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因金融机构原因使债务人上征信要怎么解决
按规定做,没差错
『贰』 金融机构可以起诉评估公司吗
如果评估公司有错,一开始不会起诉,有疑问的一方可以先向当地评估师协会反映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向中国评估师协会反映问题。如果还不能得到解决就可以起诉。一开始就起诉法院不受理。
若是银行信用等级评定,需提供如下资料:
1、客户组织机构图;
2、信用等级评定委托书;
3、近两年未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4、年检后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证复印件;。
5、公司简介;
6、近两个年度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资料;
7、企业实收资本验收报告;
8、拟作为贷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复印件或证明;
9、近两个年度的工业用水(电)费缴纳清单复印件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工业企业)
10、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资料。
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计算一些财务指标,包括诸如流动性、盈利能力、经过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根据标准对其进行评分。一般满分100分,90-100分的为AAA级,80-89分的为AA级,70-79分的A级,依次类推。
不过各家银行的评级一般只作为自己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评价标准,对外没有什么参考意义,各银行之间的评分也不具有可比性。
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持有贷款卡的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和各家银行的评级区别不大,只不过是有一相对统一的标准。但各家银行基本还是按自己的标准进行评级,人民银行进行的评级只作为参考。
由于中国目前的诚信水平普遍很低,企业财务数据也缺少透明度,因此评级没有太大的意义。
下面的是资料
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对金融产品发行主体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要素: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行业及区域经济环境,企业自身素质,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二)对金融产品评级应包括以下要素: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概况、可行性、主要风险、盈利及现金流预测评价、偿债保障措施等。
(三)信用等级的划分、符号及含义:
1.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较高违约风险。
B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级: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C级:不能偿还债务。
除AAA级,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2.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1、A-2、A-3、B、C、D。等级含义如下:
A-1级:为最高级短期债券,其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
A-2级:还本付息能力较强,安全性较高。
A-3级:还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环境变化的影响。
B级:还本付息能力较低,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C级:还本付息能力很低,违约风险较高。
D级: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素质:包括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发展潜力等;
2.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4.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等;
5.履约情况:包括贷款到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还率等;
6.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行业特征、市场需求对企业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
(二)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定标准。
(三)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CCC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CC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三、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1.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宏观和地区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监管与政策、政府支持等;
2.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管理层、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营体制;
3.担保风险管理:包括担保政策、策略与原则,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实际运作情况;
4.担保资产质量:包括担保资产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关联担保风险,并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对未来的担保风险进行预测;
5.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包括担保资本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
6.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货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
(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
AA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A级:代偿能力较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尽管有时会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但是风险小。
BBB级: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风险较小。
BB级:代偿能力较弱,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
B级:代偿能力较差,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弱,有较大风险。
CCC级:代偿能力很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大风险。
