与大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东道国政府也会要求在该合同中包括进一步雇佣和培训当地员工和促进技术转让的条款。

(七)购买合同
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规定当项目公司违约的时候,项目主办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金额的货物的合同。
(八)先期购买合同
通常是由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货款,项目公司得到该笔款项之后,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并对该款支付利息。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把产品交付给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这些产品转售给第三者,销售所得即用于偿还预付款。

(九)产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贷款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合同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资源的权益和销售资源的收益转让给贷款人,这种转让一直到项目公司全部偿还贷款为止。但是贷款人只获得转让部分的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如果该部分产品的销售不足以还清贷款,贷款人则无权再请求补偿。
第四节 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许
特许合同是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代表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和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对很多大型项目来说,如果不先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而特许合同往往是进行项目融资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特许合同规定的内容:
特许权利的授与、特许经营建设的范围、特许合同的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等
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修的标准,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政府提供的协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财务协助如是否提供融资、保证等及其他协助,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协助的提供方式
财务问题,包括项目成本计划与回收方案,外汇的兑换及其汇出以及税务等
所有权问题,包括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是否拥有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有权以项目设施对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以及期满时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证
其他事项,如保险、特许合同终止、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诺
项目融资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与态度。
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诺一般涉及税收优惠、外汇风险、原材料供应和土地征用等。
政府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承诺,不同于一般外资项目的保证,政府只是针对项目融资中“特许合同”而作出承诺。

项目主办人/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所获得的政府承诺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保证:第三者出面而进行的担保
政府承诺:主要是政府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
2.内容不同
民法保证:针对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具体行为包括经营方面的损失
政府承诺:是对官身行为或事实承诺,主要针对政府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会为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3.有无主从合同关系
民法保证与原合同有主从关系
政府承诺则无主从关系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民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约定的具体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承诺仅为追究政府责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适用规范不同
民法保证适用民商法
政府承诺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纠纷,因而是具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性质
6.行为性质不同
民法保证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活动,属于私法行为
政府承诺是对其愿意承担的政治风险、违约责任的承诺和放弃豁免表示,与国家主权、政策等政治关系密切联系,可视为公法关系

三、政府推动
1.政府通过“排他条款”维持主办人对项目的独占性
政府通过“排他条款”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市场禁入问题
2.“最优惠待遇条款”确保项目公司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
“最优惠待遇条款” 通常规定,政府对项目公司采取不歧视政策,政府对项目公司承诺使其享受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项目公司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条款”和“替代条款”使贷教人获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权
“介入条款”是指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有权获得较长的更正期间。除了贷款人决定放弃项目,否则政府不能立即终止合同,收回项目
“介入条款”通常由“替代条款”来支持
“替代条款”赋予贷款人推荐第三人来替代项目公司的权利

四、政府监管
1.政府对项目公司的价格控制或审核
为防止项目公司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架构中,在约定独占性条款、赋予项目主办人以独占权的同时,也了“价格控制或审核条款”,对项目主办人作相应的限制
一个由政府机构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该专门机构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有否决权

2.政府对项目公司正常营运的监管
在项目公司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是该领域中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
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自己介入并接管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
3.政府违约事件的更正期
根据更正条款,对于政府的任何重大违约,在项目公司向政府发出要求更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对项目的收回权
第五节 项目融资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1.我国立法对境外项目融资的定义
境外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的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人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2.境外项目融资的适用领域
从国际经验看,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和少数重化工行业
在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融资主要用于电力、收费公路和桥梁、电讯行业、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在其他行业包括炼油、石油、天然气开发等项目

3.境外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或出口信贷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商业票据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私人贷款部门,如国际金融公司、亚洲银行私人贷款局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或联合融资
当项目涉及大宗设备或产品出口时,有关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者出口信贷担保。

4.我国对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管制度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我国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对投资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项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确的要求
对项目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对项目公司的外汇调度及外汇账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将项目融资纳入外债监管范围
对于外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实务发展
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项目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称“深电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
项目合作期为10年。

