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措施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就是在经营过程之中对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以及应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互联网和金融企业的有机结合,由于互联网企业具有的虚拟化、交易对象以及交易流程难以确定等特点,其所面对的风险比传统的金融机构要高很多,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极其重要。所以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利用计算机改善内部审计方法
1.深入计算机的审计方法。
该种方法就是对计算机内数据投入、投出的过程进行全面审计,主要内容是考核企业内部控制的体制机制设计和有效运行,评价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深入计算机的审计方法能够简化传统金融行业手工做账的工作,减轻工作负担,并且利用计算机来处理数据能够减少由人工计算失误引起的固有风险。
2.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
计算机辅助方法是指将计算机技术引入内部审计工作并构建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网络运行安全及时进行监控和防卫。同时这种方法也是收集、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通过收集的数据来检查计算机管理系统或企业内部控制使企业资产、数据以及隐私安全得以保证。这种方法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解决企业内审综合能力低下的难题。
(二)重视内部审计的建设
1.提高内部审计地位。
内部审计能够帮助企业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以其独特的检验和询问功能与企业组织结构相协调,增加了企业的价值。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高内审地位,改善企业经营与组织效率。
(1)互联网企业高管重视内审作用,定期开展有关宣传活动。高管带领员工参观行业优秀公司的内审工作流程,使每位员工意识到内审的重要性并对表现优秀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奖励。
(2)成立由企业股东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直接对股东负责,减轻管理层的控制,遏制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所带来的危害。
2.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内部审计部门需要保持客观中立,人员不可以参与经营活动,内审人员的聘请需由专人来执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设立审计机构时应首先成立审计委员会,该成员包括公司的主管、主要债权人和投资者,内审部门的人员聘用、调动、权限、考核等方面直接隶属于审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保持其独立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督
我国经济信息化程度不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应采取慎重态度。通过适当的金融监管可以促进我国网络金融更好更快发展,降低内审中的法律风险。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法规。
补充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既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又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当前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法律问题是非法集资、融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联手,充分披露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禁止非法融资活动,禁止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
2.完善现行业务营运监管办法。
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特点,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适时进行调整,构造一个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指标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独特性使其在某种程度上脱离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但其资本充足率对客户、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监管部门应当对其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考虑实施准备金制度将部分市场风险内部化。
3.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网络安全技术。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其涉及的不仅仅是客户的隐私,更甚的是涉及到客户利益。金融监管部门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技术力量,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同时应大力发展我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在硬件设备方面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
4.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能力。
互联网金融的内部审计比传统企业内部审计更加复杂,需要审计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这是审计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1)加强自身学习,培育综合人才。内审人员不仅要学习财会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学习风险管理、计算机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知识,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特点、经济技术指标,企业的经营战略、经营环境、经营风险等。
(2)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进行轮岗交流。内审人员应具备全方位知识与技能,进行大量的审计实践。通过轮岗,审计人员应熟悉单位的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流程,提高审计的实践能力。
5.培育具有综合能力的内审人员。
随着内部审计在互联网金融业的治理结构中地位日益重要。而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现状需要企业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管理能力,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建设。通过后续教育、业务培训等各种途径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计整体队伍素质,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提供符合要求的监督控制资源和后备力量。
『贰』 中国互联网金融法规2015年新颁布了什么法规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
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 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
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
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
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
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
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
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叁』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肆』 中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排名都是大家热议的话题,根据保监会官方公布的数据专和各大知名属网站的资料,最新排名结果可查看:《2020年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前十,都有哪几家?》
下面奶爸通过保费收入、偿付率和理赔情况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1、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
不管保险公司排名如何,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投保前只能综合各个方面来看。奶爸提醒大家,买保险买的就是一份保障,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所以产品本身保障更为重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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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奶爸保
『伍』 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保险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通知称,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陆』 互联网资金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
总体方向,支持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地方支持与鼓励发展
上海市
就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互联网金融、
并购金融等健康发展,
健全金融风险监测
和预警机制。
江苏省
政府工作报告则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扩大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
积极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平台经
济等新业态”
,这也是发展互联网经济首次写入江苏政府工作报告。
天津市
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集聚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
的目标。
南京市出台
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中提出设立3亿元的互联网金
融产业专项基金。提出类似政策的还有天津开发区和贵阳等地。
广州市政府已经审议通过
《广州市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将力争在三年内建成3至5
个各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
集聚一批实力雄厚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
业,打造若干个品牌卓越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广州市将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给予专门
的扶持政策,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及业务
补贴,大力培养引进互联网金融人才,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多渠道融资。
地方规范发展
福建政
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示范基地建设,
引进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支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推动持牌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组织发展
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平台。
湖北省
则提出,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金融服务公司、
互联网金融发展,
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
重庆市
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小贷、担保等机构的监管,规
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投融资咨询机构,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
浙江省金融办
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
《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最新
出台的首个地方法规《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首次在办法中明确
了
P2P
的应遵循的主要规则:
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
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
;
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
;
不得自身
为投资者提供担保,
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
;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得故意隐瞒、
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在《办法》中提出,
P2P
网络
借贷平台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二、直辖市、地级市政策对比
对上海市、南京市、贵阳市、深圳市四个直辖市、地级市分别从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
对载
(
产业园、孵化器、孵化园
)
支持二方面进行分析。