CC级:代偿能力极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C级:濒临破产,没有代偿债务能力。
除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
『叁』 什么是证券公司次级债券
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版与银行贷款五权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而五级分类法里的“次级”则是与“可疑”、“损失”一并划归为不良贷款的范围。
(3)金融机构的债务来自于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四)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肆』 税收引起了金融危机吗
导语:政策一致首先关注新增风险,这是正确的。但关注这些新增风险应该只是第一步,这样做不能让我们忽视税收制度造成的基本风险。 经济观察网 马克·罗伊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观察者认为危机很大程度上是拜一个事实所赐:太多的金融机构累积了大量债务,但可以依赖的股本太少。这里的道理很直观:股本能吸收业务衰退利润下降,但企业并不会立刻倒闭但债务很难赦免,因为债权人在偿付时不愿等待。短期债权人要求按条款付清现金,拒绝贷款展期,不给财务恶化的企业信用。长期债权人要求“整体化”并提出上诉。没有现金,企业就得倒闭。 美国的金融企业利润中34%要缴税,此外尽管它们可以把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但股本仍需要纳税。大部分国家都存在类似的在税务上优惠债务而不利于股本的情况,这鼓励金融业和其他公司更多地使用债务,这是财务分析师早就知道的事情。 但认为这一偏袒债务的课税偏好在金融危机中也扮演了角色且依然是金融稳定的风险来源的观点立刻遭到了否认。毕竟,偏袒债务的课税偏好存在已经很长时间,但在危机爆发前一直无人强调。相反,真要细究起来,课税偏好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弱。且危机显然与美国高风险按揭支持证券问题爆发有关;当市场突然意识到这些证券无法获得全额偿付时,许多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企业就被视为比以前孱弱得多。随之而来的是灾难性的经济后果。 所有这些都是事实,但是,美国公司税制有望迎来重大改革总统奥巴马已经提出了计划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关于公司税和金融危机无甚关系的传统智慧。事实上,在我看来,决策者、学者和媒体否认公司税制起着很大作用的做法太过武断。 是的,偏袒债务的课税偏好在经济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并且绝大多数时间里并没有金融危机发生。是的,税收激励并不是金融机构使用大量债务而最小化股本的唯一理由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理由。最重要的是,尽管依赖债务让金融机构风险增加,但债权人知道,危机来袭时政府可能会援助最大的金融机构(如果不是所有金融机构的话)。政府援助股本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从这个角度看,毫不奇怪债务如何课税在金融改革方案中只扮演了较小的角色。人们指出,金融机构之所以在2008年掉下了悬崖,是因为它们离悬崖挨得太近。它们短期债务过多、价值高估的高风险低质量按揭支持证券敞口过大,因此遭遇了动荡,最终掉下了悬崖。于是监管者便将注意力放在了勒令并控制金融企业提高股本、降低投资风险上。 但不妨换一个角度看待危机和我们的金融机构:金融系统距离悬崖边缘从未如此之远,即使是在2008年之前。这是因为税收制度鼓励金融企业过度负债。总体而言,它们很好地管理着它们自己和它们的风险,因此它们不会掉下去。但此后,在通往危机的过程中,它们出现了误算,承担了太多的短期债务,过度投资于高风险证券。增加的风险将金融系统推过了触发点,但根本问题在于它始终囤积着太多的高风险债务。 从这个角度看,显然税收导致的基本风险不应该被忽视。政策一致首先关注新增风险,这是正确的。但关注这些新增风险应该只是第一步,这样做不能让我们忽视税收制度造成的基本风险。 税收问题可以更深一步。税收制度首先鼓励金融企业使用超过安全量的债务,但非金融企业和许多屋主也受到了同样的影响。利息的税收扣减性质也鼓励他们借钱,这一问题早已众人皆知。但是,不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借款人接着需要来自金融机构的更多的税收诱发的贷款,因为纳税好处让他们自身使用债务变得更廉价了。
『伍』 全面营改增后,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陆』 商业银行破产的清偿顺序
摘要:我国有关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政出多门,不仅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多难选择,而且直接延缓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进程。因此,我国应当制订一部统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规。
关键词:金融机构;破产;债务;顺序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7-0065-03
一、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分析
现有金融法律有关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有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企业破产法》模式。该立法模式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为代表,比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力图在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和企业破产法的一般适用性之间求得一致,将特殊性镶嵌于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中。从《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看,立法机构有意将特殊性债务“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镶嵌于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中,体现储蓄存款优先受保护的程度,而其他债务完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安排。按照该思路,商业银行破产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依次定位为: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一般债务。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与企业破产法基本相同的四个层级清偿顺序。与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相比,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保险法第三层级的清偿债务是“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而商业银行法第三层级为“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见,我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四个层级的清偿顺序表明两部法律完全贯彻了企业破产法债务清偿原则,体现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需要完全遵循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的立法目的。