在合作期间,深电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三,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合同
第四,为合和公司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合和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
合作期满,合和公司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项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电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案例4.2 广西来宾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广西来宾电厂采用国际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国际资金达6.2亿美元。
该项目由法国电力中标投资。后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给外来投资者。
该项目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最佳融资奖。
日照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日照电厂项目第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
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拙,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

C. 注册进出口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2020年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公司的流程简化了,只要是咱们正常的经营公司的话,是可以在自贸区内注册公司的,客户没有必要在自贸区内实际的租赁一个办公室,企昊直接给您提供一个注册地址就可以了,咱们只要是想好公司的名称就可以了。那么在上海注册公司有哪些显而易见的“好处”呢?

1、以上海自贸区企业的品牌优势占领国内市场,辐射国际市场。

2、以上海宽广的经济、金融、人文、科技、信息、交通等资源,实现远大理想。

3、随着自贸区的出台,上海在金融,贸易,旅游,航运,信息,房地产等领域即将涌现更多新的机遇。

4、在上海设立办事处或公司对企业发展国际贸易,产品出口世界各地起重要的桥梁作用。

5、在上海当地银行开户,利用支票收支,调动,周转资金,无现金交收麻烦和风险。

6、以上海公司名义在沪置业、投资,您可方便房产按揭买卖、证券、金融投资,安家立业。

7、全国政策优先试验运行。政策优先

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材料:

1、 股东、法人原件及复印件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2、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最好5个以上或更多)、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5、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规定的注册材料。

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流程:1、确定单位地址2、企业查名3、准备材料4、正式递交5、刻章6、开银行账户、办理余下证件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时间: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时间一般情况下为15个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况时间可能延长。

D. 可转换信托基金是什么意思大体怎么个组成构架

尽管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的进一步深入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进一步加强,然而该制度组成规则的不明确及某些内容的缺失也同时产生出一种不和谐的声音,如制度功能定位之不周及因制度缺失而体现的行业自律性差等,因此,以市场约束为导向,以该制度应有的效应为基柚,以制度引进的精神与形式之契合来匡正目前所存在的缺憾已成为当务之急。

