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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

发布时间:2020-12-29 21:08:34

『壹』 金融机构开展哪些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贰』 2012年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和"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这两个数据如何获得

这是两个常规金融统计指标,当地统计局和人民银行统计部门都可以取得。

『叁』 非金融机构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如何取得银行授权

外汇局批准在京沪试点非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2008年08月20日16:51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姚均芳、王宇)记者20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外汇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为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

据外汇局介绍,试点机构在规定的年度总额内可办理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和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并可为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境内关外网点限额为1000美元)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的业务。

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一些特约商户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据介绍,试行非金融机构为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有利于发挥经营机构营业时间长、兑换币种多样、经营机制灵活、专业化服务等优势,同银行的本外币兑换业务形成互补,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需要。

外汇局指出,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机构,应使用外汇局规定的统一兑换标识,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肆』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伍』 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提供什么时,须取得企业书面同意

考虑到个人信复用信息的高度制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

『陆』 金融体制改革取得哪些新成绩

一、金融企业改革继续深化
一是国有大型金融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继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之后,中国农业银行2009年完成了股份制改革,2010年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2012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在香港整体上市。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有序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由政策性银行改造成股份制商业银行,2008年正式挂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稳步推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并完成200亿元人民币注资。三是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组织制度改革创新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扩大到12个省(区、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较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延伸网点,基本实现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主要商业银行均设立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城市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四是中小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富有成效。光大银行顺利上市,中信银行等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信达、华融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革。五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二、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取得新成绩
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迅速发展,形成以做市商为核心、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分层有序的投资者结构,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二是平稳推出创业板,扩大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新增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三个国家级高新区,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推动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三是推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启动转融通业务试点,新增螺纹钢、早籼稻等13个商品期货新品种。四是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初步确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股权等限制。五是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初步形成现货与衍生品、场内与场外相结合,面向机构和个人的多层次黄金市场格局。六是积极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珠江三角洲、福建泉州和浙江丽水等地区开展金融改革试点。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
一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运行顺利,在货币市场利率体系中的基准地位不断巩固。二是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三是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2012年,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5‰扩大到1%。同时外汇市场干预大幅减少,国际收支状况逐步改善。
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
一是推出进口核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核销。二是开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提高投资总额度至2700亿元人民币。提高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投资总额度至800亿美元,稳步增加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截至2012年末,累计批准24家RQFII机构、169家QFII机构和107家QDII机构的投资额度。三是全面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取消头寸下限管理。
五、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初步建立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与监管协调。二是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推动建立严格的动态资本约束、动态拨备等监管制度。推出创业板、主板和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立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利差损、车贷险等历史遗留风险逐步得到解决,财产险公司偿付能力首次全部符合监管标准。三是有效化解了城市信用社等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查处了一批内幕交易、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四是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五是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我国的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评估,评估结论总体积极、正面。
六、金融开放水平全面提升
一是放宽金融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合资证券公司外方持股比例上限提高到49%,参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扩大至所有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比例最高可达49%。包括境外央行、境外参加行、港澳清算行等在内的100家境外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强险业务对外资开放。截至2012年末,共有银行业外资法人机构达42家,外国银行分行95家;合资证券公司1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43家,合资期货公司3家;外资保险公司55家。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至全国,境外地域范围不受限制。三是允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到境内直接投资。允许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和境内非金融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等试点,建设香港等人民币离岸中心。四是与韩国、马来西亚等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超过1.6万亿元人民币。五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启动人民币对日元直接交易,增加澳大利亚元和加拿大元对人民币的交易。推出人民币对泰铢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韩元、越南盾、泰铢、老挝基普、哈萨克斯坦坚戈5种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银行柜台直接挂牌交易。
七、国际和地区金融合作日益扩大
一是加强与港澳台地区金融合作。落实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补充协议,允许港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异地支行,推动沪深港交易所联合设立合资公司。加强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的金融合作,签订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二是深化区域及金融合作。推动清迈倡议多边化资金规模扩大至2400亿美元,与其他金砖国家就货币互换、开发性融资等合作达成共识,利用区域性开发机构加强与拉美、非洲等地区的金融合作。推进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经济财金对话等平台下的双边金融合作。三是积极利用二十国集团等平台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目前我国已是世界银行第三大股东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排名上升至第三位。全面参与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各项工作。
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国务院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修订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二是支付体系和统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农村支付服务建设初见成效,推动和规范银行卡业务和新兴支付业务发展。正式统计并发布社会融资规模数据。三是征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12年末,已为1858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8.2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基本完成机构信用代码全国推广应用工作。四是顺利结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A)互评估后续报告程序,反洗钱监管、监测范围扩大到支付机构。五是金融信息化建设加快。在全国稳步推进银行卡芯片化迁移,发布银行业标准体系和金融移动支付技术系列标准,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

『柒』 现金流量表中,"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指的是什么

借款很好理解呀.就是你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企业的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指"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帐"与"取得借款所到的现金帐"以外的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

『捌』 刑法第175条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认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8)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玖』 委托金融机构投资所取得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当然需要按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请参考如下资料:
企业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拾』 我们公司是开展转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取得的转贴现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情抄况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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