第二、不对破产清偿顺序做出规定。该模式以《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为代表,不对债务清偿顺序做出规定。这表明立法机构有意识地将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的破产统一于企业破产法之中。
第三、比照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对行政撤销金融机构的债务清偿顺序做出安排。该模式以《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为代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金融机构撤销后至破产清算阶段期间行政清算债务清偿顺序规定为: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股东出资。然而金融机构撤销的行政清算实践表明,包括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维护债权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费用的开支,需要及时从被撤销机构财产中优先支付。这表明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应该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二、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业破产法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对清偿顺序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债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已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中,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对公性质债务以及违规压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单位存款债务等。金融机构的这些债务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优先清偿的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均没有对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
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三、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法律适用实践
自中国首家破产金融机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关闭以来,有大量的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或行政清算程序。这些金融机构的退出不仅考验了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金融风险的水平能力,而且对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规则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债务清偿顺序立法的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进程。以四川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为例,在2001年和2002年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关、停、并、转集中整治活动中,该省有18家城市信用社被关闭撤销。
从这18家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看,在清算实践中,(1)所有的被撤销城市信用社均把清算费用(很多机构将职工安置费用纳入其中)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储蓄存款作为第二顺序清偿。但是,从调查得知,在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过程中,储蓄存款总是被放在第一位清偿。由于储蓄存款人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所决定储蓄存款的超优先兑付的特点,储蓄存款无法等到清算费用支付后再兑付。因此,在实际的清算工作中,储蓄存款与清算费用的兑付或开支的先后顺序不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顺序,而取决于存款人取款行为发生时间和清算费用开支发生时间。在很多时候,储蓄存款的兑付往往优先于清算费用的开支被先于清偿。(2)抵押担保债权并未完全获得别出权资格。根据调查,在十八家被撤销机构中,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有十二家。其中一家清算组提前归还了人民银行再贷款,有两家机构的清算组承认人民银行抵押债权享有别出权资格,另有两个机构清算组将其抵押担保债务放置于税金之后清偿。其余七家机构将抵押担保债务视为一般债务清偿。(3)各清算组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并以此安排债务清偿顺序。在确保金融稳定任务的前提下,政府主导下的清算组将金融机构的政府债务包括诸如政府出面组织的保支付存款、税款、扶贫救灾款等作为优先债务清偿。然而,维护金融稳定与确保特殊债权人的生存是紧密联系的两项任务。当储蓄为存款人的生活资金来源时,维护金融稳定任务与确保债权人生存任务得到了统一。优先支付储蓄存款就是为了实现维护金融稳定与确保债权人生存的双重价值目标。(4)各清算组对市场退出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同类债务在不同机构清偿顺序中层级不统一。根据调查,十八家被撤销城市信用社中有九家机构清算组将职工安置费用与清算费用放在同级层次清偿,有城市信用社则将职工安置费用放在清算费用和储蓄存款之后清偿,更有城市信用社则将职工安置费放在清算费用、储蓄存款和税款之后清偿。
四、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司法实践
第一、政策性破产与司法破产的二元机制破坏了债务清偿顺序法律的统一性。在实践中,所有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均需取得国务院批准。其中,对有储蓄存款债务的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首选行政撤销性的政策性破产方式,而对没有储蓄存款债务的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则采取直接的司法破产方式,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债务清偿的二元机制。尽管政策性破产是我国在解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采取的权益之计,但是多年来一直被相关部门所推崇,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长期呈现政策性破产与司法破产的二元格局,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权威的树立。例如,按法律规定,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对个人债务和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作为一般的普通债务清偿。但是为了维护稳定,在实际清偿中,政府或人民银行按照政策性文件《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的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确保个人不至受到太大损失。事实上,我国对破产金融机构储蓄债务所采取收购并按比例清偿的方式类似于美国做法。在美国,由于有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金融机构破产,美国存款保险公司通过置换的方式首先支付存款人债务,并以此取得原存款人法律地位。在此种制度下,原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权利几乎不会受损失。