2005年7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已构筑起了以《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实施办法》等文件为基础的,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基金保护法律制度。后续修订的《证券法》第134条所规定的“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内容,更是使这一制度披上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外衣。虽然这一制度的“闪亮登场”给原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的证券市场注入了一支法律的“强心针”,同时也迎来了学界与实务界人士一片如潮之好评,但笔者认为,这一新生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公正的评判是,它仍存在这样或那样值得我们检讨、反思与改进的地方。对此,笔者分析如下。
一、功能上的定位——一个目标定位欠完整性的问题
“法律必须回应现实发展的要求”决定了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承载着特定历史时期的使命与社会公众的迫切诉求。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之功能,《办法》在第1~2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籍此,不难发现,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效有二:其一是经济补偿功能;其二是信心支撑功能。
尽管上述功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保护基金事后赔偿的实质,但是它也人为地掩盖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即作为与存款保险制度及保险购买人保护制度相应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真正功能并不在于事后的赔偿性救济,而在于破产预防。这一立论就揭示出了一个潜在的命题,即该制度的主旨是围绕事先性监管与行业自律所展开的。实际上,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公司所蕴含的对银行业之监管权也是对这一理论的反证;然而,《办法》并没有赋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后称“基金公司”)专门性的针对证券行业的监管权,而只是在其职责部分的第7条设定了4项间接相关的内容:一是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二是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三是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四是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这样一种职能的定位至少说明在对证券公司经营危机的救助上,“基金公司”是被动善后型,而非主动出击型。尽管法律规则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但是从秩序持续性的维护与和谐关系的营造来说,“事前的防范胜于事后的救济”是法律制度设计中真正常青性的主旋律。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在运作的30余年时间中,理赔总额也不过43亿美元,这说明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根本功能是通过制度效应恢复和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之信心 [1]。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中,我国有必要增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相应的监管功能,从而使之与其经济补偿功能及信心支撑功能相辅相成地组合成一个系统性的整体。
二、组织模式设计——一个“得形而忘意”的问题
根据设立模式之不同,国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大体可分为两种运作模式,即独立模式和附属模式。前者即指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转,如目前的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国家都是采取这一模式,而其中又以美国SIPC最具代表性。该公司成立于1972年12月30日,为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制公司,所有符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b)条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都可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从其组织结构看,该公司的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后由美国总统委任。为了保证代表性及公司预期职能的发挥,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其它2位来自社会公众。另外的2名董事则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与美联储委员会联合指派。在公司的权力架构中,有一大亮点更是值得我们关注,即基于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会的主席与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人士中进行任命 [2]。后一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该基金的日常运转工作。采取此模式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那么,这两种样板孰优孰劣呢?笔者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与这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紧密相联的;因此,究竟采用何种模式可能是一个因民族的共同意识和共同精神而异的选择问题,然而无论如何论之,选择的结果必须应能顺应本民族发展的内在要求。就基金的管理模式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状况、金融风险意识水平、边缘性的法律制度环境及制度所能体现出的效率。晚近以来,设立统一的基金并交由单一的组织管理,在扩容资金,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索赔服务已为大势所趋 [3]。
对于组织模式问题,很显然,我国吸纳了独立公司模式,如《办法》第9~11条规定:“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客观来说,模式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制度构建的要害在于其所能够达到的预期结果,在于这个制度是由什么样的规范来充实,在于是由什么样的程序来保证,即不以“形式论”,而以“目的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估量,若我们意图对中国目前的这种模式作出一个比较客观且公正的定论,那么就必须透过形式来把握其内容。在中国金融法治化的过程中,由于欠缺本土化的金融制度与金融法治资源,美国金融法及其创新所折射出的理念一直是我们廉价的亦步亦趋的对象,如1995年我国金融业经营大分的格局就沾有美国1933年《银行法》的印迹,2003年金融业大分而小合的调整便或多或少地折射出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分久必合”的精神。虽然借鉴或模仿使我们的立法者与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既省心又省力”的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由于“西学东渐”并没有实质性地置换或改良内藏于中华民族心理的传统价值观念,所以往往我们只是“得形而忘意”。