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金融企业保证金利息如何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第一条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单即可,对于应税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秘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所以利息收入可以到地税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品目可为 资金占用费
税种营业税及附加5.5%个人所得税20%。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地税机关。
⑵ 借款利息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就可以,新条例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向个人或独资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⑶ 开票信息开户行能写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吗
您好,开票信息开户行只能用银行,
目前是不能用非银行类银行机构,
不过后续能不能使用,
您可以持续关注的。
望采纳,谢谢
⑷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吗
贷款利息收入最好别开专用发票,因为对方是不能抵扣的,开了专票,税务比对会出问题,你交了税,对方未抵,就成滞留票了
还是建议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好些
⑸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吗
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