第二、法院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企业破产法赋予法院的司法破产功能不匹配。在金融机构破产实践中,法院只不过是破产的宣告者。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实际承担着破产清算职责;政府财政与中央银行一道共同扮演着存款保险机构的角色。法院受理金融机构的破产是在政府基本完成储蓄存款兑付、职工安置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正式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前,最艰巨的任务已经被监管部门和政府完成了。金融机构的司法破产实质上是处理非储蓄存款债务的清偿问题。毫无疑问,对于司法清算工作,法院如何给自己定位,直接影响到清算费用开支的大小,影响到破产金融机构对各类债务清偿比例的高低以及市场退出的进程。
第三、公平清偿原则贯彻不足。但是,如果债务清偿顺序的安排总导致破产金融机构对其一般债务的清偿比例很低甚至为零,则必然出现特例普遍化,平等成为特例的非正常现象。
清偿储蓄存款和安置职工是破产金融机构清算组重头工作。为了完成这两项工作,清算组可以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土地和其他任何财产。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均明确要求在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前,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职工安置和储蓄存款兑付工作,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清算分配方案中往往不反映职工安置费用。我国金融机构清算实践表明,金融机构的破产凸显了国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压下不得不与债权人进行博弈的无奈,债权人被迫承受社会变革的成本。
第四、行政清算往往成为破产清算的必要前置程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启动的人为迟延。一方面,金融机构一般是在金融监管机关组织协调下完成储蓄存款兑付后才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程序的。然而,与具有专门知识背景,熟悉金融实践活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比,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经验和知识都比较欠缺,加之法院人力物力的限制,时常导致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进程。四川18家被撤销城市信用社自2002年行政撤销关闭以来,时至四年迟迟没有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证。另一方面,即使在金融机构被宣布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后,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也在实际上主导着破产清算进程,法院与行政清算人员之间潜在的冲突很可能发生,延迟破产终结时间,人为增加费用,影响债权人利益。
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在金融机构破产司法实践或行政撤销实践中,破产清偿规则从来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法院不得不变通适用相关条款。
显然,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表明,我国应当制订一部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统一性法规,并抓紧出台《存款保险法》,完善和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和维护金融稳定,最大限度防范道德风险,以应付经济周期波动所潜伏的经济和金融危机。
『柒』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供求双方并不形成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恩 是对的 通常来说 融资方式有两种 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直接发生融回资关系 最常见的就是答公司上市融资(即公司直接与股东发生关系)间接融资最常见的就是找银行贷款 而银行又只是信用中介机构 因为其贷款资金的来源是储户存入的资金 银行一面是储户的债务人 在发放贷款(即融资关系成立时) 又是贷款人的债权人
『捌』 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否担任保证人
赵红燕律师赵红燕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否担任保证人”这个问题。
一、有的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国家机关一样,不得担任保证人。
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一方面来自中央银行的贷款或国家的拨款,另一方面来自公众存款,只能按照国家的金融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能承担保证责任;
再加上《担保法》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强令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故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担任保证入。
二、我们认为,中央银行不能担任保证人,其余的各专业银行均可担任保证人,理由是:《担保法》虽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强令其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但并没有对其自愿性的保证作禁止性的规定;
各专业银行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保证人《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玖』 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债务清理过程中面临怎样的风险
偿债率是指复一国当年还本付息额对当制年商品和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这是衡量一国还债能力的主要参考数据。偿债率是衡量外债偿还能力的一个最主要的指标,也是用来显示未来债务偿还是否会出现问题的一个“晴雨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汇主要用于进口原材料、技术设备、必要的消费品和其他支出,用于债务还本付息的不应超过20%。国际上一般认为偿债率在20%以下是安全的,超过这一警戒线,就有发生偿债危机的可能性。负债率负债率(债务率),指一国当年外债余额对当年商品和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这是衡量负债能力和风险的主要参考数据。国际上公认的负债率参考数值为100%,即超过100%为债务负担过重。
『拾』 按照我国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是 A. 实收资本 B.附属资本 C.债务资本 D.国有资本
A. 实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