《办法》所创制的独立模式及其实践便是我们再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又一个缩影。其原因如下:其一是董事会组成不当。虽然《办法》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为9人组成,然而企业登记资料却显示,该公司的董事会由来自中国证监会、央行、财政部及上证所、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8名董事构成 [4]。尽管我们可以推知这种偶数的配置可能是出于各方力量均衡之考虑,但是它却会导致在票数相同时议而不能决的结果。虽然依惯例,在此境下,董事长可多投一票,但是此举却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因为从公司法原理考究,董事长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决权重应与其它董事无异 [5];其二是角色定位的不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创立之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与强化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因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便应具有强烈的“主权在民”与“平民化”色彩。也正是基于这一初衷,在美国SIPC里便专门设置了社会公众型的董事席位,且董事会正副主席都必须由平民化的社会公众担任。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基金公司”里的董事会成员清一色地由具有“品级”的官员充任,这不仅体现了强烈的“官为民作主”的传统“父母官”理念,而且也间接地向本就先天发育不良的证券市场传递了一种“政府导向而非市场导向”的声音。虽然我们可以从“基金公司”资本金来源上为这种官僚化的组织结构的正当性提供一种辩护,但要注意的是,未来公司基金的补充还要更多地依于会员会费的缴纳。笔者认为,目前的这种单一化的权力架构不仅直接削弱了社会公众的话语权和基金可能运行的独立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了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在利益均沾上的寻租心态与严重依赖政府之心理。
针对我国“有形而无意”的独立模式,作者的修正意见是,既然美国版本为我们参考与印证的对象,那么我们所需要仿造的不止是“形”,而更应是其“神”,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进行“平民化”与“亲民化”的改革。为了达到此目的,可进行如下设想:其一是在目前法定的9个董事会成员中,进行官方与非官方董事的适度抗衡性配置,如官方董事4个,非官方董事5个;其二是“平民化”的董事可考虑从社会公众、证券公司、证券行业自律组织中进行选拔;其三是确立话语权平民化把握的理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主体,因而为了体现“基金公司”一定限度的自律及亲民化,作者认为我国也有必要确立基金公司董事长从平民化董事中进行选任之原则。实际上,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终极目的都在于再造出一种抗衡机制,从而实实在在地体现投资者的话语权,并进而传导出保护基金应有的功能。
三、资金不足与费用分担不公——一个“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及显失公平的问题
依据《办法》第12~14条之规定,“基金公司”的资金主要源于以下几项:一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六是其他合法收入。
虽然从上述六大内容来看,“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广泛,但相对于庞大的证券市场来说,在遭受风险之时,与可能的损失相权,这些资金也会表现得捉襟见肘。而且,目前的现实状态已表现出了一些端倪:其一是据现实情况的测算,2005年《办法》第12条所规定的前三项收入来源仅20多亿人民币,且在成立以来,证券保护基金为处置风险券商已支出了近300亿元款项 [6]。其二是虽然国务院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确定了680亿人民币的额度,并先由央行进行垫付,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笔款项最终是要偿还的 [7]。实事上,《办法》第13条也证明了这一点,该条规定:“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其三是虽然《办法》安排的债券融资可一解“基金公司”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债必须本息偿付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资金的非长久占有性。这一特点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财务包袱。
此外,费用分担上的安排也存有欠公平之嫌,如虽然《办法》原则性地借用“经营管理、运作水平、风险度”等作为券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考核的因子,但是在欠缺比较客观且具可操作性证券风险级别评估体系的情形下,以上因子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是无从考证的,这就可能使这些有形的标准处于一种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了保证适度充足的金融资源能发挥最大化的效果,一般都对投资者保护基金设定一个资金数量的上限,或设定费用征收持续的时间,如德国即规定,若赔偿基金现有资金足以支付投资者的债权请求,在监管当局同意后,则会员机构可减少或停止缴纳会费;葡萄牙为了防止会员机构负担过重,则对会员的年度会费最高额进行限定;然而不言自明的是,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对此还缺乏全局性的思考。
针对以上不足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其一是将对违规券商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罚没资金纳入收入来源的范畴 [8],如法国投资者赔偿计划就规定,违规的投资公司将向基金支付罚金,罚金归入赔偿基金之中;其二是既然会费(我国不作此称谓)是收入的主要源流之一,那么如何提取会费便是一个需要斟酌的问题。虽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量化管理,但是也有背于公正合理之原则。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营业收入”为标准。笔者认为,在该问题上,我们可以本着权利义务相配的原则,务实地采取综合化标准来确定会费的多寡。考虑的指标包括券商的资产规模、券商客户的数量、雇员数量、利润额的高低、券商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情况等,如此不仅可以兼顾费用分摊之公平,而且也可以弱化证券机构可能侥幸存在的逆向选择风险;其三是公平地收取所得税。目前,我国对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所得不征税,而只对流通股征收所得税,这一显失公平的做法是值得探讨的。从理与法出发,应考虑对非流通股的资本所得征税,并全额拨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甚至可以考虑从非流通股资产中强行拨出部分资产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可能 [9];其四是确立基金适度与充足之原则。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最终目的在于强化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若资金过多,则不仅会造成有限资源的一定浪费,而且也加重了券商的负担。所以,在保证资金比较充裕的情况下,对费用的征收有必要确立“灵活性原则”。如基金总额已达一个理想度,则可以减征或少征或停征。

