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应该怎么样
工作
㈡ 银行保密法包含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吗
所谓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简而言之,是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简单地说就是“将最多的反洗钱合规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大的业务领域”。其中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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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当前,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对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已逐渐突破传统的以规则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从而转入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从现实情况看,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流程以可疑信息的发现、报告、分析、移送和侦查为主线。我国于2004年建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响应。目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控系统已实现了部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自动采集,但还有部分可疑交易,需要进行人工识别。然而,基层金融机构多由一两位临柜人员办理日常业务,可疑交易识别操作难度较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必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根据我国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开户银行需要对大额现金支付报送人民银行现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两种制度标准不一、管理部门不一,重复的报送加大了工作量,也造成了信息的冗余。同时,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经验不足、认识程度有待提高。从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不长,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经验不足;存在金融机构注重业务发展的速度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 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金融机构往往以业务发展为中心,忽视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如存在没有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部署,反洗钱宣传工作落实也不够到位等问题。宏观上看,开展反洗钱活动对于稳定金融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微观层面来说也增加
㈢ 国有企业虽然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但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范畴金融机构应当笑什么申请授权
国有企业虽然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但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范畴。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申请授权。
㈣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四项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额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四)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五、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对客户权利保护性规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严格保护客户秘密的义务,对所保存记录负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的执行,将有效地形成对洗钱犯罪分子的震慑,有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
㈤ 金融机构聘用人员时,看其是否具备所在岗位反洗钱
反洗钱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二、部门规章依据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指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同时,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提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参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内容
一、实施保密义务的事项范围
反洗钱保密内容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资料。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1.自然人客户。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3.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信息。
(三)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及协助侦查机关洗钱案件侦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
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信息、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数据,调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活动的目的、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安排、配合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安排、调查通知书内容、询问笔录内容、调查进度、调查报告等与调查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形式的资料信息。
(四)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表、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等资料。
二、反洗钱保密等级划分及确定
1.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反洗钱秘密,包括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反洗钱信息。
2.机密。是重要的反洗钱秘密,包括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反洗钱信息。
3.秘密。是一般的反洗钱秘密,包括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反洗钱信息。
三、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时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保密信息的金融机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同时,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获知反洗钱保密信息的金融机构人员也应当保守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1.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客户经理、营业网点负责人等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2.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专员、反洗钱情报专员、反洗钱合规员、业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信息技术人员等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3.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协查人员
㈥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下列哪些信息应予以保密
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㈦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给予以下处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给予以下处分(A、 B、D、E)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7)金融机构说违反保密规定扩展阅读: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㈧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必须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类。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在对客户的国籍、行业、职业等定性指标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频率、交易规模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正确地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㈨ 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保密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1、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2、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3、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4、 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5、 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6、银行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银行员工应当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8、银行员工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说违反保密规定扩展阅读:
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2、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3、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4、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