E.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公司
以下是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必要条件
(1)按照协会规定,主体公司必须是投资类公司,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必须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例如: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外公司类型除了有限公司还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例如XXXX投资合伙企业、XXXX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等。另外注意经营范围不要写“投资咨询”
(2)该公司不能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有关联;
(3)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实缴25%及以上,最好是注册资本金实缴30%以上,或者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这样有助于提供备案的通过率;
(4)该主体公司不能有不良信息记录;
(5)基本上现在投资公司已经无法注册,只能收购市场上不在经营的企业,据了解只有霍尔果斯可以注册;
(6)注册地址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地可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样;
2:人员
(1)股权类3名及以上高管、证券类4-5名高管;要求高管有相应从业资格;
(2)高管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业资格,最好有相关金融经验;
(3)高管不能在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公司任职;
(4)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3:场地需要实际办公场地、带公司logo,律师会去做尽调,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4:制度性文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盘复制其他的模板,协会现在对这方面审核很严格,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有几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5:牌照类型: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下列3种,基金管理人在规划时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类型及下述的基金产品类型,便于后面事项的安排。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b、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c、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6:基金产品类型可分为以下9类:1)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2)固收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3)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6)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7)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9)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最新的反馈信息“申请业务类型建议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在公司团队和部门不太充分的条件下暂时只申请一种基金牌照类型,等团队扩充后再增加类型,这样通过协会审核的几率比较大。7: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F. 阿里巴巴由哪些部门构成的,具体系统怎么运作的

阿里巴巴由25个事业部组成。具体事业部的业务发展将由各事业部总裁(总经理)内负责。新容体系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和战略管理执行委员会构成。阿里巴巴集团经营多项业务,另外也从关联公司的业务和服务中取得经营商业生态系统上的支援。

25个事业部及其负责人:

(6)金融投资公司初期架构扩展阅读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是以曾担任英语教师的马云为首的18人于1999年在浙江杭州创立。

阿里巴巴集团经营多项业务,另外也从关联公司的业务和服务中取得经营商业生态系统上的支援。业务和关联公司的业务包括:淘宝网、天猫、聚划算、全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1688、阿里妈妈、阿里云、蚂蚁金服、菜鸟网络等。

G. 请分别解释一下信托型私募基金和结构型私募基金

信托型私募基金抄:通过信袭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关私募的典型形式

组合(结构)型私募基金:为了发挥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H. 一家大型的金融投资集团它的组织架构是怎么样的

一个企业的组织机构一定要与发展战略相适应。。海尔就是因为不断的在发展中调整它的组织结构,才发展到今天的。
回顾海尔的发展历程,其发展战略大致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名牌战略,紧紧围绕产品质量进行自身核心能力的构建与培育,很快在国内市场确立了海尔的名牌产品地也第二阶段,多元化战略,在名牌战略实现的基础上,海尔不断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始进行相关产业多元化的经营,产品线也迅速由原有较为单一的冰箱、洗衣机等产品拓展到丰富的家电产品以及其它产品,如电脑、手机等,第三阶段,国际化战略,在中国加入WTO以及2008年奥运的契机下,海尔加速发展,围绕全球化品牌目标,全面提升海尔的国际竞争力,力争成为国际化企业。
围绕着三个不同时期战略的变化,海尔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组织架构调整。
单一产品线的直线职能制
在原有单一产品线的经营模式下,直线职能制的组织架构按照职能划分部门,职责明确,具有权利高度集中、便于企业的最高领导层对整个企业实施严格控制等特征。同时,由于各部门间的联系长期不发生大的变化,使得整个组织系统有较高的稳定性,有利于管理人员重视并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技能,从而强化了专业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这一时期,海尔组织架构模式的效能在“日事日毕、日清日高”为特征的“OEC管理模式”下达到了顶峰。
随着海尔多元化战略进程的推进,直线职能制的弊端也开始逐渐显现,对海尔的多元化战略产生了阻碍。对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来说,直线职能制的弊端表现在多个层面:第一,多元化经营加重了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工作负担,这种工作负担主要集中于各个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决策、协调,容易顾此失彼,第二,在直线职能制下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使各个职能部门眼界狭窄,导致横向协调比较困难,妨碍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不能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适应性较差;第三,直线职能制下的员工专业化发展不利于培养素质全面的、能够经营整个企业的管理人才,从而在对多元化经营特别是新经济增长的机会把握上带来损失。
正是基于这些弊端,在多元化经营战略下,海尔的组织架构由原有的直线职能制开始向事业部(事业本部)模式进行转变。
面向多元化经营要求的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的最大一个特点是“集中决策、分散经营”。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以集中决策管理为前提,把绩效、成果及对公司的贡献等经营权力下放到事业部自行负责。事业部有其本身的管理部门,自行经营其单位的业务,从而使得事业部在快速变化或复杂的环境下,能够更加快速积极地回应市场,决策也更加快捷并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同时,由于事业部往往会采取以产品、地区或是以客户群进行划分,这就带来了清晰的产品责任和联系环节,从而使各事业部能够专注于不同的产品、地区或顾客群的发展,更加有效地实现顾客满意。第三,事业部自身会设立较为完整的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业部内部这种跨职能的高度协调,可以更加有利于培养和考验经理人担任高级管理的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人力资源的基础。
钱德勒认为,多部门结构成功的基本原因在于,它把对整个企业命运负责的高层经理从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解脱出来,从而有时间、信息去对企业的发展环境以及方向做长期的计划和评估。在实际的集团管理过程中即表现为集团总部和各业务单元(如事业本部)之间的职能定位。在职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下,我们可以发现,整个海尔集团管理模式就是以总部为投资决策中心、事业本部为经营决策中心、事业部为利润中心、各分厂为成本中心的定位进行运作的。
在多元化经营环境下,事业部制具有其独特优势但也具有其不可避免的一些缺点,如各事业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考虑问题往往从本部出发,忽视整个企业的利益,影响事业部间的协作;各个事业部都需要设置一套职能结构,因而失去了职能部门内部的规模经济效应;事业部基于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自身能力的构建,往往会导致产品线之间缺乏协调,失去了深度竞争力和技术专门化,产品线间的整合与标准化变得更加困难。
这些给海尔的发展就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如何为实现企业战略构建更加有效感知客户需求并更加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以快速满足客户需求?
国际化战略下的组织架构
资源是制约企业利润形成的第一要素。市场竞争,本质上是资源的竞争,无论多大规模的企业,资源总是有限的。企业竞争的优势取决于企业能力,而企业能力则又来源于资源的获取与整合,即企业融合资源、运作资源的能力。以资源为本,培育竞争优势,关键是要将公司的内部能力(公司的优势)和它的外部行业环境(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所能提供的东西)密切联系起来,寻求市场机会与企业自身实力的平衡。
为适应国际化经营并实现这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海尔进行了两次不同形式的组织结构调整。第一次是基于业务流程再造的组织结构变革,第二次则是最近这一次以子集团形式出现的组织架构调整。
第一次组织结构的调整,是以业务流程再造为出发点,以顾客满意度为目标,以速度为核心。这种变革,主要是基于过去传统金字塔型结构造成企业基层员工和市场终端即客户之间的脱节,致使客户的需求得不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并且在市场信息不能完全正确、迅速传递的同时还造成库存周转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
海尔业务流程再造正如张瑞敏所描述的,在海尔的市场链流程图上,第一个大圈是全球供应商资原,通过互联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找到最好的供应商,分供方也可以去满足客户的需求,物流把全集团的资源整合起来,找到最好的供应商。另一个大圈是产品制造部门包括ODM、OEM,第三个大圈是全球用户的资源,寻求有价值定单。在这一战略思路下,海尔成立了物流推进本部、商流推进本部和资金流推进本部,加上海外推进本部,与原有的产品事业部一起构成企业核心流程体系。这种组织架构使海尔的整个组织形态从传统金字塔型向流程型方向转变,优化了管理资源和市场资源的配置,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和网络化,提高了管理系统的效率和柔性,开始向海尔变革所设想的“速度致胜”之目的进发。
最近这一次的组织结构调整,我们惊讶的发现,新成立的各子集团再次拥有了产供销资源。是海尔对市场链的组织结构的推倒吗?事实不然,尽管各子集团重新拥有了自己的产供销资源,但是商流集团仍然保留下来,虽然其功能受到削弱,但并不代表海尔否认了业务流程再造的成果。同时,金融集团的成立还加强了海尔内部资金运作的监管力度。因此,这次组织结构的调整,应当是在以业务流程再造为基础上的市场链与事业部两者优势结合、强化不同产品运营模式的结构变革。子集团架构的变革,更多的是基于适应不同类别产品运营模式差异性以及竞争策略的调整。正如海尔内部管理人员所透露的,“目的是以产品运营模式为核心,重组现有集团下属的各个事业部,以提高运营的效率。”
这一点,从对不同集团的业务流程创新目标就可以看到,白电集团的流程创新目标为最优成本,数码及个人产品集团的流程创新目标为业务运营模式创新,客户解决方案集团的目标为营销模式创新。这都是基于不同集团所辖产品所处市场竞争环境和运营模式的差异性所提出的有针对性的目标。
在以流程型组织架构的管理模式下,海尔以物流、商流推进本部进行统—管理可能就会过多地考虑统—性而不是不同产品运营模式之间的差异性。
另一方面,以子集团形式出现的组织架构,既吸收事业部制模式的部分优势,同时又通过产品线在子集团内部的组合,规避了事业部制模式的弊端,如重复建制的相类似职能部门。例如,以前海尔的冰箱、空调、洗衣机事业本部都各自有公关公司,帮助进行品牌或者产品推广活动,但是,新组织架构调整后,自电运营集团将会选择一家公关公司帮助它对所有白电进行市场推广活动,这样能够节约宣传成本,将白电统筹进行宣传,也更有助于海尔整体品牌形象的提升。同时,在事业部模式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事业部之间不可避免的会有资源的冲突,这时就必须有另一载体——集团总部来协调这些资源冲突。在原有事业部下,由于个别事业本部之间产品及资源需求的雷同性带来集团总部调拨资源的难度,而随着同类型产品线划分在同一子集团之下,各产品线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同作战能力则将得到加强。

I. 什么是ERP

ERP系统是企业资源计划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的简称,是指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集信息技术与先进管理思想于一身,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员工及决策层提供决策手段的管理平台。

ERP系统是从MRP(物料需求计划)发展而来的新一代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它扩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

它跳出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的资源,优化了现代企业的运行模式,反映了市场对企业合理调配资源的要求。对于改善企业业务流程、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显著作用。

(9)金融投资公司初期架构扩展阅读

ERP系统的特点有:

1、企业内部管理所需的业务应用系统,主要是指财务、物流、人力资源等核心模块。

2、物流管理系统采用了制造业的MRP管理思想;FMIS有效地实现了预算管理、业务评估、管理会计、ABC成本归集方法等现代基本财务管理方法;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在组织机构设计、岗位管理、薪酬体系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同样集成了先进的理念。

3、ERP系统是一个在全公司范围内应用的、高度集成的系统。数据在各业务系统之间高度共享,所有源数据只需在某一个系统中输入一次,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

4、对公司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过程进行了优化,主要的业务流程实现了自动化。

5、采用了计算机最新的主流技术和体系结构:B/S、INTERNET体系结构,WINDOWS界面。在能通信的地方都可以方便地接入到系统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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